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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0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為之贈與,是否仍須併計遺產稅?
範例背景
林美麗係大花工業公司的職員,大花工業公司的二公子花大富對美麗如花似玉的外貌喜愛有加,不久便以金錢攻勢加上愛情攻勢追得美人心;結婚後林美麗在工作上及家務料理表現稱職,深獲大花工業花董事長的喜愛,故除將大花工業一部分股權移轉給媳婦外,更將關係企業的經營權交其掌控。
孰料花二公子結婚不到7年,竟然喜新厭舊又喜歡上公司財務部的會計小姐,從此儷影雙雙。林美麗傷心之餘提出離婚的請求,最後雙方達成協議,除大花工業股權已過戶林美麗者外,林美麗尚握有半數關係企業股權,但協議不再由林美麗繼續經營,隨即辦理離婚手續。
花董事長對自己兒子娶了這麼好的媳婦卻又不知珍惜極度失望傷心,不到3個月的時間,花董因心肌梗塞病逝。繼承人申報其遺產淨額達126,400,000元,並不包含死亡前2年贈與媳婦股權-計46,52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接獲此案件,因申報遺產數額與各項數據顯示相當,並無漏報跡象,且死亡前雖有鉅額贈與媳婦股權之事實,但截至繼承日止婚姻之親屬關係已消滅,依法無須併計遺產課稅,逕行核定遺產淨額126,400,000元,應納稅額17,780,000元(126,400,000×20% – 7,500,000)。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其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但依財政部82.03.18臺財稅字第821480434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此一解釋令之頒布,對於現代生活型態改變,隨時有婚姻危機的納稅人而言,提供了更進一步的保障。因一般血緣關係結合的親人,其親屬關係自然形成,無法因其他法律行為而消失,但對於配偶、媳婦、女婿等姻親而言,原本之親屬關係將會隨著法律行為變動而消失;當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這些姻親之親人,去世前發生離婚情事,因姻親關係已消失,若再加諸繼承人之遺產稅負擔,當未盡合理。

結語

若親屬或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依法免課遺產稅。然而實務上就曾發生有一對已離異的夫妻,雙方仍共同扶養一對子女,但因為先生突發重病,為了規避鉅額遺產稅,在其他專家的建議下,重新到戶政登記恢復婚姻關係,而先生名下全部財產也隨即以贈與原因過戶給太太,一完成移轉馬上又辦妥離婚。然而,事後申報先生遺產稅後,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的現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