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附錄
附錄七:5471表之其他附表及其補充說明








5471表補充說明

表格的目的

5471 表是供具有美國境外公司的幹部、主管或股東身分的美國公民或居民來申報。這張表格及相關附表是用來完成 6038 和 6046 條款及其相關規定的申報要求。

申報上的例外

相同條件的多位申報者。一個人可能替其他人申報 5471 表及適用的附表,而這些人擁有相同的申報條件。如果您和一個以上的其他人,必須提供同一段時間在同一間外國公司的申報資料,可以利用聯合申報書,和您的稅務申報書一起申報,或是和其他人中的任何一位的稅務申報書一起申報。例如,一個第五類別的美國人,可以和一位第四或第五類別的申報者一起申報一份 5471 表。然而,對於第三類別的申報者而言,若要和他人聯合申報,只能和與之有同等或更多的權益的人一起申報(股份的計算是根據外國公司的股票價值或股票投票權)。
申報 5471 表的人,務必完成第一頁的 E 項目。所有在 E  項目中列出的人,務必在他們的所得稅申報書中附上一份報表,此份報表包含了本說明第五頁的 E 項目所描述的資訊。

美國國內公司。當一間外國保險公司根據 953(d) 條款,選擇被歸類為美國國內公司,並在公司的稅務年度申報了美國所得稅申報書,則股東們不需要為該公司申報上表中打勾的項目。

合併集團的成員。若一間公司是 1504(d) 條款中所定義的對象,並且在當稅務年度申報了一份合併申報書,在這樣的情況下,第四類申報者不需要為該公司申報 5471 表。

視為擁有的所有人。
  • 被歸在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類申報者的美國人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不必申報 5471 表:
一、該美國人並沒有外國公司的直接權益;
二、該美國人單只因為來自其它美國人的視為所有權(1.6038-2(c) 或 1.6046-1(i) 條款),而需要提供相關資訊; 
三、透過該美國人,間接股東視為擁有外國公司的權益,那麼該美國人就需要以 5471 表來申報所有的相關資訊。
使用例外條件的視為擁有的所有人不用在報稅表上附表。
  • 第二類申報者遇以下情況,不需要申報 5471 表:
一、該美國人在取得可申報股票(a reportable stock acquisition)之後,立刻由三位或少於三位的美國人,持有這間外國公司 95% 或更多的已發行股票的價值,則該美國人便如同第三類申報者一樣,因為取得股票而提出申報書。或
二、需要申報 5471 表的美國人,雖並不直接擁有外國公司的權益,但會因為來自一美國人的股票視為持有(該美國人被認定需要申報所有資料),而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 如果股東遇以下情況,則第四類或第五類申報者不必申報 5471 表:
一、並未直接或間接擁有這間外國公司的權益,並且
二、需要申報 5471 表,單只因為來自一位非居民外國人的視為持有。

其它申報要求

第三類別申報者。第三類別申報者務必附加一份報表,其中包括了:
一、這間外國公司所有任何債務的總額和種類,連同相關的個人,這些個人在 1.6046-1(b)(11) 條款中有提及。和
二、名字、地址、納稅識別號碼,以及這間外國公司每一位股票認購者的股數。

外國銷售公司(FSCs)。
  • 第二類別和第三類別的申報者,如果是外國銷售公司的股東、董事或經理(定義如 922 條款),務必要申報 5471 表以及獨立附表 O,來申報這間外國銷售公司所有權的轉變。
  • 第四類別和第五類別的申報者,在下列事項上並不受「境外貿易所得之未分配所得」(Subpart F)的限制:
一、免稅外國交易所得;
二、分配給免稅外國交易所得的扣除額;
三、不能免稅的外國交易所得(除了 923(a)(2) 條款提到的不能免稅的所得之外,在 927(d)(6) 條款的定義下),和
四、如同上所描述,任何分配給不能免稅的外國交易所得的扣除額。
  • 第四類別申報者和第五類別申報者,在下列項目受到「境外貿易所得之未分配所得」(Subpart F)的限制:
一、外國銷售公司所有其它種類的所得(927(d)(6) 條款定義包括了 923(a)(2) 條款的不能免稅的所得);
二、投資所得以及貸款和抵押的利息(如同在 927(c) 條款和 927(d)(1) 條款所定義的);
三、所有其它外國銷售公司的所得,但不是外國交易所得或投資所得或貸款和抵押的利息。
如果這間外國銷售公司已經申報了 1120-FSC 表,則第四類和第五類申報者不需要申報 5471 表(以符合 6038 條款的要求)。請見暫時性規章 1.921-1T(b)(3) 條款。然而,這些申報者如果受到 Subpart F 某幾種外國銷售公司所得(見前所述)的限制,便可能需要申報 5471 表。

338 條款的選擇。如果已經就購買外國指標公司的合格股票買賣,做出了 338 條款的選擇,在這樣的情況下則必須申報 5471 表,並且同時完成下列兩點:
購買者(或是其美國股東)必須為了這間新的外國指標公司,在申報的第一份 5471 表上附加一份 8883 表(根據 338 條款的資產分配聲明書)。相關細節請參見 8883 表的申報說明。
出售者(或是其美國股東)必須為了舊的外國指標公司,附加 8883 表的影本在申報的最後一份 5471 表上。

處分

如果未能申報 6038(a) 條款所需資訊(5471表以及附表 M),會有甚麼樣的處分呢?
如果一間外國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需資訊,那麼該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期間,會被處以 1 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寄出未申報通知書給該美國人之後的九十天內,還是未能申報相關資訊,則該外國公司每三十天,就會被額外處以 1 萬美元的罰款(或以 1 萬美元乘以實際天數的比例)。未能即時申報的處分金額最高上限為 5 萬美元。
若未能在規定時間之內申報所有需要資訊,則根據 901、902、960 條款,將受限於國外稅額扣抵 10% 的扣減。如果在美國國稅局寄出申報通知書的當日之後,未申報的情況持續或超過九十天,則每三個月會再扣減 5%(或是以 5% 的扣減,乘以九十天分之實際天數,算出額外處分的扣減)。此項處罰額度的限制,詳見 6038(c)(2) 條款。

未能申報 6046 條款或相關規定所需要的資訊(5471 表以及附表 O)。
若未能申報 6046 條款要求的所有資訊,當每一次未申報可申報的交易,就會受到 1 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寄出未申報通知書的當日後,未申報的情況持續超過九十天,則每三十天將會被處以 1 萬美元的額外罰款(或以 1 萬美元乘以實際天數比例)。額外罰款最高上限為 5 萬美元。

刑事處分。根據 7203、7206 及 7207 條款,刑事處分適用在未申報 6038 及 6046 條款所需要的資訊。 
第 6662(J)。未揭露且低估的對外金融資產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如果納稅人能就少付的部分證明且該部分納稅人真誠行事,將不會有刑罰。有關其它信息,請參閱第 6662(j) 和 6664(c)。(註)

註:任何被要求申報 5471 表,以及附表 J、M 或 O 的人,同意由其他人代為申報表格及附表,若受委託人並未正確且適當地申報表格或附表,則當事人可能受到上述處分。


其它報告要求

5471表的報告匯率。必須依照本文的規定,將功能性貨幣轉換成美元。舉例來說,附表 E 所申報的數字,應該要使用 S986(a) 定義的平均匯率。另外,除非有特定的要求,所有的匯率(採用到小數點第四位)必須用來除以功能性貨幣。也就是說,使用的貨幣除以匯率必須要能反映等值的美元。因此,匯率應該是以等值 1 元美元的功能性貨幣表示,四捨五入到小數第四位,請勿把匯率以 1 元功能性貨幣等值多少美元表示。

注意:必須要四捨五入超過四位數,否則會產生美元的誤差值。

舉例。在會計年度期間,外國公司在日本付了 30,255,400 日元所得稅。附表 E 的指示指出外國公司必須按照 S986(a) 的規定,將外幣以該稅務年度的平均匯率換算成美元(平均匯率是 118.5050  日元兌 1 美元或 0.00843846 美元兌 1 日元)。外國公司必須以 30,255,400 除以 118.5050,得到美元數目填寫在附表 E 的 (d) 欄中。附表 E 的第二行應如下完成:在 (a) 欄填寫「JAPAN」,在 (b) 欄填寫「30,255,400」,在 (c) 欄填寫「118.5050」,在 (d) 欄填「255,309」。

閒置的外國公司
Rev. Proc. 92-70, 1992-2 C.B. 435 提供了閒置外國公司一個簡易申報方式(定義在 sec. 3 of Rev. Proc. 92-70),這個簡易申報就會滿足第 6038 和 6046 條的申報規定。如果選擇簡易申報的方式,每間閒置外國公司只要完成 5471 表第一頁,規定如下:
  • 在申報書上方的空白處必須寫上「Rev. Proc. 92-70 for Dormant Foreign Corporation」。
  • 要包括申報人的資訊,例如名字、地址、項目 A~C 以及納稅年度。
  • 要包含公司的資訊,例如閒置公司的年度會計期間(在 5471表的標題下方)和項目 1a、1b、1c 和 1d。更多資訊請參閱:Rev. Proc. 92-70。

更正已申報的 5471
如果已申報了 5471 表,後來確定是不完整或不正確的,請依照最初申報 5471 表的更正方式,重新申報一份更正的 5471 表,並附上更正稅表。請在更正表的頂端寫上「更正」,並附上說明哪些部分做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