專業叢書
作者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四章 信託與個人之相關美國稅表
12. 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CEN 受益所有權申報(企業透明法)

美國國會通過的《企業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要求現有和新成立或註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在美國運營的商業實體,以「受益所有權訊息報告」(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Report,BOIR)的形式報告受益所有權訊息。
(1) 企業透明法案以及FinCEN
《企業透明法》旨在通過要求受其監管的實體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向美國財政部下屬的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提交BOIR來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2)受益所有權訊息報告之內容要求

受法規規範的實體(報告公司)必須在以下截止日提供申報:


BOIR並非年度要求的申報項目。在某一特定規定時間內,報告公司成立後需要提交BOIR,並在公司受益所有權發生變化後再次提交。一般來說,報告公司必須提供以下資訊:
    • 每個受益所有人(根據FinCEN定義)的姓名。
    • 每個受益所有人的出生日期。
    • 每個受益所有人的位址。
    • 每個受益所有人的個人身分證明(有效護照、駕駛執照或身分證)。
    • 關於報告公司本身的資訊,包括其名稱和地址。
    • 從202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公司還必須提交有關公司創辦人(或是公司申請人)的資訊。
(3)不遵守受益所有權資訊報告要求的懲罰可能包括:
可能的違規行為包括故意不提交BOIR、故意提交不正確的BOIR,或故意不更正或更新先前提交的BOIR。違規者可能會在違規期間面臨每天最高592美元的民事罰款,以及最高10,000美元和最高兩年監禁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