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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1 資產移轉給投資性之控股公司還會有遺產問題?
範例背景
丁文山所經營的開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標準的家族企業,股東四人分別為丁文山夫婦及其二名子女。公司剛成立時資本額2,000,000元,僅從事螺絲車床加工,不出幾年營業情況漸佳,除加工生產外,亦從事進口買賣工作,資本額已經由盈餘轉增資到20,000,000元;且因公司均係家裡成員擁有,故將個人財產無論汽車、房地產均以公司名義購買,如此一來公司可增提折舊、保養、稅捐、燃料等費用,少繳一點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可便於未來之出售。
2018年間,丁君的子女所得日高,乃籌得一筆資金將丁君的股權全部買下,事隔二年,2020年間丁文山因病過世,丁君生前住院期間花了相當多醫藥費,原存在銀行的售股資金剛好可用來支付,繼承人乃將父親名下唯一的房屋申報遺產稅,現值計20,500,000元,但其免稅額、扣除額、喪葬費即達23,160,000元,遺產淨額為0元。個人將資產移轉給投資性之控股公司,並能清楚交待資金流程,能夠有效降低遺產稅金。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本案之審查原依簡化辦理即要逕按申報核定,但依死亡前2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發現,丁君尚有開泰工業公司之營利所得,但為申報股權遺產,經請繼承人前來說明,繼承人稱丁君已將股權售予子女,而子女購買的資金流程及來源交代得相當清楚,買賣價格均逾公司每股淨值,並無顯著不相當代價情事。同時被繼承人售股之資金之用途明確,雖然死亡前幾年公司大肆置產,但均為公司法人名下,並非其個人財產,故依申報核定遺產稅額為0元。
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很多家族企業乃將財產予以證券化,設立投資公司,而在移轉這些公司股票時,除繳交3‰的證券交易稅外, 只要安排得宜並無其他稅捐。而所謂「財產證券化」係指個人財產以公司名義登記,如將所有股權移轉由投資公司持有,俟第一代要移轉予第二代時,第二代再舉出資金流程,以略高於投資公司資產淨值的價格予以購買,即可輕易擁有第一代辛苦累積的財富。
但在運用此方法進行租稅規劃時, 應特別注意第一代售股資金之流向及規劃時間之充裕性,部分案件均因未能說明售股資金流向或規劃時間過於倉促而功敗垂成, 不得不小心。
法令解析
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而公司法於第1條便開宗明義規定公司為法人,是故自然人一旦成立投資公司,其即有權來買受不動產及股權動產,而投資者本身則係利用此公司名義,進行產權之移轉,而自然人與公司間既是買賣行為,即應有明確之資金流程。但投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及土地資產時,稽徵機關分別按股票市價及土地公告現值調整投資公司之淨值總額。
結語
家族企業欲藉由「個人財產證券化,以公司名義登記」之方式來進行租稅規劃,時間可說是最關鍵的煉金術,若能從第一代起就委請專業會計師來進行規劃,無論就股權贈與、 增資、買賣、資金流程及時程,都能來提早做妥適安排,不僅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金,也能確保公司順利接班。
丁文山所經營的開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標準的家族企業,股東四人分別為丁文山夫婦及其二名子女。公司剛成立時資本額2,000,000元,僅從事螺絲車床加工,不出幾年營業情況漸佳,除加工生產外,亦從事進口買賣工作,資本額已經由盈餘轉增資到20,000,000元;且因公司均係家裡成員擁有,故將個人財產無論汽車、房地產均以公司名義購買,如此一來公司可增提折舊、保養、稅捐、燃料等費用,少繳一點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可便於未來之出售。
2018年間,丁君的子女所得日高,乃籌得一筆資金將丁君的股權全部買下,事隔二年,2020年間丁文山因病過世,丁君生前住院期間花了相當多醫藥費,原存在銀行的售股資金剛好可用來支付,繼承人乃將父親名下唯一的房屋申報遺產稅,現值計20,500,000元,但其免稅額、扣除額、喪葬費即達23,160,000元,遺產淨額為0元。個人將資產移轉給投資性之控股公司,並能清楚交待資金流程,能夠有效降低遺產稅金。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本案之審查原依簡化辦理即要逕按申報核定,但依死亡前2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發現,丁君尚有開泰工業公司之營利所得,但為申報股權遺產,經請繼承人前來說明,繼承人稱丁君已將股權售予子女,而子女購買的資金流程及來源交代得相當清楚,買賣價格均逾公司每股淨值,並無顯著不相當代價情事。同時被繼承人售股之資金之用途明確,雖然死亡前幾年公司大肆置產,但均為公司法人名下,並非其個人財產,故依申報核定遺產稅額為0元。
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很多家族企業乃將財產予以證券化,設立投資公司,而在移轉這些公司股票時,除繳交3‰的證券交易稅外, 只要安排得宜並無其他稅捐。而所謂「財產證券化」係指個人財產以公司名義登記,如將所有股權移轉由投資公司持有,俟第一代要移轉予第二代時,第二代再舉出資金流程,以略高於投資公司資產淨值的價格予以購買,即可輕易擁有第一代辛苦累積的財富。
但在運用此方法進行租稅規劃時, 應特別注意第一代售股資金之流向及規劃時間之充裕性,部分案件均因未能說明售股資金流向或規劃時間過於倉促而功敗垂成, 不得不小心。
法令解析
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而公司法於第1條便開宗明義規定公司為法人,是故自然人一旦成立投資公司,其即有權來買受不動產及股權動產,而投資者本身則係利用此公司名義,進行產權之移轉,而自然人與公司間既是買賣行為,即應有明確之資金流程。但投資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及土地資產時,稽徵機關分別按股票市價及土地公告現值調整投資公司之淨值總額。
結語
家族企業欲藉由「個人財產證券化,以公司名義登記」之方式來進行租稅規劃,時間可說是最關鍵的煉金術,若能從第一代起就委請專業會計師來進行規劃,無論就股權贈與、 增資、買賣、資金流程及時程,都能來提早做妥適安排,不僅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金,也能確保公司順利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