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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21 為節省證交稅,以低股價申報移轉股權,是否反被課徵贈與稅?
範例背景
王無忌是一光化學公司的大股東,2019年初將一光公司股權計40萬股,按面額10元售予好友孟亦然,經按成交價繳交證券交易稅12,000元(按3‰計算)後,便將持股辦理轉讓過戶。
雖然成交價遠較市價為低,但藉此股權轉移達成上下游廠商之整合、銷售業績隨之穩定,獲利也可節節高升,王君頗覺此犧牲相當划算。但最近好友在Line群組發了股權處分價格偏低而遭國稅局課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的稅務案件新聞後,王君開始擔心自身的稅務問題,難道個人擁有的財產要便宜一點轉售,自己一點自由都沒有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2019年6月國稅局由王無忌財產總歸戶資料中發現股權鉅額減少,乃選案追查其出售股權之資金流向,經向一光公司調閱有關紀錄,發現該股權係移轉予孟亦然。
另國稅局調閱一光公司2019年王君股權移轉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於一光公司係於1973年間成立,持有一大片廠房土地及建物,均未進行資產重估價;該公司同時持有鉅額上市公司股票,國稅局乃按移轉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值及移轉當天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調整一光公司資產價值,重新核算一光公司資產淨值每股高達102元。
由於成交價與資產價值相差懸殊,國稅局認定王無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乃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以視同贈與論,核課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36,800,000元〔400,000× (102– 10)〕,核課贈與稅高達3,940,000元〔(36,800,000 – 2,200,000)×15% – 1,250,000〕。
在股權移轉的過程中,遭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課徵贈與稅者時有所聞,尤其在鉅額股權移轉之案例中,即使轉讓人與受讓人間不是三親等關係或親朋好友,雖相互間之移轉確為買賣交易,但交易雙方為了降低證券交易稅,往往在申報證交稅時,將成交價格以面額為之,此時最易發生「顯著不相當代價」而遭核課贈與稅。
故股權轉讓時其價格訂定應參酌被投資公司每股淨值,遇有資產未重估價時更應自行重估價,而土地重估價可先減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贈與論課徵與稅。而稽徵機關對於視同贈與論贈與稅之核課,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得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對於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為準。
對於以贈與論案件其核課期間之認定,仍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即納稅人如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並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所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另所謂「顯著不相當代價」,財政部表示,買賣雙方如是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以贈與論,但如能證明支付價款,即屬買賣且約定之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如以200萬元低賣就是顯著不相當。
結語
財產移轉,尤其是股權轉讓,需特別注意有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之情形,切勿為了省證交稅,不實申報成交價,導致被課徵贈與稅。
王無忌是一光化學公司的大股東,2019年初將一光公司股權計40萬股,按面額10元售予好友孟亦然,經按成交價繳交證券交易稅12,000元(按3‰計算)後,便將持股辦理轉讓過戶。
雖然成交價遠較市價為低,但藉此股權轉移達成上下游廠商之整合、銷售業績隨之穩定,獲利也可節節高升,王君頗覺此犧牲相當划算。但最近好友在Line群組發了股權處分價格偏低而遭國稅局課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的稅務案件新聞後,王君開始擔心自身的稅務問題,難道個人擁有的財產要便宜一點轉售,自己一點自由都沒有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2019年6月國稅局由王無忌財產總歸戶資料中發現股權鉅額減少,乃選案追查其出售股權之資金流向,經向一光公司調閱有關紀錄,發現該股權係移轉予孟亦然。
另國稅局調閱一光公司2019年王君股權移轉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於一光公司係於1973年間成立,持有一大片廠房土地及建物,均未進行資產重估價;該公司同時持有鉅額上市公司股票,國稅局乃按移轉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值及移轉當天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調整一光公司資產價值,重新核算一光公司資產淨值每股高達102元。
由於成交價與資產價值相差懸殊,國稅局認定王無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乃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以視同贈與論,核課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36,800,000元〔400,000× (102– 10)〕,核課贈與稅高達3,940,000元〔(36,800,000 – 2,200,000)×15% – 1,250,000〕。
在股權移轉的過程中,遭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課徵贈與稅者時有所聞,尤其在鉅額股權移轉之案例中,即使轉讓人與受讓人間不是三親等關係或親朋好友,雖相互間之移轉確為買賣交易,但交易雙方為了降低證券交易稅,往往在申報證交稅時,將成交價格以面額為之,此時最易發生「顯著不相當代價」而遭核課贈與稅。
故股權轉讓時其價格訂定應參酌被投資公司每股淨值,遇有資產未重估價時更應自行重估價,而土地重估價可先減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贈與論課徵與稅。而稽徵機關對於視同贈與論贈與稅之核課,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得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對於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為準。
對於以贈與論案件其核課期間之認定,仍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即納稅人如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並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所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另所謂「顯著不相當代價」,財政部表示,買賣雙方如是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以贈與論,但如能證明支付價款,即屬買賣且約定之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如以200萬元低賣就是顯著不相當。
結語
財產移轉,尤其是股權轉讓,需特別注意有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之情形,切勿為了省證交稅,不實申報成交價,導致被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