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一章:美國綠卡與財稅規劃
Q4 移民美國前,何時應進行個人財稅規劃?
案例
台灣馬先生原於外企銀行工作,數年前看到台灣股市之發展應大有可為,辭掉外企銀行高薪工作,投入股市研究與買賣工作。由於見解獨到精準,多位主力投資者仰賴其建議並提供資金請其操作,不出數年,身價從數百萬提升至數億。雖然生活富足,但最為困擾的是其十二歲的兒子,由於是獨生子,馬先生夫婦將全部心力投入兒子的教育。
身為高級知識分子,馬先生十分清楚台灣教育系統的優缺點,所以,他一直期盼讓兒子接受更好的教育,長大後能出人頭地,青出於藍,更勝於藍。幾經思考後,馬先生覺得美國的教育環境和理念很先進,而且兒子的英語程度在同齡孩子裡屬中上程度,加上個性又十分活潑,在適應上不至有太大問題,於是馬先生便決定帶著全家移民美國。
馬先生找了幾家移民代辦公司進行諮詢,全數的移民公司均保證只要投資即可順利取得綠卡,但都沒有告訴他應否在移民前處理個人財產,以合法降低日後的美國稅負擔與財產揭露的困擾。馬先生現在最想了解的是
在移民前應何時進行財產規劃?

專家解析

在移民前,您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思考您為何要移民。是為了有更好的生活呢?是為了小孩子的教育呢?是為了發展事業版圖呢?還是有其它重要的因素。有一定要移民美國嗎?到新加坡難道不行嗎?在理出清楚明確的移民動機之後,才有財產規劃的問題,後續也才會考慮到實質課稅的問題。根據筆者多年的經驗,我們建議在產生移民動機之前,就要開始進行財產規劃。意思是,不是因為快要移民了才進行財產規劃,其實您在平時就可以針對名下的財產作國際化安排,分布不同地區以降低財產風險。
至於移民至美國方式有很多種,大致上有親屬移民、傑出人才、職業移民及投資移民等(在本書 Q1 中已詳述),目前若屬中國地區公民可能以投資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簡稱為 EB-5)最為快速與便捷。而投資移民又可分為兩種:一是一般的投資移民(即傳統型),在美國根據申請人的公司所在地投資 180 萬美元,並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另一是所謂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資移民,在美國政府許可的高失業率地區,投資 90 萬美元,並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在金額門檻上相對來說降低不少,但並不一定保證能夠移民成功,因此遭到不少欲移民者的質疑:究竟此類的投資移民有無風險?臨時綠卡會不會被取消?投資金額最後收不收得回來?我們在此建議想要採取投資移民的人士,務必選擇值得信賴的仲介公司,確認投資風險或投資項目可否正常營運,甚至可請美國投資項目公司出具「投資考察邀請函」,親自赴美進行投資考察,貨比三家不吃虧,免得傷神傷財,或無法取得綠卡,亦或取得臨時綠卡但二年後轉換不了正式綠卡,最後移民夢又化為泡影。
當選擇以投資移民方式進行,因涉及投資資金之來源,故不得不考慮相關財稅規劃問題,尤其正式完成相關移民手續抵達美國報到後即成為稅務居民,將馬上面對美國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相關問題,建議您有「移民動機」時就一定要先思考以下的財產規劃問題:
一、以何人名義作為主申請人取得美國綠卡?(用父母作為主要申請人、將孩子作為共同申請或以滿二十一歲的孩子名義申請。)
二、移民前取得美國綠卡的主申請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財產、所得及於美國境外所得稅納稅情況?
三、投資美國之資金來源為何?(申請人本身經營獲利取得、借貸取得,父母贈與或繼承等方式取得。)
四、規劃資金如何流入美國?(舉例而言,在中國目前屬於外匯管制國家,每人每年僅能結匯 5 萬美元。)
五、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移民後可合理地控制稅務風險?
六、如果您不排除日後要放棄美國籍或綠卡,要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日後放棄美國籍時,能不多繳冤枉稅?(例如移民報到時,境外名下財產即先取得美國國稅局核准評估機構所出具之財產淨值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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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上述因素,便要與專業會計師商討,擬出目前的財產配置表、未來十年的資金預算表、投資移民前處分財產的可能時刻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財產規劃,以免移民前須繳中國當地的稅金,移民後全部資產變成美國國稅局課稅對象,又被剝一層皮。
茲將移民前租稅規劃方式列舉如下:
方式一:收入低、財產少且有長居美國意願的配偶當綠卡申請人,另一方暫不申請 EB-5
以 EB-5 申請投資移民者,應在投資前做好規劃。當夫妻計劃申請移民時,以收入低、財產少的配偶當綠卡主申請人,如只有太太一人申請綠卡,如此先生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問題,同時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因按照美國稅法的要求,綠卡持有者必須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時必須申報其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包括銀行帳戶、投資帳戶、保險帳戶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銀行帳戶。因此,收入低的申請人可以降低美國所得稅,而財產少就可減少遺產贈與稅或是棄籍稅,同時可以簡化報稅內容。

方式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
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後,如果出售美國境外的房產或股票,即使屬於長期資本利得,其利得在美國仍可能需繳納 20% 的聯邦資本利得稅與各州州稅,如超過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3.8% 的淨投資收益稅(NIIT),例如移民前持有中國上市原始股,一股是一元,上市後變成十元。中間九元都是移民前賺的,這些都要上稅。若在移民前賣掉,移民後再買入,則可省下一筆可觀的稅額。反之若是虧損的股票當然就不賣,等拿到綠卡後再賣出實現資本損失,之後便可抵減所得。
舉例來說,假設申請人持有 A、B、C 三個資產,成本如下:
A 資產:成本 100 萬,移民前價值 150 萬,市值 170 萬
B 資產:成本 80 萬,移民前價值 50 萬,市值 40 萬
C 資產:成本 120 萬,移民前價值 130 萬,市值 140 萬

情形一:移民前申請人完全不處分資產,移民後依照市值處分。
A 資產:獲利 70 萬  
B 資產:虧損 40 萬  
C 資產:獲利 20 萬  
(假設所有資產持有一年以上)
獲利 90 萬扣除虧損 40 萬,實際獲利 50 萬。應繳資本利得稅 20%,以及 3.8% 的淨投資收益稅(NIIT),合計稅金約 12 萬美元,淨獲利約 38 萬。

情形二: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資產。
A 資產:獲利 50 萬  
B 資產:虧損 30 萬  
C 資產:獲利 10 萬  
一共獲利 30 萬,不需繳美國資本利得稅 20% 及額外的 3.8% 淨投資收益稅(NIIT),實際淨獲利 30 萬。

情形三: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增值的資產,之後再買回,移民後依當時市值處分所有資產。
A 資產:移民前獲利 50 萬,移民後獲利 20 萬
B 資產:移民後虧損 40 萬  
C 資產:移民前獲利 10 萬,移民後獲利 10 萬
移民前獲利 60 萬,不需繳美國資本利得稅 20% 及額外的 3.8% 淨投資收益稅(NIIT),實際淨獲利 60 萬;移民後再將 A 和 C 資產買回,獲利 30 萬,但虧損 40 萬,最後不需繳稅,並有 10 萬的損失可抵其它所得。淨獲利 50 萬,與情形一的獲利一致,除了需負擔多一次買賣的交易成本外,不需繳稅。

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稅務安排,可以提前將房產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後待移民後再買回,或在移民前贈與給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稅務問題。但自己使用的房子可考慮不出售,因為如果移民後滿足自用住宅的條件再賣掉,可享有 25 萬美元(個人)或 50 萬美元(夫妻)的自用住宅免稅額。當然,如果是在海外的自有住宅也要同時考慮當地的處分成本。

方式三:移民前先辦理贈與
移民者如財產超過 1,140 萬美元以上,因未來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以後,其 2019 年終身贈與稅及遺產稅免稅金額僅有 1,140 萬美元,一旦持有財產超過此金額未來再進行贈與時,或不幸發生遺產繼承問題,美國聯邦遺產與贈與稅率將高達 40%。
故若未以移民報到方式正式入境美國,原則上均可適用為美國非稅務居民,無論贈與金額或贈與對象為何均可免課徵美國贈與稅。尤其若是中國護照之持有者,因目前中國還未開徵遺產與贈與稅,故中國與美國將均無贈與稅問題;但若是台灣護照持有者,目前台灣還是有執行遺產與贈與 10%~20% 累進稅率之規定,若移民者在美國報到前先行辦理贈與,還是應注意台灣贈與稅之相關規定。

方式四:準備移民時資產項目之淨值報告,供棄籍稅申報時使用
在向移民局遞交財產申報文件時,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將來供報稅會計師參考,知道哪些財產已經向移民局申報,另外為避免未來棄籍時計算資本利得之困擾,最好將移民報到時申請人與附帶申請人名下之全部財產,請公正第三方鑑價機構出具資產項目之淨值報告,如此未來若棄籍時才可確認移民時之成本,以明確核計棄籍稅。此份鑑價報告只適用於棄籍時,若實際出售房產時,房產之成本仍為原始時取得成本。

方式五:避免綠卡取得前成為稅務居民 
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前,若常常以商務簽證(B1、B2)赴美國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了 183 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加權計算超過了 183 天,按照美國稅法,將成美國稅務居民,要和普通美國公民一樣納稅,故千萬要小心。(加權算法可參考 Q6 圖表)

方式六:移民後,在美成立 Living Trust 或 ILIT 信託保險做稅務規劃
到達美國後可成立 Living Trust 或 ILIT,有效運用以避免日後遺產爭議,並有可能減少或遞延美國稅負,在遺產分配上也可縮短處理時程。此外,若夫妻兩人皆為美國公民,則互相贈與可免稅。本書將於 Q31 和 Q32 二篇專文討論此兩種信託之規劃模式。

方式七:海外工作,美國免稅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居民如果在海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 105,900 美元(2019 年)的境外勞務免稅額,即一年內在海外居留逾 330 天方能享有這項免稅額,且僅適用於勞務收入,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美國公民派到中國的薪資收入。但就綠卡持有者來說反而是矛盾的,因為綠卡持有人需要彰顯出長期在美國的居住意願,否則綠卡可能會被沒收。若綠卡持有者半年內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則可申請「回美證(白皮書)」,其有效期限為二年。故若申請了回美證,配合使用綠卡和回美證,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到二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時享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實際上,每年報稅時可主張用台灣繳交的個人所得稅抵免此部分的美國所得稅。且台灣因人均所得較低,一樣的薪資所得在台灣繳交的稅率高過美國,通常可以抵免大部分薪資所產生的美國稅。

方式八:善用非美籍境外贈與及美籍贈與免稅額
境外非美籍人士贈與美籍人士之境外財產,若超過每年 10 萬美元時,美籍人士取得後只要申報 3520 表,則完全不用課稅。另美國稅務居民一個人一生贈與他人 1,140 萬美元(2019年)是免稅的,每年對每個受贈人可以贈與 15,000 美元(2019年)也是免稅,可是若一年內的贈與超過此數額,需向稅務局申報。

方式九:移民報到後,由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成立信託,受益人為美國稅務居民
美國信託制度已經有百年以上歷史,新移民者移居美國以後,下一代或下下一代可能就此定居於美國,若上一代將其財產留存於境外,對未來的下一代可能無法管理也無法使用。因此若上一代未具美國身分且以後也無計劃取得美國身分者,則可運用成立美國信託的方式將境外之資產傳承給定居美國的下一代。原則上非美國稅務居民者可於美國德拉瓦州、內華達州等信託制度較完整的州成立美國信託;其可分為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基於節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的考量,一般規劃如下:
1.    可撤銷信託:主要運用於持有美國以外地區之財產,在信託設立人生前,因成立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故此可撤銷信託屬於「美國境外信託」。而此信託若僅持有境外資產與其所產生之境外所得,均無美國海外資產揭露與美國所得稅申報問題;但是一旦設立人過世,則此信託將自動轉為不可撤銷信託。另外此信託資產並無美國贈與稅與遺產稅,且信託資產價值將自動由設立時之價值增加至設立人過世時之價值,未來若受益人取得受益資產並加以出售,不僅可適用長期資本利得較低稅率,尚可能會縮減課稅所得。
2.    不可撤銷信託:主要運用於直接持有美國本地之資產。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由美國境外將信託資產直接匯至美國受託帳戶,因贈與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贈與資產來自境外故無美國贈與稅問題;未來此資產將一直由美國信託持有直至分配給受益人為止,如此對受益人資產的保護將有絕對之效果,受益人其債權人或配偶,將無法輕易達成從信託資產中取得本金之請求,以達到財產傳承保護之目的。
關於美國「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詳細介紹可參閱本書 Q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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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整體租稅規劃過程中,「時間」一直扮演著非常重要及關鍵的角色。以筆者過去之經驗,個案中繳納龐大美國稅額者比比皆是,其均是歸因於太晚開始進行規劃,即使高明的租稅籌劃專家,面對龐雜的稅負亦是無計可施。在有限的時間裡,就必須境內、境外兼具,雙管齊下。

結語

您可以在移民前就著手進行財富規劃,把資產性質和資產背景來源了解清楚,並且預作未來財產的準備,包括取得資產估價報告和認證。一旦未來真要移民美國,就可以以誠實且明確的態度,向美國國稅局申報這些財產。
況且,移民時如果有明確的資產明細,將來如果因故有棄籍之考量時,可以省卻許多麻煩。因為在棄籍時可能會面臨必須要計算棄籍稅的情況,而棄籍稅就會牽涉到當事人資產的資本利得。所以,如果您有留下移民當天清楚的資產明細,就可以很容易計算出從移民一直到棄籍時,您名下資產的資本利得。這一點請讀者務必留意。
詳細棄籍稅相關介紹,請參閱本書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