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23 不動產要轉讓給小孩到底要用贈與還是繼承,有甚麼差異?(字數限制完整標題內收)
Q23 不動產要轉讓給小孩到底要用贈與還是繼承,有甚麼差異?如果房子送給小孩又想要作為自用住宅,有沒有甚麼一舉兩得的方式?
案例
柯先生是中產階級,勤奮工作一輩子攢了一些所得,並且在美國為一家老小買了一棟房子 60 萬美元。因為已經退休了,他開始注意到財產規劃的重要性,在考慮用何種方式將不動產轉移給小孩,稅負上最為有利?但是他又擔心小孩得到房產後會變賣,而且自己跟太太也打算繼續住在這棟房子,他想要知道,以他這樣的想法,可透過哪些方式達到?又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究竟要先贈與給小孩,還是百年以後由小孩繼承比較單純?
專家解析
針對本案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一般最常見的轉移不動產給小孩的方式就是繼承或贈與。其實,這兩種方式有一個極大的差異,就是成本的計算。長期持有的不動產最常見的都是增值,假設柯先生十年前取得房屋時是 60 萬美元,而現在房屋價值為 100 萬美元。如果以贈與取得財產,假設財產的價值是一直上升的情況下,受贈人處分資產時必須以贈與人原始取得資產的成本,也就是所謂移轉成本(Carryover Basis),即以 60 萬美元作為出售成本;反之當資產跌價時,出售成本就不一定是原始取得成本,詳細規定將在文末附註中說明。
如果最後柯先生過世後小孩以繼承取得資產,當時市值為 100 萬美元,那未來出售的成本就是 100 萬美元,也就是所謂的墊高成本(Stepped-up Basis)。但是,不管贈與或繼承發生時都必須以當時的市價計算贈與稅或是遺產稅。
所以當資產一直升值的情況下,透過繼承的方式,對子女日後出售時的所得稅負應較有利。但繼承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嗎?假設柯先生在房屋價值還是 60 萬美元時,就選擇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小孩;或是之後漲價為 100 萬美元後由小孩繼承,而小孩日後以 100 萬美元出售,則相關的稅負約略如下表:
在以上例子中,雖然透過贈與方式移轉,日後子女出售時會依照之前的取得成本計算所得稅,但長期資本利得因為分離課稅最高稅率是 20% ,如超過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3.8% 的補充健保稅(NIIT),如果在房屋漲價之前就先贈與小孩,也可以降低贈與稅。但如果是透過遺產繼承,日後出售雖因為無增值而不用繳交所得稅,但遺產稅率最高為 40%,繼承時房屋市價已增值,提高了要繳交的遺產稅金。
所以透過贈與或繼承的稅負利弊,必須依個案的情況判斷。除非可以掌握資產的價格走勢,不然也只能就現有條件選擇當下比較有利的處理。畢竟馬上進行贈與就會立即出現贈與稅負擔,而遺產稅卻是要等到發生時才須繳納。
另外,實際上最常發生卻是父母提早將房子給小孩,又想要繼續住在裡面,如果這樣就可以考慮用合格自用住宅信託 QPRT(Qualification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主要可以降低轉移自用住宅的贈與稅,同時達到資產保護。首先,將自用住宅放入不可撤銷信託中,並在信託明訂設立人保留居住的期間,信託期滿後將住宅轉讓給信託受益人。此時應申報贈與的金額會依照住宅的市價減除保留居住時間所設算的衍生利益。折現率是根據 IRC 7520 所規定的利率表;若 QPRT 設立人的信託期間越久,若當時的 7520 利率越高時,申報贈與的金額就會越低,反之亦然。只是,如果在信託期間設立人過世,則住宅價值還是會計入設立人的遺產,是這個信託最大的風險。
例如:60 歲的爸爸有價值 100 萬美元的房產,若直接贈與給子女,在沒有免稅額的情況下需要繳交 40% 贈與稅。如果設定十年 QPRT,7520 利率為 2%,折現後的資產價值大約 70 萬美元,就可以節省這折價 30 萬部分的贈與稅金。如果十年後資產增值,增值部分也不須繳交贈與稅。但如果資產跌價反而有稅上的損失。
結語
在做資產轉讓時需要多方考慮,對於不同的資產型態、取得成本、獲利能力都會影響節稅效果,如果不慎甚至會白繳稅金。加上稅法的免稅額、細部規定等每年都有些許調整,建議一定要討論並比較各種處理方式才不會弄巧成拙。所以信託的訂定也應找有經驗的律師,配合會計師的建議。事實上並沒有絕對最好的規劃,因為必須要隨著稅務環境不斷進行修正,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附註
依據本文說明,在資產價值一直上升的情況下,透過贈與取得的房屋在日後受贈人出售時,計算資本利得的房屋成本是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但若是出售房屋有跌價的情況時,就不一定是以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來判斷資本利得。
判斷的原則是在贈與時房屋的市價是高或低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若贈與時房屋市價高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則無論出售市價高低,均以原始取得成本為出售成本。贈與時房屋市價低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有以下三種情況:若出售價格高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還是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若出售價格稍微回升但還是低於原始取得成本時,則屬於不賺不賠;若出售時市價又更低於贈與時市價,則將以贈與時市價作為取得成本。
由上表可以看出,當資產價值下跌使出售市價同時低於原始取得成本及贈與時市價時,依據上述得出售成本判定原則,納稅人將只能認列相對較小金額作為的資本損失。
案例
柯先生是中產階級,勤奮工作一輩子攢了一些所得,並且在美國為一家老小買了一棟房子 60 萬美元。因為已經退休了,他開始注意到財產規劃的重要性,在考慮用何種方式將不動產轉移給小孩,稅負上最為有利?但是他又擔心小孩得到房產後會變賣,而且自己跟太太也打算繼續住在這棟房子,他想要知道,以他這樣的想法,可透過哪些方式達到?又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究竟要先贈與給小孩,還是百年以後由小孩繼承比較單純?
專家解析
針對本案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一般最常見的轉移不動產給小孩的方式就是繼承或贈與。其實,這兩種方式有一個極大的差異,就是成本的計算。長期持有的不動產最常見的都是增值,假設柯先生十年前取得房屋時是 60 萬美元,而現在房屋價值為 100 萬美元。如果以贈與取得財產,假設財產的價值是一直上升的情況下,受贈人處分資產時必須以贈與人原始取得資產的成本,也就是所謂移轉成本(Carryover Basis),即以 60 萬美元作為出售成本;反之當資產跌價時,出售成本就不一定是原始取得成本,詳細規定將在文末附註中說明。
如果最後柯先生過世後小孩以繼承取得資產,當時市值為 100 萬美元,那未來出售的成本就是 100 萬美元,也就是所謂的墊高成本(Stepped-up Basis)。但是,不管贈與或繼承發生時都必須以當時的市價計算贈與稅或是遺產稅。
所以當資產一直升值的情況下,透過繼承的方式,對子女日後出售時的所得稅負應較有利。但繼承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嗎?假設柯先生在房屋價值還是 60 萬美元時,就選擇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小孩;或是之後漲價為 100 萬美元後由小孩繼承,而小孩日後以 100 萬美元出售,則相關的稅負約略如下表:
在以上例子中,雖然透過贈與方式移轉,日後子女出售時會依照之前的取得成本計算所得稅,但長期資本利得因為分離課稅最高稅率是 20% ,如超過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3.8% 的補充健保稅(NIIT),如果在房屋漲價之前就先贈與小孩,也可以降低贈與稅。但如果是透過遺產繼承,日後出售雖因為無增值而不用繳交所得稅,但遺產稅率最高為 40%,繼承時房屋市價已增值,提高了要繳交的遺產稅金。
所以透過贈與或繼承的稅負利弊,必須依個案的情況判斷。除非可以掌握資產的價格走勢,不然也只能就現有條件選擇當下比較有利的處理。畢竟馬上進行贈與就會立即出現贈與稅負擔,而遺產稅卻是要等到發生時才須繳納。
另外,實際上最常發生卻是父母提早將房子給小孩,又想要繼續住在裡面,如果這樣就可以考慮用合格自用住宅信託 QPRT(Qualification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主要可以降低轉移自用住宅的贈與稅,同時達到資產保護。首先,將自用住宅放入不可撤銷信託中,並在信託明訂設立人保留居住的期間,信託期滿後將住宅轉讓給信託受益人。此時應申報贈與的金額會依照住宅的市價減除保留居住時間所設算的衍生利益。折現率是根據 IRC 7520 所規定的利率表;若 QPRT 設立人的信託期間越久,若當時的 7520 利率越高時,申報贈與的金額就會越低,反之亦然。只是,如果在信託期間設立人過世,則住宅價值還是會計入設立人的遺產,是這個信託最大的風險。
例如:60 歲的爸爸有價值 100 萬美元的房產,若直接贈與給子女,在沒有免稅額的情況下需要繳交 40% 贈與稅。如果設定十年 QPRT,7520 利率為 2%,折現後的資產價值大約 70 萬美元,就可以節省這折價 30 萬部分的贈與稅金。如果十年後資產增值,增值部分也不須繳交贈與稅。但如果資產跌價反而有稅上的損失。
結語
在做資產轉讓時需要多方考慮,對於不同的資產型態、取得成本、獲利能力都會影響節稅效果,如果不慎甚至會白繳稅金。加上稅法的免稅額、細部規定等每年都有些許調整,建議一定要討論並比較各種處理方式才不會弄巧成拙。所以信託的訂定也應找有經驗的律師,配合會計師的建議。事實上並沒有絕對最好的規劃,因為必須要隨著稅務環境不斷進行修正,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附註
依據本文說明,在資產價值一直上升的情況下,透過贈與取得的房屋在日後受贈人出售時,計算資本利得的房屋成本是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但若是出售房屋有跌價的情況時,就不一定是以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來判斷資本利得。
判斷的原則是在贈與時房屋的市價是高或低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若贈與時房屋市價高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則無論出售市價高低,均以原始取得成本為出售成本。贈與時房屋市價低於贈與人的原始取得成本有以下三種情況:若出售價格高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還是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若出售價格稍微回升但還是低於原始取得成本時,則屬於不賺不賠;若出售時市價又更低於贈與時市價,則將以贈與時市價作為取得成本。
由上表可以看出,當資產價值下跌使出售市價同時低於原始取得成本及贈與時市價時,依據上述得出售成本判定原則,納稅人將只能認列相對較小金額作為的資本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