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2026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8 如夫妻一方未申請綠卡,或非屬美國稅務居民未申請綠卡,如何申報所得稅?
案例
朱太太年近40,其丈夫朱先生為台灣台北一名自行開業的醫師。由於朱太太的父母為其申請綠卡,自2022年起,朱太太與其13歲的女兒便正式移民美國定居。另一方面,朱先生因個人因素並未申請綠卡,仍留在台北,並轉至一間外資醫院任職。家庭生活型態因此呈現「跨國分居」的狀態:朱先生主要在台北工作並負責家庭經濟來源,同時往返台美兩地,照顧朱太太與女兒的生活所需。
朱太太移民之後,除了照顧女兒以外,亦投資購置一戶公寓,並因此取得租金收入與利息所得。在此背景下,朱太太開始面臨美國稅務申報的相關問題:她應如何申報個人的所得稅?是否需要將朱先生在台灣的所得一併納入申報?此外,她是否有資格將女兒列為受扶養人?

專家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朱太太在申報所得稅時,可有兩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
將朱先生(非居民配偶)選擇被視為美國的稅務居民,並且在 1040 表上申報他的全球所得。這項選擇的優點是朱太太可以「已婚聯合申報(Married Filing Jointly)」身分報稅,享有較高的標準扣除額;缺點則是朱先生要把台灣及境外所得併入美國課稅所得並且重新計算,在一定所得以上,有可能要再多繳美國稅。因此如果非居民配偶沒有太多的所得,申報上選擇已婚聯合申報會比較有利。
如果作出這樣的選擇,便有下面的效果:
  1. 因為所得稅的緣故,朱氏夫婦在這項選擇生效的所有稅務年度,朱先生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所有報稅必須比照美國稅務居民,包括資產揭露申報。
  2. 朱太太務必要針對朱先生作出選擇的該年度,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
  3. 朱先生和朱太太都需將各自的全球所得,申報在同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上,同時所得計算是當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4. 朱先生在台灣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計算國外稅額扣抵。

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
至於朱先生應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呢?他應該把一份由夫妻二人簽署的聲明書,附加在他們的聯合申報書上。而這份聲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說明書,在這份說明書中要提到,在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其中一位配偶是美國公民或居民,而另外一位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這位非居民外國人配偶,選擇在一整個稅務年度中被視為美國居民。
  2. 名字、地址和夫妻雙方的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簡稱 SSN)或是個人納稅義務人識別碼(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ITIN)。若夫妻其中一方已經過世,就要填入替這位身故配偶做決定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第二個選擇
朱氏夫婦還有第二個選擇,就是在 1040 表上不把朱先生包括在內。優點是朱先生的所得不用被包括在美國所得中,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而缺點則是朱太太在申報時,必須以「已婚單獨申報(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身分報稅,適用比較不利的稅率。第二年開始因為是全年所得課稅,如果朱太太有扶養人就可以「戶長身分(Head of Household)」報稅,則實質稅率略高於已婚聯合申報者,但低於已婚單獨申報者。
甚麼情況下,朱太太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呢?
如果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當事人並未選擇將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當年度符合全年所得申報,且扶養另一位法律上合格的親友,這樣朱太太才有資格以戶長身分報稅。在報稅時,朱太太可以使用稅表中的戶長欄位或是使用戶長的稅率。
以本案來說,朱太太如果可以扶養小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
  1. 當事人支付超過一半來維持家庭的費用; 
  2. 當事人與未婚子女一起居住超過半年,同時朱太太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
  3. 當事人報稅適用全年申報(通常是移民後的第二個稅務年度)。

結語

對於像朱氏夫婦這樣情況的夫妻來說,可以選擇把非居民外國人的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並且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但是一旦作出這樣的選擇,夫妻雙方就務必申報他們的全球所得。建議申報前可以詢問會計師作一試算,再決定申報方式。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