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著/Max Lu‧呂嘉昕投資顧問◎審稿
Estate Planning by U.S. Trust 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中文部分)
第三章 ─ 美國朝代信託
第二節 朝代信託及其意義
朝代信託是以信託設立目的作為分類的信託,只要設立目的是代代相傳的信託都可以稱作朝代信託。朝代信託常作為家族傳承的財富規劃工具,以為後代子孫提供資產保護、規避法律風險而達到將財富代代傳承,並同時降低相關稅賦。
信託根據其所在管轄區的法律而有不同的期限限制。在某些州,有反永續規則,意即信託的存在期間是有限的;而在其他州,則無法律限制信託存在的年限。
一般來說,信託法因州而異,各管轄區通常能夠實施各自的法規來規範信託的設立。大多數情況下,會建議選擇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因為受託公司受其業務所在州的監管。目前有許多亞洲客戶在德拉瓦州或內華達州設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