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四章: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之相關課稅
Q50 棄籍之後再進行贈與時,會被課贈與稅嗎?
案例
饒先生和妻子都是美國公民,兒女也都在美國出生,一家人已經在美國生活了二十多年。但後來因為饒先生的父親希望他能回台灣執掌家族企業,所以饒先生經過深思熟慮後,在2018年偕同妻子一同放棄了美國國籍回台灣定居,而他的兒子和女兒則繼續留在美國發展。
饒先生棄籍之後,在美國的兒子因為想要自行創業,所以想尋求父親的支持,於是饒先生便想在 2019 年贈與 200 萬美元給兒子,作為他創業的第一桶金,只是饒先生想知道棄籍後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會不會產生相關稅負的問題?
專家解析
一般而言,贈與稅是由「贈與人」負責繳納。收到贈與的人,不必負擔任何聯邦贈與稅。然而,若是美籍人士從「適用棄籍稅者」(Covered Expatriate)那裡收到贈與(Covered Gift),就可能需要因此支付贈與稅。
在此進一步說明,根據 IRC§2801,為了防堵高資產人的美籍人士,利用棄籍來規避未來的遺贈稅。如果移轉財產者(即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本身是適用棄籍稅者,也就是說贈與人或被繼承人原本是高資產或高所得的美國公民或是美國長期居民,因為已經放棄美國身分,所以在美國國稅局無法向已經完成棄籍的外國人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就出現了受贈人或繼承人必須繳稅的現象。因此這樣的贈與或遺產,如果受贈人是美國稅務居民就可能需要負擔相關設算的贈與稅或遺產稅。
適用的贈與或遺產的定義
何謂「適用棄籍稅者之贈與或遺產」呢?其意義是指:
一、任何資產透過直接或間接的贈與方式從某贈與人那裡取得,而在取得資產時,此贈與人是一個適用棄籍稅者;
二、任何資產因為某人死亡的因素,直接或間接的繼承取得,而這個被繼承人在過世以前是一位適用棄籍稅者。
但前述「適用贈與或遺產」卻存在著些許例外情況(主要規定在 IRC§2801(e)),以下頁兩種情況不需要繳納贈與稅或遺產稅:
一、適用棄籍稅者已經申報了贈與稅(例如:外國人贈與美國境內的房子,本來就應當課徵贈與稅);
二、該資產已包括在該適用棄籍稅者的遺產中(例如:遺留在美國境內的一棟房子),且該遺產申報並課徵了美國遺產稅。
換句話說,除非贈與人已繳過稅,否則受贈人就可能需要繳稅。在棄籍後,符合定義的適用棄籍稅者有贈與或是遺產,就仍可能產生巨額稅金。
茲將上述該條款的原文列示如下,供讀者參考:
IRC§2801(e) Covered gift or bequest
(1) In general For purposes of this chapter, the term “covered gift or bequest” means—
(A)anyproperty acquired by gif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an individual who, at the time of such acquisition, is a covered expatriate, and
(B)anyproperty acquir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reason of the death of an individual who, immediately before such death, was a covered expatriate.
「適用贈與或遺產」的相關法案規定雖然在 2008 年已通過,但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國稅局仍未發布相關的申報說明與表格,再加上此項法案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許多需要克服的問題,雖說目前無從將相關資訊申報給國稅局;但要注意的是該法案是實際存在的,所以美國國稅局還是保有追稅及查核的權力,未來受贈人或繼承人仍有申報適用贈與或遺產的義務,這一點請適用棄籍稅的申報人還是要審慎規劃或是尋求專業協助。
本例如果饒先生在 2019 年棄籍,那麼若在棄籍前即善用美國個人終身贈與免稅額 1,140 萬美元免稅的額度(2020 年為 1,158 萬美元),先行贈與給兒子,那麼就有可能省下這筆稅金了。
棄籍前贈與規劃建議如下:
由於現行(2019 年)的遺贈稅終身免稅額提高到 1,140 萬美元,所以對於某些資產水平的人而言,可以考慮先利用 1,140 萬美元免稅額贈與出去,例如原本資產 1,300 萬美元的人,先利用了 1,140 萬美元的贈與額,個人淨資產即降低到 200 萬美元以下。可能日後在棄籍時就符合非適用棄籍稅者(但還要看前述兩個條件),也省去日後贈與給美國子女,造成美國子女需負擔贈與稅的後果。
結語
許多人以為棄籍之後變成外國人,就沒有美國贈與或遺產稅的問題。但是按照稅法規定,棄籍之後符合某些條件的當事人,如果贈與或遺留財產給美國人還是可能會有稅負的問題,所以建議您在棄籍前,還是要慎重考慮如何處理相關資產。
饒先生和妻子都是美國公民,兒女也都在美國出生,一家人已經在美國生活了二十多年。但後來因為饒先生的父親希望他能回台灣執掌家族企業,所以饒先生經過深思熟慮後,在2018年偕同妻子一同放棄了美國國籍回台灣定居,而他的兒子和女兒則繼續留在美國發展。
饒先生棄籍之後,在美國的兒子因為想要自行創業,所以想尋求父親的支持,於是饒先生便想在 2019 年贈與 200 萬美元給兒子,作為他創業的第一桶金,只是饒先生想知道棄籍後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會不會產生相關稅負的問題?
專家解析
一般而言,贈與稅是由「贈與人」負責繳納。收到贈與的人,不必負擔任何聯邦贈與稅。然而,若是美籍人士從「適用棄籍稅者」(Covered Expatriate)那裡收到贈與(Covered Gift),就可能需要因此支付贈與稅。
在此進一步說明,根據 IRC§2801,為了防堵高資產人的美籍人士,利用棄籍來規避未來的遺贈稅。如果移轉財產者(即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本身是適用棄籍稅者,也就是說贈與人或被繼承人原本是高資產或高所得的美國公民或是美國長期居民,因為已經放棄美國身分,所以在美國國稅局無法向已經完成棄籍的外國人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就出現了受贈人或繼承人必須繳稅的現象。因此這樣的贈與或遺產,如果受贈人是美國稅務居民就可能需要負擔相關設算的贈與稅或遺產稅。
適用的贈與或遺產的定義
何謂「適用棄籍稅者之贈與或遺產」呢?其意義是指:
一、任何資產透過直接或間接的贈與方式從某贈與人那裡取得,而在取得資產時,此贈與人是一個適用棄籍稅者;
二、任何資產因為某人死亡的因素,直接或間接的繼承取得,而這個被繼承人在過世以前是一位適用棄籍稅者。
但前述「適用贈與或遺產」卻存在著些許例外情況(主要規定在 IRC§2801(e)),以下頁兩種情況不需要繳納贈與稅或遺產稅:
一、適用棄籍稅者已經申報了贈與稅(例如:外國人贈與美國境內的房子,本來就應當課徵贈與稅);
二、該資產已包括在該適用棄籍稅者的遺產中(例如:遺留在美國境內的一棟房子),且該遺產申報並課徵了美國遺產稅。
換句話說,除非贈與人已繳過稅,否則受贈人就可能需要繳稅。在棄籍後,符合定義的適用棄籍稅者有贈與或是遺產,就仍可能產生巨額稅金。
茲將上述該條款的原文列示如下,供讀者參考:
IRC§2801(e) Covered gift or bequest
(1) In general For purposes of this chapter, the term “covered gift or bequest” means—
(A)anyproperty acquired by gif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an individual who, at the time of such acquisition, is a covered expatriate, and
(B)anyproperty acquir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reason of the death of an individual who, immediately before such death, was a covered expatriate.
「適用贈與或遺產」的相關法案規定雖然在 2008 年已通過,但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國稅局仍未發布相關的申報說明與表格,再加上此項法案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許多需要克服的問題,雖說目前無從將相關資訊申報給國稅局;但要注意的是該法案是實際存在的,所以美國國稅局還是保有追稅及查核的權力,未來受贈人或繼承人仍有申報適用贈與或遺產的義務,這一點請適用棄籍稅的申報人還是要審慎規劃或是尋求專業協助。
本例如果饒先生在 2019 年棄籍,那麼若在棄籍前即善用美國個人終身贈與免稅額 1,140 萬美元免稅的額度(2020 年為 1,158 萬美元),先行贈與給兒子,那麼就有可能省下這筆稅金了。
棄籍前贈與規劃建議如下:
由於現行(2019 年)的遺贈稅終身免稅額提高到 1,140 萬美元,所以對於某些資產水平的人而言,可以考慮先利用 1,140 萬美元免稅額贈與出去,例如原本資產 1,300 萬美元的人,先利用了 1,140 萬美元的贈與額,個人淨資產即降低到 200 萬美元以下。可能日後在棄籍時就符合非適用棄籍稅者(但還要看前述兩個條件),也省去日後贈與給美國子女,造成美國子女需負擔贈與稅的後果。
結語
許多人以為棄籍之後變成外國人,就沒有美國贈與或遺產稅的問題。但是按照稅法規定,棄籍之後符合某些條件的當事人,如果贈與或遺留財產給美國人還是可能會有稅負的問題,所以建議您在棄籍前,還是要慎重考慮如何處理相關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