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四章 信託與個人之相關美國稅表
5. 5471表
5471表是由在特定外國公司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董事或股東的美國人或美國股東(U.S. Shareholder)申報。該表格和附表是用於達成《美國聯邦稅法》第6038條、第6046條及相關法規的申報要求。一般來說,如果您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外國公司,您可能須提交5471表。建議您應諮詢美國會計師,以確定如何適當地滿足您的稅務和揭露義務。
所謂美國股東(U.S. Shareholder),是指一個美國個人,直接、間接或實質地控制一家外國公司10%以上的投票權,或是其所持有之股權價值佔該外國公司的所有類別股票價值總和的10%以上。而受控外國公司(Foreign Controlled Corporation,CFC)是指任何外國公司,如果在該外國公司的稅務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美國股東擁有該外國公司全部類型股票50%以上之投票權或50%以上的股權價值,則該外國公司就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無論該美國股東是否收到CFC之股利分配,CFC的美國股東需要在當前基礎上將CFC賺取的特定所得,按其持股比例包含在個人之年度總所得中。特定外國公司(Specified Foreign Corporations,SFC)是指非屬被動海外投資公司(PFIC)的CFC或任何外國公司,其股票(至少10%)由美國個人持有的公司。
通常,一家非屬外國保險公司的 CFC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在外國成立並根據美國規定被分類為外國公司的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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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公司在美國國稅局列表上的屬於不可變更身分的外國實質公司(Mandatory per se foreign corporation),請參見8832表說明。
- 該公司如果全部所有者都具有有限責任,則預設分類為外國公司。
- 該公司藉由提交8832表對某些外國合格實體之稅務上身分進行選擇。
(2) 超過50%的投票權或股權價值由一位或多位(每位至少擁有10%投票權或股權價值)的美國股東擁有。
(3) 根據《美國聯邦稅法》第958(a)條和第958(b)條的歸屬規則,考慮直接、間接和實質的所有權百分比,以確定外國公司是否為CFC。
通常,下文所列舉之各類美國個人申報者都必須完成所列示之附表、聲明和/或其他資訊。這裡使用了「通常」一詞是因為有許多規則、解釋和例外情況可能適用於財富創造者的具體情況;因此,財富創造者及其家人應該聽從他們專業的法律和稅務顧問的建議。
類別一:任何在特定外國公司(SFC)的稅務年度內(該年度結束時或在該課稅年度內),曾是該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並在該外國公司被視為SFC年度的最後一天仍持有該公司股票。
類別二:美國人擔任外國公司的管理階層或董事,且該美國人透過(一項或多項交易)獲得:(1)該外國公司的10%股權(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或(2)該外國公司已發行股份的另外10%或以上的股權(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
類別三:該類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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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人在當年度取得了外國公司股票,若取得日期取得之股票與之前持有的任何股票相加後,達到了10%的所有權門檻(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
- 美國人在不考慮取得前已擁有外國公司股票的情況下,在購買日期取得的股票數量達到了10%的所有權門檻(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的美國人。
- 美國人成為美國保險公司之專屬保險公司的股東(依據《美國聯邦稅法》第953(c)條中有關外國公司的規定)。
- 非美國人成為美國人的當下對外國公司之持股達到10%所有權門檻(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
- 美國人出售了足夠數量的外國公司股票,使其持股比例降至低於10%。
- 美國人在公司重組時,成為擁有公司至少10%股權(按投票權或價值計算)之股東。
類別四:在外國公司的會計年度內,對該外國公司擁有控制權(即擁有該公司50%以上總投票權或股份價值)的美國人。
類別五:美國人在外國公司的稅務會計年度結束時,或在美國股東的稅務會計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CFC)的美國股東,並且該美國人在該年度最後一天仍持有該外國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