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四章: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之相關課稅
Q53 棄籍後退休金及401K該如何處理?
案例
在台灣出生的老韓,中學時便隨父親赴美,後來成為美國最大零售商的員工,他在公司一直表現良好,工作年資已達二十年。2013 年時,老韓到了即將要退休的年齡,依照公司規定,他可以領取到十分優渥的退休金,可是老韓一心想回台灣過退休生活,因為他大部分的親人都居住在台灣,所以他想考慮放棄美國公民身分。
但讓老韓心煩的是,一旦放棄了美國國籍,他的退休金要如何領取?而長年累積的 401K 又該如何處理?他想了解的是,放棄美國國籍是不是就不能在美國保有自己的銀行帳戶?領取到的退休金還需要申報美國稅嗎?
專家解析
首先必須釐清放棄美國國籍的理由為何,雖然棄籍後無須再繳納美國的所得稅,卻可能先面臨了棄籍稅的影響,適不適用棄籍稅要視個人的財務狀況而定。且若棄籍者過世時在美國境內遺有價值大於 6 萬美元的財產,仍須就其美國境內財產申報遺產稅(即 706-NR 表),且非美國公民或居民適用的遺產免稅額僅 6 萬美元,而美國公民或居民則享有 1,140 萬美元(2019年度)的遺產和贈與合併的終身免稅額,所以在棄籍前最好先做妥善規劃。
針對本案就棄籍對退休金的影響說明如下:
一般美國公民或居民所擁有的退休金或退休福利計劃大致上可分為社會安全給付(Social Security Payment)、符合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令的員工退休計劃(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個人退休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及聯邦醫療保健計劃(Medicare)等,說明如下:
一、社會安全給付
棄籍是不影響領取社會安全給付的資格,但棄籍後因已不具美國公民身分且不符合美國社會安全部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特殊規定者,離開美國居住境外達六個月以上將被停止給付,必須在返回美國居住達一個月以上才會重新開始給付;但若在美國社會安全系統(Social Security System)已滿足取得四十個以上的點數(Credits,一年最多取得四個點數),就不用受離開美國六個月以上停止給付之限制。符合申請社會安全給付資格者可選擇用支票或電匯方式領取給付,除非所居住的國家受到美國政府貿易或金融往來上的限制,例如:古巴、北韓或伊朗等。另外,居住美國境外者領取社會安全給付金額的 85% 必須負擔 30% 的扣繳稅率,假設所屬國家與美國有優惠租稅協定(Tax Treaty)則有可能可以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註)
二、符合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令的員工退休計劃
例如 401(k) 計劃或利潤分享計劃(Profit-Sharing Plan)等大部分的州或聯邦退休金計劃,就領取退休金者身分之不同在規定上有所差異,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領取應稅退休金時須課以 30% 的扣繳稅款,而且並不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扣繳稅率,若屬不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時則可適用優惠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其須填寫 W-8BEN 表並交付扣繳義務單位以適用優惠稅率來進行扣繳。
註:詳見美國國稅局 Pub. 915 第 5 頁及美國社會安全部門網站說明:http://www.socialsecurity.gov/pubs/10137.html。
三、個人退休金帳戶
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棄籍時必須提前終止其 IRA 帳戶,並且就帳戶中尚未課過稅的部分申報並繳納稅款,但不受未滿 59 歲半提前領取退休金加徵附加稅(Additional Tax)規定的影響。不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則無須提前終止 IRA 帳戶,但領取退休金時仍需支付 30% 的扣繳稅款,且可適用優惠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亦須填寫 W-8BEN 表並交付扣繳義務單位以適用優惠稅率來進行扣繳。(註)
註:詳見美國國稅局 Pub. 519 第 50 頁。
四、聯邦醫療保健計劃
棄籍並不影響參與聯邦醫療保健計劃的資格,但該計劃僅適用在美國境內,除非持有的是美國免簽證國家的護照並居住在鄰近國家,可以很輕易地回到美國境內使用該項醫療服務,否則即使仍保有資格也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而且棄籍後須注意在美國居留的天數,以免因為回美就醫使得居留天數超過 183 天成為稅務居民而負有納稅義務。
就本案例而言,棄籍並不會影響到領取 401(k) 計劃退休金的資格,亦不影響其保有美國銀行帳戶的權利,但台灣與美國間並未簽署優惠租稅協定,所以其所領取的退休金將就 30% 的扣繳稅率就源扣繳,稅負成本相當高。假設不進行棄籍而保有美國籍身分,在退休後所得不高,適用較低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就稅負負擔來看可能較為有利。
五、棄籍後對於遞延收益(Deferred Compensation)之處理方式
當棄籍者在棄籍前持有退休金等遞延收益時(Deferred Compensation Item),在棄籍時需填寫 W-8 CE 表給該收益的付款人,告知其是否要於棄籍後免除稅務協議之通知。其申報時點為:棄籍後之第一次支付時,或是棄籍後 30 日內,兩者取較近者。此時可有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為將遞延資產不算入棄籍資產內,並於日後領出時扣繳;第二種選擇為,將所有遞延資產全數領出,算入棄籍資產內並繳交棄籍稅。
若選擇領取時再行扣繳,棄籍者須提出不可撤銷之放棄稅務協定聲明,而未來的遞延收益則稱作「合格的遞延收益項目」(Eligible Deferred Compensation Item),日後此收益皆須扣繳 30%,並且不得主張有稅務協議來減免此 30% 扣繳金額。但是在棄籍時,無需把此未來收益算入棄籍時的資產來課徵棄籍稅。
若是選擇於棄籍當下將全數遞延收益領回,則需告知付款人並選擇以年金現值方式計算此遞延收益價值,於棄籍時併入當時資產內來繳交棄籍稅。
結語
原則上棄籍並不影響原本在美國享有退休金或其它退休福利計劃的權益,但是卻可能必須額外負擔較高的稅負成本(就源扣繳稅率 30% 可能高於個人原先所適用的累進稅率),假設在美國境內外仍有其它諸如租金收入或投資收入等,使得個人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下,棄籍是有可能因而降低稅負,諸如此點,建議在棄籍前多方考量。
在台灣出生的老韓,中學時便隨父親赴美,後來成為美國最大零售商的員工,他在公司一直表現良好,工作年資已達二十年。2013 年時,老韓到了即將要退休的年齡,依照公司規定,他可以領取到十分優渥的退休金,可是老韓一心想回台灣過退休生活,因為他大部分的親人都居住在台灣,所以他想考慮放棄美國公民身分。
但讓老韓心煩的是,一旦放棄了美國國籍,他的退休金要如何領取?而長年累積的 401K 又該如何處理?他想了解的是,放棄美國國籍是不是就不能在美國保有自己的銀行帳戶?領取到的退休金還需要申報美國稅嗎?
專家解析
首先必須釐清放棄美國國籍的理由為何,雖然棄籍後無須再繳納美國的所得稅,卻可能先面臨了棄籍稅的影響,適不適用棄籍稅要視個人的財務狀況而定。且若棄籍者過世時在美國境內遺有價值大於 6 萬美元的財產,仍須就其美國境內財產申報遺產稅(即 706-NR 表),且非美國公民或居民適用的遺產免稅額僅 6 萬美元,而美國公民或居民則享有 1,140 萬美元(2019年度)的遺產和贈與合併的終身免稅額,所以在棄籍前最好先做妥善規劃。
針對本案就棄籍對退休金的影響說明如下:
一般美國公民或居民所擁有的退休金或退休福利計劃大致上可分為社會安全給付(Social Security Payment)、符合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令的員工退休計劃(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個人退休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及聯邦醫療保健計劃(Medicare)等,說明如下:
一、社會安全給付
棄籍是不影響領取社會安全給付的資格,但棄籍後因已不具美國公民身分且不符合美國社會安全部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特殊規定者,離開美國居住境外達六個月以上將被停止給付,必須在返回美國居住達一個月以上才會重新開始給付;但若在美國社會安全系統(Social Security System)已滿足取得四十個以上的點數(Credits,一年最多取得四個點數),就不用受離開美國六個月以上停止給付之限制。符合申請社會安全給付資格者可選擇用支票或電匯方式領取給付,除非所居住的國家受到美國政府貿易或金融往來上的限制,例如:古巴、北韓或伊朗等。另外,居住美國境外者領取社會安全給付金額的 85% 必須負擔 30% 的扣繳稅率,假設所屬國家與美國有優惠租稅協定(Tax Treaty)則有可能可以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註)
二、符合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令的員工退休計劃
例如 401(k) 計劃或利潤分享計劃(Profit-Sharing Plan)等大部分的州或聯邦退休金計劃,就領取退休金者身分之不同在規定上有所差異,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領取應稅退休金時須課以 30% 的扣繳稅款,而且並不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扣繳稅率,若屬不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時則可適用優惠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其須填寫 W-8BEN 表並交付扣繳義務單位以適用優惠稅率來進行扣繳。
註:詳見美國國稅局 Pub. 915 第 5 頁及美國社會安全部門網站說明:http://www.socialsecurity.gov/pubs/10137.html。
三、個人退休金帳戶
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棄籍時必須提前終止其 IRA 帳戶,並且就帳戶中尚未課過稅的部分申報並繳納稅款,但不受未滿 59 歲半提前領取退休金加徵附加稅(Additional Tax)規定的影響。不符合「適用棄籍稅者」身分的個人則無須提前終止 IRA 帳戶,但領取退休金時仍需支付 30% 的扣繳稅款,且可適用優惠租稅協定之優惠稅率,亦須填寫 W-8BEN 表並交付扣繳義務單位以適用優惠稅率來進行扣繳。(註)
註:詳見美國國稅局 Pub. 519 第 50 頁。
四、聯邦醫療保健計劃
棄籍並不影響參與聯邦醫療保健計劃的資格,但該計劃僅適用在美國境內,除非持有的是美國免簽證國家的護照並居住在鄰近國家,可以很輕易地回到美國境內使用該項醫療服務,否則即使仍保有資格也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而且棄籍後須注意在美國居留的天數,以免因為回美就醫使得居留天數超過 183 天成為稅務居民而負有納稅義務。
就本案例而言,棄籍並不會影響到領取 401(k) 計劃退休金的資格,亦不影響其保有美國銀行帳戶的權利,但台灣與美國間並未簽署優惠租稅協定,所以其所領取的退休金將就 30% 的扣繳稅率就源扣繳,稅負成本相當高。假設不進行棄籍而保有美國籍身分,在退休後所得不高,適用較低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就稅負負擔來看可能較為有利。
五、棄籍後對於遞延收益(Deferred Compensation)之處理方式
當棄籍者在棄籍前持有退休金等遞延收益時(Deferred Compensation Item),在棄籍時需填寫 W-8 CE 表給該收益的付款人,告知其是否要於棄籍後免除稅務協議之通知。其申報時點為:棄籍後之第一次支付時,或是棄籍後 30 日內,兩者取較近者。此時可有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為將遞延資產不算入棄籍資產內,並於日後領出時扣繳;第二種選擇為,將所有遞延資產全數領出,算入棄籍資產內並繳交棄籍稅。
若選擇領取時再行扣繳,棄籍者須提出不可撤銷之放棄稅務協定聲明,而未來的遞延收益則稱作「合格的遞延收益項目」(Eligible Deferred Compensation Item),日後此收益皆須扣繳 30%,並且不得主張有稅務協議來減免此 30% 扣繳金額。但是在棄籍時,無需把此未來收益算入棄籍時的資產來課徵棄籍稅。
若是選擇於棄籍當下將全數遞延收益領回,則需告知付款人並選擇以年金現值方式計算此遞延收益價值,於棄籍時併入當時資產內來繳交棄籍稅。
結語
原則上棄籍並不影響原本在美國享有退休金或其它退休福利計劃的權益,但是卻可能必須額外負擔較高的稅負成本(就源扣繳稅率 30% 可能高於個人原先所適用的累進稅率),假設在美國境內外仍有其它諸如租金收入或投資收入等,使得個人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下,棄籍是有可能因而降低稅負,諸如此點,建議在棄籍前多方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