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泛指對某學問、技藝、教義等,在師徒間的傳授和繼承的過程。在談到家族傳承,我們須先了解,什麼是家族、什麼是家族財富,如何傳承等概念……
傳:傳遞,此處為「傳授」之意。
承:承接,此處指「繼承」之意。
傳承,泛指對某學問、技藝、教義等,在師徒間的傳授和繼承的過程。在談到家族傳承,我們須先了解,什麼是家族、什麼是家族財富,如何傳承等概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由於親密關係或血緣關係或因情感而牽繫在一起稱為「家族」,而「家族財富」涵蓋了家族成員的人力資產、家族價值觀和具體財產,若此家族財富可跨越長達120年以上的時間或四個世代,並以持續積極的方式維護家庭價值,我們可謂為「傳承」。
家族未能將財富平順地傳給下一代,存在著一些共同的根本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們沒有預測到財富的最終轉移因現代醫學的進步而將傳承問題複雜化,我們常可看到有好幾代的人處在同一個時空,共同面對傳承。在20世紀初至中期,美國人的預期壽命約在55至65歲之間。如今,由於醫學的進步,許多人可以活至80或90歲之間。這延長的25年使得現代家族能夠向其最有經驗的成員請教,並在其財富基礎上發展;也讓這些資深的家庭成員不僅將其知識傳給下一代,更是傳給之後的世世代代。因此,傳承大業已慢慢受到富裕家族的重視。
把財富留給子女,只需要辦理簡單的法律手續就可以了,但問題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傳承財富,對第一代創富者來說,最高要求是讓財富能在第二代手中發揚光大,最低要求是不要讓財富在第二代身上迅速地揮霍殆盡,以及避免因為自己留下的財富沒有做好傳承的安排,不小心變成後代的禍害,本章將從財富傳承的脈絡出發,列舉幾則因上一代生前未妥善規劃,導致爭議叢生的實際案例,並進一步探討企業與財富在代際之間應如何順利傳承。
家族傳承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涉及多個層面,主要包括:
血脈傳承:家族傳承的基礎是血脈,即家族成員之間的遺傳聯繫。這種傳承不僅體現在生物學上,如相似的外貌和氣質,還體現在文化和社會結構上,如共同的家族歷史和價值觀。
責任與義務:家族成員承擔著多種責任,包括贍養老人、教育後代、維護家族產業等。這些責任確保了家族的連續性和社會角色的履行。
文化與價值觀:家族傳承還包括文化和價值觀的傳遞,如家風、家訓等。這些文化和價值觀指導著家族成員的行為和決策,維持家族的凝聚力和身分。
物質與非物質資產:家族傳承涉及物質資產如家族企業、不動產等,以及非物質資產如家族聲譽、歷史記憶等。這些資產的保護和傳承對於家族的長期繁榮至關重要。
法律與財務規劃:家族傳承還需要通過法律和財務規劃來實現,如設立家族信託、制定遺囑等,以確保資產在合適的時間和方式下傳遞給下一代。
總之,家族傳承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多個方面,旨在確保家族的連續性、穩定性和繁榮。
(一)為何富不過三代?
古人說:「道德傳家,十代以上,耕讀傳家次之,詩書傳家又次之,富貴傳家,不過三代。」孟子曰:「君子之澤,五世而斬」澤指「雨露」,引申為祖業、事業;斬意為「斬斷」,引申為衰敗。林則徐家訓稱:「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愚而多財益增其過。」顯示了傳賢優於傳富。
筆者祖父出生於清朝,成長與學習於臺灣日據時代,過世於臺灣光復初期,是一個富有哲學思考的人,早在100年前也提出一個家族存續理論:後進、後抵、後退(以閩南語發音),其真正意思即家族世代傳承不進則退,事實上就是一個「富不過三代」的明確演繹,而本人從事家族傳承規劃逾30年個案經驗,上千個家族,慢慢體會何謂富不過三代,為何一代不如一代,以下是實際案例常看到的三代態樣:
第一代:創造累積、辛辛苦苦創造累積財富,不肯也無意願過著豪奢生活,粗茶淡飯、開著20年的破舊車,出國搭經濟艙。創業者大多從青少年時期就經過磨礪,從而錘煉了他們堅強的意志和傑出的才能,使他們能夠成就大業。
第二代:守成維持、守業比創業更難、看著第一代辛苦,永遠達不到第一代成就,不敢也不想奢華,過著鬱鬱寡歡的一輩子。
第三代:敗光一切,未參與過前兩代創業及守成,從小錦衣玉食,只想及時行樂,全部財產變現揮霍,心中沒有控股公司、房地、家族上市公司⋯⋯視現金為王,因為擁有現金才能及時享樂,豪宅、美食僅是基本配備,跑車、遊艇、美女、私人飛機更是炫富不可少的行頭。
此外,不乏各界的研究報告也顯示出,財富要過三代確實有一定的困難:
1.根據美國銀行的子公司「美國信託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64%的財富創造者幾乎未曾向他們的孩子披露過他們的財富,78%的人則認為下一代沒有足夠的財務責任感來處理他們遺留下來的財產。1
2.美林證券的一項研究統計指出,東亞地區的家族企業只有15%能夠成功交棒第二代,但能繼續順利傳承到第三代的家族企業只剩下2%。
3. 2017年CNBC的新聞標題:「未來5年,亞洲三分之一的財富將交棒給下一代。」報告指出,由於財富傳承的過程中,會有為數眾多的家族,因為遺產分割(遺產稅)或糾紛等問題的出現,導致財富縮水甚至消失,因此有90%的億萬級別財富不會延續至第二代之後。2
(二)創富者、繼富者的問題
家族創富者,不僅僅只是兢兢業業全心投入事業,更應深思,您所累積的財富如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好的傳承,可將您成就的基業發揚光大,對家人、員工、社會有積極貢獻;壞的傳承,辛苦累積的基業可能導致家人爭產、股東糾紛、員工抗爭、社會資源浪費。
當您功成名就,歷經多年努力得到想要的成果時,我們一定要問:「您的繼富者是誰?」畢竟在家族管理中的首要任務就是安排未來的接班人。
筆者聽過許多創富者的想法,逐漸體會到創富者為何有上述謬誤。最主要的原因是,創富者在家族傳承的過程中,可能會擔心衍生出傳承不公平的問題,因而漸漸不願意談、不敢談、不敢傳,在此將未能盡早規劃的創富者歸納為下列四種現象,提供讀者參考:
類型一、任性不在意、難以改變:有錢就是任性!絕不傳承、絕不規劃,認為兒孫自有兒孫福,不理會下一代如何爭產與糾紛,兩腳一蹬待後人自行處理,要改變他的想法或看法絕非輕而易舉,要他放下身段、撥出時間了解所謂財富傳承,若非遇到人生的低潮或是非其能控制的事物,如:重病或意外事故,幾無可能。
類型二、規劃不及,大限之日真到來:永遠自認是強人,談身後之事未免太遙遠,直到去世前兩個小時,繼承人才知其病情嚴重。
類型三、考慮太多,不作為者(鴕鳥心態):10年過去、20年過去,上市股權、家族控股、古董字畫、翡翠鑽石,這些財富的傳承工作進度還是在原點。後代雖已年届60歲,仍視之為長不大的孩子,不放心將財產傳承下去!
類型四、小氣精明、錙銖必較:這類人士一毛不拔,嘴邊總掛著這麼幾句話:我沒錢!我要留點錢養老。保險、信託、傳承規劃等項目,都是要賺我的錢!反正放眼望去,美籍華人海外帳戶不報稅、不揭露、漏稅比我多,天塌下來有他們頂,輪不到我。
此時若您是傳富者的第二代,可能需好好思考您的家族長輩是屬於哪一類的謬誤與類型,您該如何應對?在第二代思考家族長輩類型的同時,反過來,繼富者也可能面臨下列三類狀况:
狀况一、第二代對家族無認同感:繼富者在境外居住多年,或是幾代前的父輩就扎根於他國。即使擁有的是亞洲血統,但自我認知上更靠近西方思想,更注重實現個人的價值,而非振興家族企業,更談不上能對家族產生認同感。
狀况二、第二代不須家族的支持:工作上獲得高成就、享有高社經地位,並可能在當地社會扮演積極參與者的角色,經濟穩定、生活愜意;不想也不需要亞洲家族長輩過去數十年來累積的家族基業;因為享受著現有的高品質生活,無需此財富也能維持,持有這些財富可能反而造成自身累贅與增加負擔。
狀况三、第二代的無作為導致糾紛:第二代對家族基業的漠視及疏忽可能造成家族成員的惡鬥與糾紛,繼而造成家族公司員工的失業,以及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既然身為家族的繼承人,就應當有責任去善加管理與傳承。
筆者觀察到傳富者與繼富者雙方的問題,因此在參與各家族傳承的溝通諮詢籌劃過程時,常需要面對與解決下列四大問題:
1.傳承成本
在美國、中國、臺灣、香港、新加坡與日本這六個地區,是高淨值華人最常投資置產的區域,當繼富者需要繼承這些區域所屬財產時,財富轉移過程中會衍生出大量的相關成本,例如:台灣遺贈稅最高稅率為20%、美國遺產贈與傳承稅高達40%、日本達55%3,中國預計施行的遺贈稅之稅率也達50%。
2.傳承糾紛
繼承者當中若有因「太想要」而可能對其他繼承者大打出手、吃相難看,或者因為「太不想要」而可能對第一代留下的財產漠不關心;第一代造成繼承倉促或來不及等問題,下一代常常未準備好,便毫無頭緒地接受此事實。此外,亞洲華人常常委由親戚、朋友等借名登記人代為持有財產,但一旦委託者意外過世,未能及時移轉財產的所屬權,可能會造成難以取回的問題,甚至出現借名登記人回頭反告實質擁有人、繼承人,此類不可思議的現象。
3.債務糾紛
此為財富傳承的致命傷,因投資越大、事業越廣、員工越多,未來糾紛就越多,創富者一有過失馬上成為債權人追償的對象,尤其高槓桿財富創造者,一遇經濟蕭條或事業落入低潮,債權人落井下石、銀行團雨天收傘,讓人措手不及。
4.傳承管理
繼承者不見得對上一代遺留下來的財產或事業有興趣,上一代可能是兢兢業業、吃苦當吃補的電子代工;下一代卻則可能是音樂家,對經營企業完全無興趣。未來家族事業如何延續、如何經營管理均成了大問題。
(三)企業傳承類型
「財富創造者」,有些是家族企業的創始人,他們不僅要著眼於家族企業的持續增長,更要確保這些利益可從第一代傳承到第二代。第一代該如何成功維護和傳承家族企業和資產?如果後代對接班家族企業不感興趣,財富創造者是否應以不同方式來解決這種情況?雖然並非所有的財富創造者都是企業創始人,但家族企業繼承背後的概念對所有家族都具有參考價值。
家族企業需考慮其獨特需求,包括:繼承、財務規劃、家族治理、稅務規劃、遺產繼承,及經營權與所有權規劃等,制定出符合其理念的家族傳承策略。而為達目標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企業必須設計一套規範家族行為的定制規則和另一套規範公司管理的規則,並由所有家族成員遵守。隨著越來越多的家族成員投入家族企業,建立有效的治理才是防止未來糾紛的關鍵。
在兼顧家族成員的權益及企業經營之下,如何進行企業傳承可分下列四類模式:
第一類、傳子:企業股權與經營權均由家族成員接手「子承父業」,透過企業傳承架構來鼓勵家族成員參與經營並確保家族企業能與時俱進。
第二類、傳賢: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股權與經營權分離。家族企業要永續經營,除了考慮第二代的感受外,也應當要考慮公司內部其他重要幹部之想法,要在這兩方間取得平衡並非易事。過去就有許多案例是因企業或家族內部失和,使得董事長無法安心退休,或因家族爭奪遺產等因素,使企業埋下瓦解的種子。因此,想把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傳給第二代的創富者必須考慮向外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以確保順利度過交接過程。
第三類、傳子又傳賢:企業所有權傳給下一代,並同時引進外部專業經理人;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配的遊戲規則、建立完善的企業留才制度、保留優秀的外部人才、制定員工獎酬制度以激勵專業經理人最大化組織績效。
第四類、出售:企業股權移轉,將公司出售、財產變現,進行家族財富傳承。
因此家族在考慮企業傳承模式時,要先清楚自身的獨特需求再來決定傳承的模式;傳承模式有許多種,以上四大模式僅是按大方向,端視家族的獨特需求來做調整。
本節註釋:
1 Taylor, Chris (2015, June 17). 70% of Rich Families Lose Their Wealth by the Second Generation. Money. https://money.com/rich-families-lose-wealth/
2 Ng, Gwynheidi (2017, May 16). One-third of Asia's wealth may change hands in the next five years. CNBC. https://www.cnbc.com/2017/05/16/ultra-wealthy-in-asia-planning-inheritance.html
3 引用日本國稅廳網站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55.htm。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非常脆弱,可能今日依然是親朋好友,明日卻彼此惡臉相向。財產的持有通常是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再則就是由信託持有。在過去,高財富個人的財產通常依照舊有傳統觀念來借用借名登記人之名義登記持有,或者是以親戚之間不分彼此的方式來持有財產,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後分產時常常陷入難以釐清的窘境。一旦有了爭議或持有人不幸往生,糾紛與風險往往隨之而來,最可靠、最能相信的恐怕只有自己。本章將列舉不同案例來帶出各種親屬可能衍生的複雜糾紛,以資讀者借鏡與斟酌。
傳承案例與解決方案
案例一:遺產紛爭小案例、生前財產傳承大道理
《案例分析》
在30年前提到「傳承」兩個字,一般大眾通常不會聯想到個人財富的世代傳承,因那時的人們大多沒有額外的財產可以留給子孫後代。再看改革開放幾十年後的今天,當社會大眾經歷了個人財富爆炸式的增長後,當年那些行走在市場化改革第一線的先驅們已累積不少的個人財富,這些財富遠遠超過他們自身富裕生活的需求。面對「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財富,這些當代中國第一批富起來的人,自然而然地想要把財富傳遞給自己的下一代,因此當今社會財富傳承將進入高峰期。如前所述,把財富留給子女,其實只需要一個簡單的法律手續。但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有效地傳承財富。對第一代創富者而言,最理想的情況是讓財富在下一代手中發揚光大。最低的期望則是避免財富被揮霍殆盡,或成為子孫爭產的導火線。以下將探討幾則因未妥善規劃財產傳承而引發爭議的真實案例。
案一:英年早逝,黃泉路上後悔多。
W先生是JY集團的創辦董事長,多年的創業與發展辛苦多多,在風光之下卻未曾安享成果操勞成疾,最終因患腸癌醫治無效於2004年11月7日去世,年僅38歲。當月13日JY集團發出公告:「根據W先生的生前安排,其名下遺產公司50%的股權中,5%的股權轉給現任股東WJJ先生,5%的股權轉給現任股東WJH先生,40%的股權轉給其長子(未成年),並委託WJJ先生、WJH先生共同代為管理。」同月18日,JY集團新董事長WJJ出面「澄清」:
- 40%是留給親屬及長子的。
- 2.這40%並非指JY集團公司,而是上海JY,前者價值有25億,後者僅8億。
按照11月13日上海JY的公告,W先生的長子將擁有40%股權,他兩位掌管集團的叔叔各擁有35%和25%的股權。但經過11月18日的「更正」,40%股權變更為由親屬及長子共同支配,兩位叔叔又在重要的親屬之列,表示可以再控制40%中部分產權。W先生長子兄妹3人,還有生母和繼母,如果按前一個公告分配資產問題會簡單得多,即便有矛盾也僅限W先生長子兄妹;如果按後者標準,整個W氏家族將面臨重新的產權再分配,這意味著家族的動盪和親情的分裂。
或許W先生在黃泉之下後悔當初自己未做好資產的傳承規劃,只能任由自己創造的資產危害自己的家族親情與後代的幸福生活。當今不少的企業家苦於找不到合適的「接班人」,子女不是不肖就是不孝,難以繼承家業。現代化的公司產權制度和管理結構還沒有完善,無法清楚劃分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家族企業如何實現永續經營的發展潛力,已經成為民營企業家最大的苦惱和心病。
案二:生前未留遺囑,死後沒有合格繼承人,資產充公。
GZ市某中學退休教師高先生於2012年元月去世,其終身未婚,唯一的兄長也早已去世,沒留下子女後代。老先生死後留下了一筆鉅額的財產:除了1,100萬餘元的銀行存款外,還有數張鄭板橋的字畫,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高老先生兄長的堂侄及高老先生的姐夫等共九位親人就遺產繼承對簿公堂。最後,因他們都不符合法律上繼承人的條件,依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高老先生的財產被收歸國有。
案三:遺產爭奪起衝突,50多萬元人民幣葬送50年母女親情。
大概50多年前,SG市某縣的李女士為給患病的弟弟「沖喜」,將兩歲的女兒「拜契」給他當乾女兒。2014年4月李女士弟弟病發去世,留有50萬多元的積蓄,李女士欲拿這筆錢,但女兒拒絕交出遺產,二人為此大打出手。7月6日,李女士將親生女兒告上法庭。10月16日,SG市某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母女二人當庭進行人身攻擊,母女之情蕩然無存。
案四:作家去世,遺產起紛爭。
HN某著名作家白先生75歲,因病醫治無效於2014年12月12日去世。因為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分割成了其年僅34歲遺孀冰女士和白先生之子必須面對的事實。2005年7月,雙方對於房屋繼承權及價格產生分歧,白先生與前妻所生的長子和次子一紙訴狀將冰女士告上法庭。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不僅「富翁」身後有產權糾葛,一般普通人家的身後糾紛也不乏其例。繼承案件不斷湧現,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增加了訴訟之累,不但直接影響家庭穩定,也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穩定,更不利於弘揚華人文化底蘊與倫理道德。
據統計報告:在2004年QG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案件就有100多萬件,到了當今更是多不勝數。華人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數量佔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數以上,其中民間繼承糾紛案件仍舊呈現上升趨勢。
根據一份統計表示,在QG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遺產案件中,有50%以上的遺產糾紛是在中老年人與年輕一代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漸增多。
- 遺產糾紛新趨勢
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糾紛,已經成為目前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老年人的房產和其它遺產為主要的法律糾紛,正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關注點。總體來看:沒有立遺囑導致的糾紛官司正不斷增加。
《問題思考》
華人的中產階層正在增多,私人財產的信託4、見證、遺囑保存、財產處分已成為需求。對於成功的企業界人士和家產已達幾千萬、上億、上十億的人們來說,若資產已經進行了全球的布局,便應當從不同國家法律、稅務及資產安全的角度來處置自身的財產以及身後遺產,此已成為必須提前籌劃安排的重要事務。
《解決方案思考》
案例二:日子一天一天過,財產規劃要及時
《案例分析》
工藝品在中國屬於重要的文化產業,因其蘊藏著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巨大的商機,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這片歷史悠久的土地上誕生了異常豐富燦爛的工藝品,這些優秀的工藝品是中國藝術品出口的主力軍,更具國內出口藝術品的競爭優勢。中國北京的王先生一直經營著工藝品的行業,經過多年的努力,產品種類也越來越多,企業也越來越大,多年的辛苦經營使其名下的資產雄厚。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王先生經常去美國出差,他發現美國的居住環境非常好,空氣清新之外幾乎每日藍天白雲,並且隨處可見綠油油的草坪,這些都使人心情愉悅。王先生早年離婚而單親撫養孩子,身邊的朋友皆陸續移民去了美國。王先生對移民有了興趣,也聽朋友說過美國的稅務問題複雜,所以在決定移民前,王先生找到稅務專家做了移民前的規劃,由於自己名下的資產龐大,加上國內還有很多事情需要他來打理,便決定先讓孩子獨自移民美國。
孩子移民美國後,在美國找到了自己的愛情,並在美國結婚生子,因婚後生活美滿,一時也沒有回中國發展的意願;只是一年回一次家,陪陪自己的父親。因沒有孩子在身邊幫忙打理事業,王先生更加忙碌,有時身體不適也沒有特別在意,再加上常年的飛行旅程,有時每天只休息兩、三個小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終於有一天他昏倒了,醫生經檢查後下了病危通知。在美國的孩子聽到這個噩耗,毅然決定回國照顧病危的父親。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縱使孩子百般照顧,最終王先生還是離開了人世。
孩子在國內處理父親的後事,發現由於自己常年在美國,並沒有參與公司的管理,在公司的處境也岌岌可危;在父親病危期間,其他股東暗地收購公司的股權,王先生生前辛苦打拚的大部分江山也要歸他人所有。
王先生的孩子長年定居美國,曾聽聞美國人每年接受海外人士贈與需要申報給美國稅務局,但接受海外人士贈與似乎並沒有繳稅的問題。孩子不忍心父親的公司被他人奪走,想盡一切辦法奪回屬於父親的股份,一時也沒有時間處理這筆遺產,所以接受父親的遺產遲遲沒有申報給美國稅務局。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此案例顯示,唯有及早進行財產規劃,方能從容應對突如其來的變故,可以針對性的將名下的財產做好國際化安排以降低財產風險,避免自己打拚的江山落入他人之手。美國稅法關於境外贈與的規定是,當美國人在一年中累計收到非居民外國人超過10萬美元的贈與時,受贈者需要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無需揭露贈與人;美國人只需要填寫3520表,該表只是用來向稅務局報備,沒有任何稅負問題。
通常申報的時間點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起提出申報3520表,故一般而言是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報,因為個人所得稅表可以延期到10月15日申報,所以3520表也可以延到10月15日。值得注意的是,3520表和1040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要郵寄到不同的指定地址。
當未能按時申報3520表時,將按外國贈與總額的每月5%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25%);若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則按照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的總價值的35%來計算罰款。
本案中王先生的孩子繼承了一大筆遺產,為了確保財產更好的傳承保全,建議可以考慮設立信託。如果日後名下子女多,如未分配得當便可能產生遺產糾紛鬧到法庭,其審理時間拖延之外,遺產還會受到凍結。如生前將財產設立信託規劃的話,設立人王先生為非美國人,受益人為子女,王先生本身充當分配委員等,既可以對其名下的資產進行控制和支配,又不用擔心子女以後因為繼承遺產而拚得你死我活。信託將擁有極佳的傳承和保全作用,何樂而不為。
案例三:傳承鉅額財富但變現困難
《案例分析》
江先生在湖北黃石經營一家以生產並銷售家用吸塵器為主的公司,主要耕耘華南的家用電器市場。經過數年的發展,公司逐漸在家用吸塵器市場站穩腳跟,江先生不但事業上一帆風順,家庭也幸福美滿。妻子方氏為其生下一對子女,早早就做起了家庭主婦相夫教子。為了子女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江先生為妻子和一對子女辦理投資移民(EB-5),自己卻沒有申請(因為國內的生意需要親自打理)。
江先生精明的眼光更是看準了物流業在中國的蓬勃發展,於是公司以現有資金組建了物流公司,並將原有公司升級成涵蓋家用電器生產、銷售並連接物流服務的集團公司。隨著集團公司的不斷擴張,江先生深感企業化管理的重要性,通過不斷的招兵買馬建立了公司的管理層。集團公司漸漸交由管理層運營,目前集團公司的資產約為20億人民幣,負債約為5億人民幣,所有者權益約為15億人民幣,另外江先生的兒子(小江)在未移民美國前,名下有一套在中國價值200萬人民幣的房產。
在集團公司的股東名單上,江先生佔有50%,小江佔有30%,其餘20%為管理層持股。設立公司時兒子還小,所以江先生並沒有將這件事告訴兒子,若干年後兒子已經成年,在獲知自己擁有股份時由於缺乏對美國稅的了解,並沒有針對該情況採取措施。現在小江已在美國定居,江先生打算退出一線,因此正在考慮名下這些資產如何傳承給下一代。
該案例的情況在大部分移民美國的個案中並不少見。江先生預計退居二線,在考慮名下資產的變現和傳承。小江預計定居美國,同樣需要考慮名下資產的變現和傳承。因此這個案例可以從父子不同的稅務身分上分別來考慮。
江先生目前不是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假設沒有達到183天標準),名下資產變現會涉及到中國的資本利得稅,但卻不會涉及美國的資本利得稅。因此他更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因江先生的兒子目前有美國護照並定居美國,若其將資產傳承給兒子,則難免涉及美國稅務的問題。因此江先生需就美國稅相關議題來思考資產傳承方面的利弊,以及用什麼模式才能夠合理保護資產、防範稅務風險,達到世代傳承的目的。
對於小江,他已經是美國稅務居民,身為美國人名下未揭露的鉅額資產,將如何變現進入到美國以達到傳承目的?其名下股權的變現將涉及美國的資本利得稅,若將變現後的財產匯往美國,在美國運營後的利得也將或多或少涉及美國稅。目前小江還沒有結婚;沒有孩子,從長遠角度也需要合理考慮美國稅務、資產保護、資產國際化、資產傳承等方面。
《問題思考》
對於江先生來說,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問題:
對於小江來說,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問題:
《解決方案》
對於江先生來說,既然已有退居二線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的打算,傳承資產便成為其主要目標,建議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不可撤銷信託」的方式,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這麼做一方面可以避免股權變現後不得不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即資本損失),同樣可以避免其它方獲得公司股權,因而造成江先生或其整個家族丟失對公司的控制權,達到保全財富傳承的目的。
不可撤銷信託並有以下幾點好處:
另外以處理房產為例,在小江還是中國籍身分時有套房產登記於其名下,之後身分變為美國籍,若考慮變現(即在中國賣出房產),則需要做兩次公證。第一次是賣出合約的公證,目的是證明合約上出售方人(美國身分的資訊)與房屋擁有者(中國房產證上)中國籍的身分是同一個人;第二次是個人身分的公證,即證明美國籍的個人和之前中國籍的個人是同一個人。具體公證方式及公證收費情況需參照當地公證處的說明為準。在賣出房產時面臨的增值稅、房產稅則需以房產具體情況諮詢稅務專家的建議。
而以公司股權為例的話,小江以中國籍的身分擁有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之後小江的身分轉為美國籍。建議考慮以下情況:
案例四:兩個孩子分屬兩個國家
《案例分析》
客戶江總夫妻二人,2012年前往美國通過工作簽證開始漫長的排期等待綠卡。直到2024年,夫妻二人才終於獲得了綠卡並在之後宣誓入籍。在漫長的排期期間,由於兒子喜歡在中國,因此一直在中國國內念書,直到高中畢業來到了美國,進入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不過由於兩地的文化差異頗大,兒子並不喜歡長期留在美國發展,所以畢業後返回國內,並且結識了一位漂亮的女孩,不久後在上海結婚。
江總夫妻的小女兒在美國出生長大,因為從小在美國生活,沒有文化和語言的障礙,再加上本身靈活可愛很得人緣,很能融入美國當地的生活。因此,小女兒很願意留在美國,目前也把生活重心全部放在了美國。
江總夫妻入籍後獲得了正式的美國身分,打算未來陪伴女兒長期定居紐約。之前在美國排期綠卡的十幾年中,江總與朋友成立了自己的裝修公司,其個人持有40%的股份,閒暇之餘又喜歡炒股,庫存了大量的潛力股,未來預計也會收益頗豐。除此之外江總還在中國國內留有兩套房產,一套送給了兒子當「結婚用房」,另外一套「學區用房」還在自己名下並且長年出租。江太太也沒有閒著,她買下一間美國當地的商鋪,與朋友一起做起了服裝店的生意,每年收入也十分可觀。這間商鋪由於地理位置優越,也逐漸增值中。考慮到自身的年齡不斷增長,資產也日益增加,江總夫妻還買了各類人壽保險和重疾類保險,已備未來不時之需。
忽然有一天,他們被告知美國國稅局其實是會徵收美國遺產稅的。於是江總夫妻委託中國朋友簡單評估了一下名下的房產,同時聯繫美國評估機構把名下的股權和股票,以及美國房產等等一一進行了估值。結果數字驚人,國內這邊,上海的房子由於位於一線城市又是在市區裡,短短幾年內價值翻了幾倍;而在美國那邊,江總的美國公司業績蒸蒸日上,預計要在未來幾年內上市。最後,即便股票不賠不賺,未來江總的名下也會有一大筆財產。
夫妻倆對於未來的資產傳承問題寢食難安,先後諮詢了幾家美國律師機構的顧問,他們給出的方案各不相同,甚至有位顧問建議江先生棄籍。不過,江總並不想輕易放棄在美國辛辛苦苦取得的美國身分。另外,由於江總在美國生活時間長,名下的資產龐大而又複雜,如果貿然棄籍,勢必會引起美國國稅局的懷疑而追究棄籍稅。前不久經朋友轉介紹,江總委託在上海的兒子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
《問題思考》
根據美國最新的遺產稅法,每位美國公民擁有1,361萬(2024年)美元的遺產稅免稅額(2024年開始遺產超過1,361萬美元的部分才需要納稅,夫妻合計為2,722萬美元)。假如江總留下的遺產價值過高,那麼超出部分將會涉及遺產稅,最高將會被徵收40%。
另外,根據正常法律程序,如果申報者離世,配偶將會成為第一遺產繼承人,那麼江總的遺產將會先分配給妻子,然後才能給自己的子女。而且當妻子離世,其同樣只有1,361萬免稅額。因此到時需要分配的遺產,將會是妻子生前的資產加上江先生去世後龐大的遺產。這樣的話,會有一大筆財產超出免稅額而被美國稅務局徵收高昂的遺產稅。
身為擁有美國公民的父母有一雙子女,一個有美國公民身分;一個沒有綠卡,資產未來該如何合理傳承及規劃?
《解決方案》
如果遺產金額不超過遺產免稅額的話則不必擔心,但是根據江總兒子的描述,江總未來留下的資產可能會超過免稅額上限。特別是當江總離世後,江太太百年後再次分配遺產時勢必會超出更多。
倘若在江總遺產金額較高的情況下,為了有效的規避遺贈稅,建議江總可以在生前用掉全部遺贈額度,把資產盡可能的贈與子女,例如股權、國內房產,以及股票。等自己百年之後,剩餘資產留給妻子,這筆資產屆時就會自動合併到妻子未來的遺產中,將來再用掉妻子的遺贈額度,把這些資產通通再贈與子女。
不過江太太對此還是有一些憂慮,第一是子女接連不斷地接收到父母的大筆資產贈與,擔心子女無法好好的管理好龐大的資產,未來有揮霍的可能;第二是自己的生意做得越來越大,合夥人慢慢增多,以後勢必會有債務風險,擔心未來準備贈與子女的財產會受到牽連。
根據江太太的後續描述及綜合其顧慮,建議可以通過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解決以上顧慮。首先將資產轉移到信託後,由受託人負責分配每年的信託利息、本金,用來支持子女的日常基本生活花銷,不用擔心大筆資產一次性傳承後被揮霍掉。其次是不可撤銷信託一旦被設立,並且可以證實設立人的財務來源合法,則其中的財產在未來將不會受到任何債務人的追償,且信託內財產會遵照設立人意願指定分配給子女或其他親屬。最後不可撤銷的朝代信託所分配的資產將不會涉及任何遺產稅,因此建議江總夫妻,可以將生前資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到不可撤銷朝代信託中,從而在未來傳承遺產時,能夠有效地規避遺產稅以及潛在的債務牽連。
案例五:家族信託中是否有失敗案例?
《案例分析》
「家族信託」在國內外都被視為非常重要的傳承工具之一,並有許多正面的報導。雖說如此,難道就沒有失敗的案例嗎?在2001年,梅小姐在被確診身患癌症後,經過朋友的建議諮詢了專業人士,完成其遺囑(生前信託)與家族信託的設立。不幸地梅小姐於2003年年底病逝,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梅小姐所設立的遺囑(生前信託)將自己在國內及國外的其中兩處物業贈與了對她人生意義非凡的貴人兼好友,另外也預留了約150萬人民幣給了外甥及侄女作為教育基金。對於年邁母親的照顧安排,由於梅母不善於理財且有賭博等不良嗜好,為了要避免梅母揮霍和受騙的風險,剩餘資產大約1億港幣(8,000萬人民幣)則委託滙豐國際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擔任受託公司來管理,指定母親為主要受益人,只能每月定期領取固定生活費,而不能直接支配遺產本身;直到梅母去世後,遺產餘額則扣除開支後全數捐給慈善宗教團體。該信託總資產2011年被認定升值到1.7億港幣(1億4,000萬人民幣)。
不料,梅小姐過世不久後,主要受益人——她的母親——便開始在法院頻繁挑戰該信託安排的有效性,堅稱自己應該繼承全部遺產。她不僅對受託公司提起訴訟,也將協助信託運作的律師、甚至做出不利判決的法官一併告上法院。連原本應受惠的慈善宗教團體也受到波及。這些訴訟糾紛前後持續了十餘年,數量繁多、糾纏不清。最終,梅母因無力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而被法院宣布破產,信託資產亦因長期官司而嚴重受損,最終無法發揮原本設立的目的,形同破局。
梅小姐所做的信託安排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得到的結果卻是梅母因無力支付高昂的律師費而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而信託受託公司則因為應付訴訟而耗盡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不得不多次拍賣作為信託資產的其他實物財產。到了2015年受託公司甚至委託協力廠商拍賣公司來拍賣梅小姐生前放入信託的個人物品,包含獲獎的獎盃以及個人衣物,此舉也引起了梅小姐生前好友的不滿,認為此舉有損逝者尊嚴。受託公司表示,設立人在設立信託的時候並未將這些物品做出任何指示。因此,根據信託合約的規定,當信託資產面臨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時,受託公司有權將該等資產變現,以維持信託的正常運作。
從這起信託事件可看出,梅小姐設立的家族信託未能實現她「保障母親生活」的遺願,但也不能否認信託設立的初衷與正面意義。梅小姐之所以沒有選擇一次性將全部遺產直接交付給母親,是因為了解梅母一向花費無度、理財能力薄弱,極有可能迅速將資產揮霍殆盡,甚至遭人詐騙。因此,她選擇透過信託安排,將遺產交由專業受託公司管理,確保梅母每月可獲得穩定的生活費,這其實是出於深思熟慮的孝心與保護。然而,這項善意的安排卻因梅母自身的貪念而逐漸走樣。
在梅小姐去世不久,梅母的一連串法律行動正是對外界最直接的證明——梅小姐設立信託是正確的選擇。但遺憾的是,梅母這麼多年來坐吃山空、揮霍無度,再加上連番訴訟所累積的高額律師費,不僅拖垮了自身財務,也對受託公司造成重創。最終,這場信託安排落得兩敗俱傷的局面,梅母所能獲得的信託利益也大幅縮減。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設立信託之初,梅小姐的家族信託看似沒問題,但最後卻演變成90歲高齡的梅母在法庭上與律師及法官們唇槍舌戰,如此的結局絕對不是當初設立信託的初衷。最初在信託合約的撰寫上,如果想要讓家族信託永續經營,在受益人的順位可以多加描述,譬如:可以將侄女、侄子的後代等親族列為增加受益人,而非在梅母過世後則全數分配給宗教團體而結束信託,以便達到家族信託傳承的精神。
其次,合約內可以增設保護人來保障信託的靈活性,在本文的例子中,如果該信託設有保護人機制,在訴訟費用及梅母本身財產耗盡前,除了可以設立一個停損點來保障信託,也可以在梅母破產的時候來結束信託,達到減少更多費用的產生。另外關於設立人的個人物品遭到變賣的問題,由於在信託合約中對這些個人物品,並沒有指定任何方式處理,對於信託本身來說這些資產都是以資產本身的價值來論定,一旦信託需要資金運營,則會變賣或是拍賣這些個人物品。
這是一個在極短時間內設立的信託——從梅小姐住院到過世僅相隔不久,導致在規劃上未能充分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總而言之,設立信託的重點在於「傳承」,其效力可能會傳至第二代、第三代,甚至更久遠的世代。因此,信託合約的擬定絕非短時間草率完成的作業。因此,要建立一個真正發揮功能的家族信託,不僅需要專業且具經驗的信託顧問或律師協助,更需要時間與耐心,提前思考家族成員的需求、財產類型、潛在風險與傳承目標。唯有如此,才能確保信託的安排真正符合長遠傳承的初衷與意義。
案例六:代為管理或是實際擁有?有永遠理不清楚的糾紛
《案例分析》
北京作為中國的首都及政治文化中心,其經濟發展速度日新月異,隨著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升的同時,房產作為生活成本的剛性需求也成倍增長,若能在北京坐擁幾套房產,想必是自帶富人光環。然而房產經濟所帶來的高額利潤空間,也成為近幾年遺產糾紛的主要問題。
家住北京東三環的李姓家族祖輩是中醫世家,該家族所掌握的治療腎病病症技術,療效顯著。許多病人在各大醫院奔走,使用對身體傷害極大的雷射及藥物治療,仍病情反覆,後來聽說李氏的純中藥理療方法對身體的傷害比較小,便紛紛慕名而來,李氏的知名度在圈內迅速擴大,每年接待的全國各地的病人幾萬餘人。李老先生在某社區有三套房產,之後成立了K品牌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主營I類、II類、III類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業務,公司規模也日益壯大。老先生有四個子女,依次為三個兒子和一個小女兒,三個兒子每人持有30%的公司股權,小女兒持股10%。
小兒子在學業上一直都是名列前茅,自高中起李老先生就將小兒子送去美國讀書,取得某知名醫科大學的學士和碩士學位;老先生也希望將來孩子能繼續發揚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並朝國際貿易方向發展;大兒子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其餘三兄妹擔任公司高管,老先生名下的三套房產作為公司的註冊資本,成為抵押投資。
公司運營良好,幾年後抵押就全部還清,2000年該社區拆遷,李老先生名下原有的三套房產,經過拆遷補助分得了多套房產,因其房子地裡位置優越,在開發商眼裡也是黃金地段,拆遷補助通常有三種補償方式:
李老先生得到的是綜合型補償方案,除原有的三套房產回遷外,在東四環也分得了六套房產,同時根據家庭人口結構,老先生和子女每人每月有2,000元的房屋補助。兄妹幾人與老父親商議,所有拆遷獲得的房產「暫時」登記在長子名下,方便統一管理,未來有變動再商議對策;老父親也與大兒子交代,倘若他有不測要善待弟、妹,並且立下字據,老人家死後留下的這些房產要幾個人均分,長子不可擅自獨吞。
之後的幾年大兒子投資了約為500萬人民幣,將這些房產裝修整改,一部分用於寫字樓的商業出租,一部分用於普通的住宅出租。大概五年的時間房產投資回本,之後的近十年間,大兒子的房產投資一直是淨賺。截止到2016年底,每年的租金收益約為200萬人民幣,名下的房產市值約為人民幣3億元。
老大極具商業頭腦,不僅房產投資收益頗豐,在銀行的基金、理財投資也是穩賺不賠,股票市場主要是做港股,雖有盈虧但總體金融投資也是淨賺,此外,K醫療公司在老大的打理下也是井井有條,穩步上升。除了事業有成,大兒子儀表堂堂,難得的成熟穩重,和妻子育有一對子女,可謂是人生贏家。但是在幸福圓滿的背後,房產一直是他和弟妹幾個人之間的心結,如果現在要求分割房產實拿到手,就相當於在詛咒老父親,誰也沒有膽量捅破這層窗戶紙。幾個兄妹私心裡也認為父親是偏愛大哥的,但礙於父親的威嚴和大哥的能力,老父親的房產問題始終沒有定論。長子也終究是敵不過金錢的誘惑,暗地裡將「暫時登記在他名下的房產」做了變更,絕大部分過戶到一對子女名下,少數幾套屬於他和太太夫妻共同持有。
2016年底,老父親高齡病逝,處理好父親的喪事之後,四兄妹就因房產繼承問題意見不一,雙方各執一詞。大兒子認為,當初的房產投資全部是由自己來籌劃,也曾和幾個弟妹商量過具體的投資方案,但是苦於無人回應,自己押上了全部家當來投資,如今房產價值翻倍,幾個弟妹就急紅了眼都想要分一杯羹,未免想得太美。
小兒子認為,自身常年在國外生活,房產拆遷、公司股權這些細節大家從來都沒有諮詢過自己的意見,兄姊們就擅自做主;如果誠如大家所說,房產經濟前景這麼好,自己何必苦心鑽研那些父親一直都不能解決的技術難題,乾脆做一個投機倒把的房產投資商人,如此錢不賺得更瀟灑;曾經也和父親商討成立跨國公司的意願,父親也是贊同的,那公司的啟動資金現在由誰提供,大哥這一下子當真是賺得盆滿缽滿。
另外兩兄妹認為,長兄的房產投資眼光確實高於他二人,就算房產做賠了,還有公司30%的公司股權,父親也不會坐視不理,當初幾個人的決定是房產「暫時」登記在長兄名下,也曾經在父親面前立下字據,承諾要善待弟妹,父親的遺產更是由兄妹均分,長兄如父,現在父親過世,長兄怎麼能獨吞這萬貫家財?
大兒子雖然一直奉行仁義禮孝的觀念待人接物,在業界亦享有良好聲譽與口碑。他不願因為房產糾紛而鬧得沸沸揚揚、傳得滿城風雨,損及家族名聲。然而,面對房產投資所帶來的可觀利益,他內心也難掩為妻兒留下龐大財富的渴望,最終仍未能完全抗拒獨占的誘惑。然而,他畢竟已承諾年邁的老父親要善待親足,大兒子夾在兩難之中——一邊是枕邊人與子女,一邊是血脈至親的弟妹,親情的天平孰輕孰重,教人難以抉擇。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李老先生在和大兒子立下字據的同時,應該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公證,或者起草正式的遺囑繼承方案,合理分配自己的財產;小兒子除了鑽研病症技術難題外,應隨時關注國內的經濟形勢,以及家族企業的財產分布情況,加強和家人的溝通聯繫;人的貪念是無窮盡的,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大兒子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持好自己的原則。
案例七:為遺產爭相照顧老人── 老人一句話害子家破人亡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家住湖北武漢的陳老先生肺癌擴散,生命僅剩月餘。夫婦倆有一對雙胞胎兒子,兄弟都已成家獨立門戶還算孝順,自從陳老先生被確診為肺癌晚期,他們便經常去醫院照顧父親,但兩兒媳卻表現冷漠。陳老先生雖病入膏肓卻已不畏懼死亡,只放心不下自己的妻子。67歲的韓老太太身患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老年疾病,每月退休工資不到2,000元,一旦自己走了不知兩個兒媳會怎樣對待她。
某一天,兄弟倆到醫院看望父親。大哥看似無意實則有心地問:「爸,我和弟弟已經盡了全力,趁您現在還清醒,還有什麼要交代的嗎?」陳老先生內心難過地想:兒子肯定受到媳婦鼓吹,來探聽是否留有遺產。早些年陳老先生曾在新加坡打拚多年,因當時經濟比較景氣,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也購買了一些新加坡的躉繳保單,雖然額度不大,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後來陳先生因為身體狀況不好,帶著妻兒回國發展,誰知回國後事業並沒有很成功,加上多年來供養兩個兒子完成大學學業到成家,除了他在新加坡的壽險保單和妻子名下僅剩的一套老房子已無太多積蓄。陳老先生鄭重地向兩個兒子說:「我在新加坡有100萬的人壽保單,受益人是你們媽媽,我走以後你們誰孝順媽媽,她百年後我這保單的理賠金就歸誰。」兄弟倆聽完老先生說完心中激動不已,表面卻異常平靜地承諾,即便父母沒錢也會讓他們安享晚年。陳老先生露出一絲難得的笑容,在兩兒子走後,陳老先生再三叮囑妻子,一定要把這筆錢留到她去世為止。
陳老先生的「遺囑」很快傳到兩個兒媳婦的耳朵裡,兩人對公婆的態度180度大轉彎,不但常到醫院看望公公,還變著不同方法來安慰婆婆。一個月後陳老先生便過世了,韓老太太還沉浸在喪夫的悲痛中時,兒子、兒媳料理完後事卻各懷心事。四人都是公司普通職員,100萬這筆鉅款對他們有著極大的誘惑。
隔年年初兩對夫婦到母親家開會,商量媽媽由誰家來照顧。韓老太太知道兩兒媳是為那筆在新加坡的100萬鉅款而來,便提出輪流在兩家住,這也正是兩個兒媳想要的結果。兩兒子家大小兒媳爭相孝順婆婆的事一時在當地傳為佳話。雖是「處心積慮」孝順,但依然給韓老太太內心帶來一絲暖意。
2016年7月,韓老太太一場高燒過後記憶力嚴重衰退,醫院診斷為中度老年癡呆症。兩兒子心疼母親;兩兒媳則心情複雜:深怕婆婆不記得100萬的存摺放在哪裡。事後某天大兒媳照料婆婆時直言不諱地問:「媽,爸留下的那100萬您到底放哪了?」幾次追問下,韓老太太因病含糊不清地表示都給小兒媳,大兒媳無法接受自己這麼孝順婆婆,婆婆卻將100萬給了小兒子一家。大兒子想要問個明白,可老年癡呆的韓老太太哪裡說得清楚。大半夜大兒媳拽著丈夫氣衝衝地趕到弟媳家質問,小兒子夫婦自然是一頭霧水,當他們明白是怎麼一回事時,小兒媳面對大兒媳一口咬定婆婆將100萬給了他們,氣得滿臉淚水,拉著丈夫隨哥哥、大嫂去找婆婆對質。可不論兒子、兒媳怎麼問,韓老太太一會說是,一會又說不是,兩家人問了半天也沒結果因而不歡而散。
因認定婆婆已經將那筆鉅款給了弟媳,大兒媳再也無法接納婆婆,當天下午強行將婆婆送到小兒子家。小兒媳背負獨吞鉅款的莫須有罪名本就滿腹怨氣,這時收留婆婆就等於默認拿了100萬,怎樣也不願留下婆婆。兩兒媳不管婆婆,可兒子怎能撒手不管?兄弟倆商量後決定:讓媽搬回老房子住,兄弟倆每月一同出資雇保姆照顧母親。
2017年3月,大兒媳突患乳腺癌須儘快手術,治療費至少20萬元。這些年他們既要還房貸,又要撫養孩子上學根本沒什麼積蓄。夫婦倆覺得只有從弟弟家拿回應得的50萬元才有出路。兩人來到弟弟家,哭求弟媳將50萬還給他們,說等著這錢救命,小兒子夫婦因真沒拿錢便發毒誓表示沒見過存摺,即便大兒子想再確認清楚,可一連去了幾次韓老太太什麼也說不明白。而後大兒媳病情惡化,大兒子求助無門只能再去找弟弟,因話不投機兄弟倆大打出手而雙雙掛彩。而後大兒媳逕自前往小兒媳家翻箱倒櫃尋找存摺,小兒媳深感冤枉和備受騷擾,兩個女人起衝突一路扭打到陽臺上。大兒媳抱著魚死網破決心弄傷小兒媳,小兒媳也因無端背負罪名,生活被攪得一塌糊塗,那一刻小兒媳也徹底失去了理智,揪住大兒媳的頭髮拚力將她從三樓陽臺欄杆推了下去,救護車趕到時大兒媳已經死亡,小兒媳因涉嫌故意傷害,被警方刑拘。
兄弟倆痛不欲生,而韓老太太老年癡呆越發嚴重,不僅徹底失去記憶連生活也無法自理。老太太做夢也不會想到,老伴的臨終囑託和自己的一句失言,會讓兩個兒子家破人亡。兩妯娌一個死亡,一個鋃鐺入獄,兄弟倆除了心碎,就是悲痛懊悔!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子女儘管承受經濟壓力,但對父母的孝心不能缺席。於此同時,父母也應體諒子女,不向晚輩提過分要求。唯有兩代人互相理解、體諒,才能營造和諧的家庭關係,從而避免意料不到的悲劇。韓老先生這100萬的保單理賠,在離世前應做好公平合理的遺產分配,並進行遺囑公證,以減少後代可能產生的糾紛。
案例八:故人在天堂,家人在公堂
《案例分析》
某王氏家族為藝術世家,祖輩世代從事藝術領域,父輩兄弟三人,雖都投身藝術事業,但當中尤以老二藝術造詣最深,並在社會中頗具影響力。老二在世期間曾有兩任妻子,分別育有一女,但因為兩段婚姻都未圓滿,前任妻子改嫁至美國,因此大女兒隨母親出國定居,小女兒則隨母親生活在他省,兩個女兒皆與其來往甚少。兩個女兒在父親過世後為了爭遺產,大女兒接連將妹妹和伯父告上法庭。
2007年,王先生突然過世,由於當時其沒有法定的妻子,28歲的長女因長年定居國外,對國內事務不甚瞭解;而小女兒僅10歲,尚不足以主持大事。按照中國禮俗由大伯(逝者的大哥)出面主持大局,舉辦葬禮料理後事,葬禮雖很風光,然而身後事卻並不平靜。
原來由於王先生死得突然,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並沒有任何傳承規劃,也未曾留下任何遺囑。大女兒一直沒和父親住在一起,所以對父親的家產毫無概念。等到想起父親的遺產時,父親名下的別墅已經人去樓空,連電燈泡都不知道什麼時候被人卸下。當她再去查父親的帳戶,發現居然被凍結,但以父親一生的名望不可能沒有留下一毛錢。大女兒後來在對父親家產瞭解一二的好友的透露下得知,除去銀行存款,父親還有很多珍藏品,包括名錶、翡翠、羊脂玉等就已價值幾千萬,但這些遺產卻不翼而飛。
後來,大女兒將同父異母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分父親遺產。法院受理了大女兒的訴訟,並立刻對遺產案進行調查,調查取證後發現父親的存款僅有130多萬,但此前父親的生前好友曾多次提取存款,最大一筆高達120萬,並且還用其私家車和搬家公司等方式將父親別墅裡所有物品拉走。
由於父親名下的別墅是以貸款購買,截至此時已拖欠貸款一年多,故銀行將兩名女兒告上法庭。但因遺產此時分割不明確,且遺產遭他人非法侵佔和竊取,二人無法繼承也無力償付鉅額貸款,別墅最終被銀行收回。
整起遺產失蹤事件的矛頭開始漸漸指向大伯,因為王家老二去世時是王家老大(兩位女兒的大伯)在第一時間趕到處理後事,大伯本應該找公證部門清點弟弟遺產同時辦理後事。但在王家老二去世兩年內的時間裡,大伯除了將一輛弟弟生前的小轎車給了小女兒的監護人外,從未邀請兩位女兒一起清點和封存遺產,也沒有分配遺產的意圖。於是大女兒撤下對妹妹的訴狀,聯合妹妹一起起訴大伯以及父親的好友非法侵佔和盜取父親的遺產。但其後,被告友人澄清表明其提取的存款是經過王家老二近親許可後用於喪葬等開銷,餘款也已轉交大伯並非盜取為私用。
成為被告的大伯則始終保持沉默,只簡單表達:以心做事,上天會看到。王家老二的好友也曾表達:大伯不分遺產主要是出於弟弟去世不滿三年,這麼快分遺產,有違倫理。對遺產並非侵佔,而只是保管。這個案子僵持了三年,經多方親友努力,終於大伯與侄女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雙方握手言和,並就逝者遺產如何處理等關鍵問題達成一致。因為遺產,一家人及逝者生前好友居然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對照起生前的風光景象多少有些淒涼冷落。雖然此案結局還算如意,但因為遺產處理不當傷害了親友的感情也是得不償失。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因為王先生生前有過兩次婚姻,又都育有子女,且子女之間的關係並不融洽,可以預料他的遺產若沒有良好的規劃必將陷入混亂。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建議考慮使用財富傳承的工具──家族信託來規範和有效實現。
考慮到家族信託的安全性和執行的嚴謹性,可以選擇在信託法律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設立一個境外不可撤銷信託,將其名下境內外財產轉移到這個信託中,以保障資產的公平管理及分配。王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設立信託時,寫明自己的受益人選,比如兩個女兒、兄弟或是可指定其他人,並指定分配比例。即使突然過世,受益人也會按照信託合約的規定獲得遺產分配,由此可以避免家庭成員的紛爭導致親情疏離。
案例九:未婚生子,豪門夢破碎
《案例分析》
豪門家族經常是女明星夢寐以求的歸宿屬,但是成功嫁入豪門且順利經營豪門婚姻的卻寥寥無幾。豪門第二代與女明星交往,分手時最多是送上昂貴的禮物以作補償。可一旦婚姻不成而又有了孩子,就牽涉到家族資產的傳承問題。
L先生在新加坡是有名白手起家的富豪,辛苦奮鬥多年積累了龐大的家產,投資專案遍布全球,成為了當地的傳奇人物。L先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繼承父業,擁有一個幸福家庭,小兒子雖也事業有成,但是多年來頻頻更換女友,無法安定下來,因此現在唯一讓L先生擔心的是小兒子的婚姻大事。
前幾年,小兒子與日本明星Z小姐戀愛,而後生下了孩子。小兒子以前身邊一直女友不斷,首次做父親還是十分開心,把Z小姐帶回家見了L先生。身邊的親朋好友都對於小兒子終於願意穩定下來組織家庭感到高興,Z小姐也積極進修各種課程提升自己,等待嫁入豪門。但是由於L先生對兒媳婦要求甚高,Z小姐的家庭和教育背景很不合自己心意,一直提出諸多要求以及嚴苛的婚前協議,阻止兩人結婚。
Z小姐雖然前後共為L家生下三個金孫,但看到嫁入豪門無望,遂與小兒子協議分手。L先生在兩人分手後,為了讓孫子們擁有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便承諾會支付母子四人的生活費,並讓他們到美國生活,Z小姐也得到了大筆的分手費和位於日本及英國多處的物業。Z小姐每年都會帶孩子回新加坡探望L先生,讓爺孫共享天倫之樂。每當L先生看到聰明可愛的孫子們,還是不捨得讓他們流浪在外受苦,但小兒子又恢復以前不斷換女友的不婚生活。L先生面對孫子一方面不能沒有媽媽的照顧,另一方面又無法將孫子們直接接到自己的身邊撫養,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在此案例中,像L先生這樣的豪門富人對聯姻的條件要求甚高,喜歡找門當戶對的家族。雖然L先生阻止了小兒子與Z小姐結婚,百年歸老後也無法干預子孫後代的婚姻家庭。L先生雖把大部分產業交給了大兒子管理,但是心裡還是記掛著小兒子。看到小兒子老是不成家,即便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資產傳承給他,但總不放心他會不會因為婚姻問題而把家族的資產分給他人,最後一無所有。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由於L家資產龐大,L先生百年歸老後的財產分配,可通過生前設立的家族信託進行管理。L先生可將分配給兒子繼承的資產放進信託,即使兒子的法定婚姻關係破裂,被繼承的資產也不會受影響而被瓜分。由L先生通過家族信託分配收益給指定的子孫後代,保障他們的生活。家族信託最大的優點有:負責統一管理資產、指定直系後代為受益人、指定固定分配收益的比例,以此保障兒孫的生活品質,避免老人家過世後的爭產。
此案例中小兒子和Z小姐的孩子,可以通過信託取得生活費用,保障他們成年前的生活,即使Z小姐以後再婚,L家不再負責Z小姐的贍養費,孩子們的生活也不會受到影響。同時,也可以設定預留一部分的資產收益給小兒子未來正式婚姻所生的孩子。
通過家族信託,後代的直系子孫都可以受益,也解決了日後同父異母孩子的爭產問題,避免糾紛一舉兩得。
案例十:老人家的監護權與遺產繼承糾紛
《案例分析》
年近六旬的黃先生是福建一家玻璃企業的創辦人。憑藉紮實的技術實力與良好的口碑,公司在創立初期便迅速在當地站穩腳跟。經過二十餘年的打拚,產品銷售網絡遍及全球,黃先生也因此積累了可觀的財富,資產涵蓋公司股權、不動產及各類金融商品,橫跨多個領域,可謂事業有成、風生水起。然而,相較於事業的順遂,黃先生的婚姻並不圓滿。早年喪妻,留下年幼的女兒獨自撫養。女兒自高中起便被送往美國讀書,研究所畢業後已適應了當地的生活節奏,無意打理家族產業,最終選擇取得綠卡,留在美國從事她所熱愛的設計師工作。
2006年,女兒18歲的時候黃先生再娶,婚後一直沒有孩子。黃先生自認身體還算硬朗,也沒生過什麼大病,覺得再活二十年也沒問題,也就不著急立遺囑和考慮財產分配問題。天有不測風雲,2017年3月的某天,黃先生突發重病,診斷為腦幹梗塞、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等,喪失語言和行動能力。女兒聞訊後訂了最快的機票從美國趕回,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黃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要求指定自己為黃某的監護人。黃先生再婚妻子秦女士卻認為,她與黃先生於2006年11月6日結婚,雙方雖為再婚,但兩人再婚已有十一年,夫婦關係和睦感情較好,且黃先生患病期間自己一直悉心照顧,況且女兒小黃常年居住在國外,長期未與黃先生共同生活,所以應當由自己擔任其監護人。
中國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經鑒定機構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請求對黃先生申請監護。至於指定誰為監護人的問題,法院認為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權益,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監護的本質應是一種職責而非權利。秦女士今年58歲,無其他需要長期依賴藥物的疾病,與黃先生再婚後一直生活在一起,建立起一定的夫婦感情。根據法律規定,配偶的序位列於成年子女之前,故在黃先生監護資格的取得上優先於小黃,因此,在秦女士願意擔任監護人且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應當由其擔任監護人。小黃雖不服但也沒再上訴,心想這麼多年秦女士和父親感情很好,父親交給她照顧也算放心。
小黃想趁父親還在世時,處理掉父親名下的幾套房產,為避免以後自己繼承中國房產後,可能面臨的各種美國稅務問題。沒想到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雖然產權都是登記在父親的名下,但是由於是婚後取得的共有財產,需要配偶簽署出售同意書否則無法交易,而秦女士以房屋仍在升值中為藉口不同意出售,小黃也只好作罷。但萬萬沒想到的是,秦女士竟然借著監護權的便利,假借父親的名義將父親名下的公司股權和房產,全部轉到其親弟弟名下。黃先生由於病情惡化,三個月後撒手人寰。小黃處理完父親的後事,繼承遺產時發現父親名下價值上億的股權和房產早已不翼而飛,僅銀行帳戶上剩餘幾十萬的現金。
小黃一怒之下將秦女士及其弟弟以詐欺、侵佔、盜竊、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等因由告上法庭。法院認為,監護人的職責是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沒有權利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法院最後宣判秦女士及其弟弟歸還黃先生的全部資產。由於黃某生前沒有立遺囑,這些遺產將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小黃只能繼承一半的遺產。另外一半價值約一億兩千萬人民幣的遺產由再婚妻子秦女士繼承。
《問題思考》
《解決方案》
黃先生生前應在美國境內委託專業的受託公司設立一個「境外可撤銷朝代信託」,由黃先生作為信託的設立人,將中國的公司股權、房產和金融資產通過「離岸公司」的方式放到信託名下。黃先生仍然作為中國這些公司的管理層繼續經營公司,從而解決了資產不受控制的困擾。女兒和再婚妻子秦女士作為第一代受益人,黃先生可以在信託中約定兩個受益人的受益比例、受益金額和受益期限,從而規避資產被他人惡意侵佔的風險。女兒的後代作為信託的第二代收益人,從而規避女兒將資產傳承給孩子的隔代遺產稅問題,達到永續傳承的目的。未來一旦黃先生去世,「境外可撤銷信託」會自動轉變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由於黃先生沒有美國身分,所以黃先生去世後資產贈與到信託不會涉及遺產贈與稅的問題。
案例十一:不可不防來自枕邊人的資產覬覦和詐欺
《案例分析》
女藝人姚小姐因夥同情人潘先生騙光丈夫財產,最後被丈夫連刺三刀身亡,隨後丈夫紀先生跟著自殺身亡。姚小姐是一名年輕的影視劇女演員,曾擔任多部作品的「女主角」,也多次獲得影視劇專業獎項,早在電影學院時姚小姐經人介紹就認識了大他20歲的紀先生。紀先生是從玩股票債券起家的商人,是個身價幾十億的富豪,那時已有妻小,待姚小姐大學畢業後,紀先生毅然和前妻離婚,被前妻分走一半財產後與姚小姐領取了結婚證書。
婚後兩人相處恩愛並育有一子,因年紀差距大紀先生極其疼愛妻子,不僅贈予多部名車和多處豪宅,其大部分資產也都放在妻子名下,以獲取妻子的歡心。夫妻兩人希望孩子將來能接受更優質的教育,於是紀先生給妻子和孩子辦理了美國移民,使得妻小都擁有了美國綠卡身分。當孩子在國內讀完小學,夫妻兩人便將兒子送往美國私立初中讀書,而姚小姐則留在中國陪伴丈夫。
某日紀先生在商宴中結識一名自稱政府高層的兒子的商人潘先生,宴席中兩人相談甚歡。隨後,紀先生參與投資潘先生推薦的某處房產專案,因為商業合作關係,不久姚小姐也和這位丈夫的商業合作夥伴潘先生相識。長期的商業應酬和接觸,姚小姐和潘先生暗生情愫,私底下往來也越來越密切,最終發展成了「婚外情」。潘先生於是慫恿姚小姐一同計畫騙光紀先生財產然後離婚,兩人再結婚,之後便合謀設計編造了數億的驚天騙局。
潘先生編造虛假的數億元的政府拆遷專案,並且說服紀先生出錢投資參與專案合作。因在此之前,潘先生曾經向紀先生推薦購買某處房產,使其從中獲利頗高,這個「甜頭」讓紀先生相信潘先生確實有能力,可以合作。紀先生答應投資後,潘先生告知前期需要資金墊付用以疏通關係,紀先生覺得自己不便出面,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