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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30 地被政府徵收了,為何還被課贈與稅?
範例背景
錢亨多世代務農居住於新店景美溪旁,由於世世代代以耕作為生,平日節儉勤僕,一有餘裕資金即購置不動產;雖經政府實施公地放領、三七五減租,但因家中有甚多實際耕筆者,故餘留有農地達五甲多,計一萬餘坪。隨著工商業之蓬勃發展,昔日農業用地,幾經都市計畫劃定及變更,已是今日的都會中心,加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的經過,鉅額徵收補償費,使得錢亨多頓時成為巨富,且又因擁有高速公路聯絡道路沿線,各建設公司極為看好,急忙找其合建分售;錢亨多因恐與建設公司合建糾紛不斷,故逕行將土地售予建設公司,一售即是6億餘元,加上公共設施補償費貳億餘,銀行存款一度達850,000,000元。
由於定期存款利息均應繳納綜合所得稅,銀行、信託公司不斷鼓吹其購買分離課稅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公債,前者按20%扣繳,後者到期前贖回,故無租稅負擔,幾經盤算相當划算,故除用自己名義申請購置外,定期存單解約,則交由子女代為處理,又自己年紀也大了,如此鉅額存款,一旦過世,遺產稅不得了,乃交待以隱密性極佳無記名的公債作為分散財產之工具,能否藉以免除贈與稅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無記名公債,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真的隱密性佳,可分散財產嗎?以稽徵機關角度一點也不以為然,因納稅義務人在購置無記名公債或可轉讓定期存單,一買即是數百萬,很少有人一次拿著數百萬元現金前去購置此標的,銀行轉帳在所難免,且公債表面上係無記名,但實際作業上均有買入及出售之成交單,購買者、資金撥付方式極為明確,故納稅義務人自己覺得無記名,但稽徵機關在查核資金流程則勢如破竹,一旦購買者轉用子女、甚或二親等之親屬名義,即以漏報贈與認定。以錢亨多這個案子,因2019年間用子女名義購置公債及定期存單以子女名義辦理解約,總計達7億6千餘萬元,故遭課贈與稅1億4千餘萬元,再罰2倍以下罰鍰,約當一半的贈與額均收歸國有。
贈與標的若為動產,則依民法規定,一經交付即發生贈與效力,以上述案例,購買公債資金及定期存單之資金,均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方不發生贈與行為,否則一經稽徵機關發現或查獲後再轉回,即難逃稅網,納稅人不可不慎。另目前稽徵機關經由公共設施補償費發放機關取具補償費發放清冊,幾乎所有案件均難逃一劫,又查核期間均在補償費發放後2至3年再進行,屆時幾乎所有補償費該移轉或分散者均已移轉完成,再一網打盡,難道還會有漏網之魚嗎?當然,資金轉給子女亦會主張係分散所得或借貸,若可符合下列條件則可免課贈與稅:

 一、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一)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二)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三)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四)其他具體事證。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一)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二)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三)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四)其他具體事證。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另財政部72.03.01臺財稅第31299號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於金融機構,經稽徵機關查明應課徵贈與稅者,如其存款係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時,其贈與總額之計算,應按年度各筆存款累計總額扣除定期存款屆期續存及轉存之餘額為準。又定期存款屆期有轉存其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予計入贈與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結語

筆者曾遇過一個難忘的案件,老佃農一輩子辛苦務農,收入雖僅能糊口,但過著省吃儉用的日子也終能拉拔子女長大,而第二代固然沒有飛黃騰達的成就,但個個也都有穩定的工作。有一天,傳來三七五租約土地被政府徵收的好消息,算算竟能拿到近2億的補償費。老佃農現金入袋後為了讓子女們不要過著像他一樣的苦日子,決定立刻先將其中的九成的資金平分給三個子女,還應理財人員建議投資了當時號稱最保本穩健的國外債券理財商品。詎料,福禍相倚,老佃農竟在同一年遇上了全球性金融海嘯,不僅子女的投資血本無歸,更難過的是,國稅局已緊接著又登門查稅,原來老佃農不僅沒有申報三七五租約土地補償費的所得稅,也未申報贈與稅。望著投資對帳單與厚厚的稅單,才一年光景,人生突來的財富不僅歸零,還倒欠一筆稅。這個案例警惕著我們,有道是「人不理財,財不理人」,相反的,人若不理稅的下場,則稅可是會自動找上門的,此時輕則破財消災,重則傾家蕩產,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