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五章:財富傳承籌劃篇
Q5 在完成企業接班之際,該如何善用臺灣公司法規定之閉鎖股權機制杜絕家族紛爭?
範例背景
劉阿財家族是大陸福建望族,早年劉阿財來臺經商,富甲一方,在該地區大舉購地,並長期參與在地建設回饋鄉里;家族成員偶爾也會被選為地方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為民喉舌,故其地區流傳著一句話:翻開劉家傳記,便如研讀當地近代史。
爾後,劉家家族成員開枝散葉,其子孫分作五房,分別持有紡織、食品、建築、貿易及製造業,由各房子孫持續經營。不料近年傳統產業式微,其中第五房子孫,因眾孫無心經營,缺乏接班人,製造業又面臨產業轉型,營業一直不見起色。最後,公司董事只好決議關閉部分廠房,並改出租他人使用獲取收入。此情形,也引來一些有心人士,其中包含了長期以來覬覦公司土地的王君。
王君聽聞劉家第五房的公司經營不善後,便開始與部分子孫接洽;先向無意經營公司的子孫下手,並取得該公司30%持股。後續再透過股東會取得董事席次,進而漸次吸納其他部分股東,最後陸續掌握超過三分之二的持股,遂透過公司特別決議,將原有廠房土地出售予王君個人所掌控的建設公司,並由王君自行進行重新開發。
劉家第五房的成員,雖陸續出售股份取得現金,但也因此丟失家傳產業,最後家族成員分崩離析,令人不勝唏噓。
核定租稅與規劃
劉阿財家族可以綜合評估,利用下述閉鎖性公司幾個特點,達到股權傳承,同時也讓企業永續發展。
另外,因為於閉鎖性公司專章中,特別規定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之處在於:發行新股無需保留給員工或原股東認股,故而發行新股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這部分除了可以確保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東在掌握之中,也可以維持公司經營上之彈性。
茲將閉鎖性公司特點彙整如下:
法令解析
臺灣公司法於2015年9月修正增加閉鎖性公司專章,其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可以分以下幾點說明:
一、股東人數
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並無上限。最低人數,則一樣由2人以上股東或由政府、法人1人股東組成。(公司法第2條、第356條之1)
二、出資種類
閉鎖性公司之出資可以是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之一定比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是限於:現金、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一般公司可以用公司之貨幣債權,無法使用勞務)。(公司法第156條、第356條之3)
三、股權轉讓
閉鎖性公司章程必須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法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公司法第163條、第 356條之1)
其中,閉鎖性公司章程「一定要設定轉讓限制」,倘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持有股份達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後即可自由轉讓者」,則不合法令規定。(經濟部104.12.29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
又該限制必須拘束全體股東,不能在章程中表示「部分限制、部分不限制」,不論普通股或特別股,應無差別對待。(經濟部107.08.13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
四、股東會形式
閉鎖性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也可於章程中訂明可以視訊會議進行會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需實際集會,但可於章程中訂明可以視訊會議進行會議。(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
五、特別股
閉鎖性公司股份可以發行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及就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同,但所發行的複數表決權對於監察人選舉之票數與普通股東一致。(公司法第157條、第 356條之7)
六、變更組織
閉鎖性公司原則上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可以用章程提高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56條之14)
七、發行公司債
閉鎖性公司可以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發行私募普通公司債,不需要報告股東會,亦不受發行總額不能超過「資產減負債之餘額」之限制,也不需要依法由銀行簽證後發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則需要依序報告股東會、並由銀行簽證後發行。且需依序保留10%~15%股份由員工認購,之後並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由股東依比例優先認股,最後未認購部分才能洽特定人認購。(公司法第246條、 第247條、第248條第1項、第4項、第7項、第257條第1項、第356條之11)
八、發行新股
閉鎖性公司可以直接洽由特定人認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需依序保留10%~15%股份由員工認購,之後並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由股東依比例優先認股,最後未認購部分才能洽特定人認購。(公司法第267條、第356條之12)
結語
善用閉鎖性公司專章之制度,可以適度地保護家族公司,讓家族公司股權不至於外流,導致外人介入經營,掌握公司資產。
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由於閉鎖性公司具高度自治彈性,在缺乏監督之下,若具有經營決策權的小股東起了惡心,輕者貪圖小利、中飽私囊,重者五鬼搬運、掏空公司。此時遠在天邊的其他家族股東,不僅可能被蒙在鼓裡,即使知悉了要拋售股權也可能求售無門,原因就是因為章程已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話說到此,當時為了避免家族紛爭而轉型的閉鎖性公司,反倒像是作繭自縛,也種下日後對簿公堂的導火線,不可不慎。
劉阿財家族是大陸福建望族,早年劉阿財來臺經商,富甲一方,在該地區大舉購地,並長期參與在地建設回饋鄉里;家族成員偶爾也會被選為地方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為民喉舌,故其地區流傳著一句話:翻開劉家傳記,便如研讀當地近代史。
爾後,劉家家族成員開枝散葉,其子孫分作五房,分別持有紡織、食品、建築、貿易及製造業,由各房子孫持續經營。不料近年傳統產業式微,其中第五房子孫,因眾孫無心經營,缺乏接班人,製造業又面臨產業轉型,營業一直不見起色。最後,公司董事只好決議關閉部分廠房,並改出租他人使用獲取收入。此情形,也引來一些有心人士,其中包含了長期以來覬覦公司土地的王君。
王君聽聞劉家第五房的公司經營不善後,便開始與部分子孫接洽;先向無意經營公司的子孫下手,並取得該公司30%持股。後續再透過股東會取得董事席次,進而漸次吸納其他部分股東,最後陸續掌握超過三分之二的持股,遂透過公司特別決議,將原有廠房土地出售予王君個人所掌控的建設公司,並由王君自行進行重新開發。
劉家第五房的成員,雖陸續出售股份取得現金,但也因此丟失家傳產業,最後家族成員分崩離析,令人不勝唏噓。
核定租稅與規劃
劉阿財家族可以綜合評估,利用下述閉鎖性公司幾個特點,達到股權傳承,同時也讓企業永續發展。
- 在章程訂定股份轉讓限制,可以限制股東股份僅能轉讓給家族成員;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股份需轉售與特定人士(可以規定是公司員工或是家族成員)。
- 發行具有決議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鞏固家族成員經營權。
- 若假設有後代子孫對於事業之經營力有未逮,則可發行僅有分紅權之特別股,透過發行特別股切割股權和盈餘。
- 先經全體股東於股東會決議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於公司章程中設定轉讓之限制,例如:
(一)本公司股東非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體同意之股東會同意,不得轉讓予其他股東。
(二)本公司股東不得將股份轉讓予下列對象以外之人:
-
- 原有股東。
- 原有股東之配偶。
- 本金自益信託。
- 其他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人。
另外,因為於閉鎖性公司專章中,特別規定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之處在於:發行新股無需保留給員工或原股東認股,故而發行新股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這部分除了可以確保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東在掌握之中,也可以維持公司經營上之彈性。
茲將閉鎖性公司特點彙整如下:
法令解析
臺灣公司法於2015年9月修正增加閉鎖性公司專章,其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可以分以下幾點說明:
一、股東人數
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並無上限。最低人數,則一樣由2人以上股東或由政府、法人1人股東組成。(公司法第2條、第356條之1)
二、出資種類
閉鎖性公司之出資可以是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之一定比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是限於:現金、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一般公司可以用公司之貨幣債權,無法使用勞務)。(公司法第156條、第356條之3)
三、股權轉讓
閉鎖性公司章程必須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無法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公司法第163條、第 356條之1)
其中,閉鎖性公司章程「一定要設定轉讓限制」,倘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持有股份達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後即可自由轉讓者」,則不合法令規定。(經濟部104.12.29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
又該限制必須拘束全體股東,不能在章程中表示「部分限制、部分不限制」,不論普通股或特別股,應無差別對待。(經濟部107.08.13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
四、股東會形式
閉鎖性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也可於章程中訂明可以視訊會議進行會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需實際集會,但可於章程中訂明可以視訊會議進行會議。(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
五、特別股
閉鎖性公司股份可以發行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及就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同,但所發行的複數表決權對於監察人選舉之票數與普通股東一致。(公司法第157條、第 356條之7)
六、變更組織
閉鎖性公司原則上可以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可以用章程提高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56條之14)
七、發行公司債
閉鎖性公司可以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發行私募普通公司債,不需要報告股東會,亦不受發行總額不能超過「資產減負債之餘額」之限制,也不需要依法由銀行簽證後發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則需要依序報告股東會、並由銀行簽證後發行。且需依序保留10%~15%股份由員工認購,之後並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由股東依比例優先認股,最後未認購部分才能洽特定人認購。(公司法第246條、 第247條、第248條第1項、第4項、第7項、第257條第1項、第356條之11)
八、發行新股
閉鎖性公司可以直接洽由特定人認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需依序保留10%~15%股份由員工認購,之後並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由股東依比例優先認股,最後未認購部分才能洽特定人認購。(公司法第267條、第356條之12)
結語
善用閉鎖性公司專章之制度,可以適度地保護家族公司,讓家族公司股權不至於外流,導致外人介入經營,掌握公司資產。
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由於閉鎖性公司具高度自治彈性,在缺乏監督之下,若具有經營決策權的小股東起了惡心,輕者貪圖小利、中飽私囊,重者五鬼搬運、掏空公司。此時遠在天邊的其他家族股東,不僅可能被蒙在鼓裡,即使知悉了要拋售股權也可能求售無門,原因就是因為章程已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話說到此,當時為了避免家族紛爭而轉型的閉鎖性公司,反倒像是作繭自縛,也種下日後對簿公堂的導火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