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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4 「財產轉為不動產化」對遺產稅課稅有何影響?
範例背景
張元碩從小跟著爸媽居住在臺北市。張爸爸及張媽媽早年在信義路一帶買了一大片土地做為投資使用,父母親百年後張元碩繼承土地,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臺北市中心地帶土地越顯珍貴,許多建商紛紛要求與合建分屋,張元碩禁不起眾人遊說終於答應,但其堅持要分有地面一、二、三層。
張元碩分得房子後,將第一層租給銀行,二、三層租給公司行號,不出數年其租金收入即達2千餘萬元,一直存放銀行定期存款。其孫子建議其購買不動產,既可保值又會增值,且若出租尚有租金收入,張元碩由於得到上次合建分屋的好處,便於2015年間,將數年累積的租金收入約50,000,000元,全數購買房地產。張元碩卻於2018年年初因病過世。繼承人整理張元碩遺產資料,發現最近買的房地市價雖達300,000,000元,但其房地公告現值才120,000,000元,因此申報遺產淨額120,00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在審查本案時,發現張元碩生前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列報大額利息所得及租賃所得,但去世時銀行存款為0元,乃積極報財政部核淮追查資金流程,追查到最後方知其全數已購買不動產,且不動產業已按公告現值申報遺產在案,乃依申報核定遺產淨額120,000,000元,應納稅額16,500,000元。
本案若被繼承人張元碩未將銀行定期存款購買不動產,則遺產總額將立即增加180,000,000元,增加遺產稅額達36,000,000元,而此主要原因在於遺產價值之認定以銀行存款係將餘額全部併入遺產,但不動產則係按公告現值評價所致。
不動產之規劃,需與個人理財作通盤考量,整體來說,持有任何資產均有其優缺點。另一方面資產所有人,隨著年齡不同,資產比例應作適當調整,若以銀髮族來說,持有過多之銀行存款,不論就其報酬率低或相對於不動產之遺產稅率高,應將其與不動產間應作適當比例調整,始為明智之舉。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第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結語

不論持有任何資產,就個人理財或稅務面來說皆有其優缺點,就「財產轉為不動產化」對遺產稅的稅務效益主要係壓縮課稅價值,因為遺產稅對於不動產之計價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為準。只是房地合一稅在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後,不動產壓縮策略的節稅效果若與未來潛在的房地合一稅租稅成本同時考慮的話,其創造的效益主要就是租稅遞延的好處,因為國稅局將透過房地合一稅回補少課的遺產稅。最後,由於財產規劃涉及的法令多且變動頻仍,因此超前部署在生前進行妥善財產配置也是極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