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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5 如果贈與人連同債務一併移轉 給受贈人,贈與稅可以減輕嗎?
範例背景
蘇永嘉在2011年間買了一棟預售屋,總價格為9,200,000元,給付頭期款、工程款計2,000,000元後,餘7,200,000元係向銀行貸款,貸款期限20年。2016年間,蘇君見兒子已找到一份好工作,成家立業的時候亦到了,蘇君乃決定將此棟房屋贈與兒子,並委託代書辦理贈與稅申報及過戶登記。
案經受託代書調閱土地及房屋謄本始發現,該棟房地尚受彰化銀行設定抵押,經向蘇君查證並向彰化銀行取得未償餘額證明,尚有貸款餘額計5,600,000元,承辦代書乃據此辦理贈與稅申報並主張贈與附有負擔扣除。試問,贈與物包含債務一併移轉給受贈人,贈與稅可減輕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贈與標的若有未償還之債務,在贈與行為發生時,經受贈人允諾清償即可作為贈與總額之扣除額。
稽徵機關受理本贈與稅申報案後,發現房地公告現值為5,400,000元,贈與標的之未貸款為5,600,000元,贈與契約中則明訂受贈人應承擔此債務,且依受贈人之扣繳憑單予以覆核分析,已足以負擔每月應繳之本金及利息,故准予將未償債務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核定贈與淨額為0元。
本案之所以節省贈與稅320,000元〔(5,400,000 – 2,200,000)×10%〕,乃在於贈與附有負擔主張得宜,因只要贈與標的確實有未償債務存在或贈與人有其他債務,受贈人允諾清償,又有足夠資力清償,即可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但資產轉讓後,贈與人需注意不可再出資代受贈人償債,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乃將補稅。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更規定,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即舉凡贈與財產本身未繳納的稅捐,工程受益費、未償還貸款(包含財產本身貸款,或雖非財產本身貸款,惟屬贈與人個人之其他債務)均屬贈與之附有負擔。
而贈與附有負擔之主張,應以贈與契約中有約定者為限,若契約當時未約定,則亦應於嗣後補約定,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於贈與稅申報時單方主張。
在主張贈與附有負擔時,應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分以下二點說明之:
  1. 贈與附有負擔已由受贈人履行者,應提出清償證明及清償之資金來源,證明原有負擔已代為清償。
  2. 受贈人確保附有負擔之履行者,如清償銀行之分期貸款,應提示所得扣繳憑單,在職年資證明或其他存款資料,用以證明受贈人有足夠能力繳交每月到期之本金及利息。
結語

受贈人有贈與附有負擔之清償證明或可供證明之事實,均可在申報贈與稅時主張扣除,進而降低贈與稅。然而實際上,筆者遇過很多此類型的案件,當中也有很多第一代規劃之目的,並非只是為了節稅,形式上贈與不動產並讓子女承受貸款,但實質更希望子女學習承擔責任,用自己的能力來清償貸款而非僅是不勞而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