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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當稅務天堂不再天堂,境外信託該何去何從?

  歐盟2021年2月22日甫公布「稅務黑名單」,更新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安哥拉、巴貝多、斐濟、關島、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京群島和瓦努阿圖等12個司法管轄區,顯示境外地區在法令監管上越趨嚴格,也對利用境外信託來規劃資產的高資產人士帶來了不確定性。
  擁有多年信託設立經驗的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呂旭明會計師指出:「20多年前,境外信託確實是高資產人士可安穩配置個人及家族資產的好工具,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7年正式實施「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簡稱CRS)以來,使得各國政府透過訊息交換,讓金融機構的訊息透明化,如此藏匿在海外的資產都得通報回稅務所在國。在此情況下,境外信託的保護色彩不再。」
  呂旭明會計師進一步說:「國內許多高資產人士多具有美籍身分,雖然美國並非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自2010年就陸續祭出OVDP和OVDI『海外資產自首方案』,以及特赦方案(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等,目的要求美籍人士將個人的海外資產全部披露,顯示美國國稅局對於海外資產的查緝越趨嚴格,當然境外信託所帶來的收益也逃不了查緝。」
  在IRS小型企業與自營業部門(SB/SE)工作多年的潘裕人會計師就指出,美國國稅局(IRS)針對隱匿外國資產者,特別設置的「全球高財富小組(Global High Wealth Industry Group, GHW)」,就是針對高所得及高資產納稅人進行稽查。此小組專門研究複雜的國內財務、離岸帳戶、外國信託以及由納稅人控制的實體,包括合夥企業、公司、基金會和信託,因此未來境外信託若有美籍受益人,就難逃IRS的查緝。此外,5471表要求納稅人就海外的持股情況來進行申報,只要具有美籍納稅人在海外持有10%以上外國公司的股權,都必須申報5471表,此舉也是IRS為了防止美籍納稅人透過外國公司來逃漏稅。
  因此潘裕人會計師建議美籍納稅人若有未揭露的海外帳戶或海外公司應盡快進行自願揭露,以避免可能的巨額罰金或是牢獄之災。若能循著IRS提供的特赦方案來進行揭露,更有合理計算海外欠繳稅金的機會,而不至於落入需繳高額法金的窘境。潘裕人會計師進一步說到:「若美籍納稅人未向IRS提交揭露海外資產的相關申報表,如FinCEN114(即FBAR)、8938表、3520表、5471表等,都將面臨高額罰金,例如當未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但是不超過總額的 25%);而若美國個人未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罰款則是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與 $10,000取大者。在此建議尚未披露海外資產及境外信託的美籍人士,盡快遵循IRS的自首方案來進行披露。」
  呂旭明會計師認為,在有美籍受益人的情況下,「選擇在美國作為信託設立地」應是打算設立信託的高資產人士之最佳方案。而針對已有境外信託時,可以採取「轉注(Decanting)」方式,將境外信託導入美國信託,即可以解決境外信託的問題。


新聞來源:中央社訊息平台(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288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