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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5 匯款供國外子女就學生活所需,是否課徵贈與稅?
範例背景
張忠國是國內著名之水果進口商,會隨著不同季節進口北美及澳洲之當令水果。由於張君與產地大盤商極為熟悉,擁有國內極為良好之行銷通路,獲利頗豐。張君的一對子女聰明靈巧,但其對臺灣之教育體制和環境頗為失望,希望能赴美及早開拓國際視野,故於孩子結束臺灣國中教育後即送至美東私立高中展開其高中教育。由於兩個孩子在臺灣已有不錯的學業基礎,在美東私立高中銜接高等教育時順利的分別申請上耶魯大學及麻省理工學院。
就在2019年間,大女兒耶魯大學畢業,且平順的繼續攻讀碩士學位,張君極為高興,當時恰好其在臺灣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乃以幫子女付學費的方式,將定存解約折合美金計930,000元匯至美國女兒戶頭。
張君將款項匯出至國外供子女就學及生活所需,是否課徵贈與稅?除生活所需外之支出,是否課徵贈與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之通報資料發現,張忠國將折合美金930,000元匯款至美國女兒帳戶,其匯款原因載明就學及生活費,乃請張君前來國稅局補充說明,依張君表示上述匯款之資金來源均係定存解約,來源極為明確,且屬經營之水果貿易公司,帳證清楚完全無逃漏稅,絕對可禁得起調查。惟國稅局向其明白表示,並非懷疑其個人或公司逃漏稅,而是欲了解其將資金匯至國外的原因,張君對於其之所以將資金匯至女兒帳戶坦蕩表示,完全係供子女就學及生活費。但由於所匯款項與學費生活費需求落差相當大,不可能全部均當學費,經國稅局進一步詢問資金狀況,張君坦然稱其中美金820,000元已用於在子女學校附近購置了一戶相當不錯的公寓,然由於張君匯款事實極為明確又有資金流程可稽,乃依當時匯價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24,60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2,240,000元〔(24,600,000– 2,200,000)×10% 〕,再處以1倍之罰鍰。
將資金匯往國外或中國,均要填寫匯出匯款申請單並載明匯款原因,因目前每人每年匯出款項之額度可達美金5,000,000元,故部分納稅人以為可自由匯兌,進而疏忽相關稅負問題;但稽徵機關可能會由匯款原因載為接濟親友、贍家費等名義,進一步追查資金之流向與用途,進而追出涉及贈與稅情事。
以本案為例,張君辛苦一輩子的積蓄,可能因一時疏忽就被課上百萬之贈與稅及罰鍰,故在對外匯款時不得不小心。
法令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依目前實務上之認定,所謂生活費、教育費應係在合理範圍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逾220萬元部分即應依同法第19條規定核算其贈與稅額。
近幾年兩岸往來頻繁,匯款至大陸資金不斷增加,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之標準,只要匯款金額在30萬美金以上之匯出款或異常匯出者,中央銀行均將移交稽徵機關調查,即只要大額匯款,匯款人與收款人間沒有夫妻關係,而匯款人又提不出匯至大陸之具體用途說明,均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結語
歐美的高等教育不僅提供優質的教育環境,更促使學生培養多元面向的思考能力,因此吸引許多海外學子前往留學。在此情況下,難免會有父母為了支付學費及生活費而直接匯款至兒女戶頭的情事。許多人誤以為資金匯往國外可逕行自由匯兌,因此不乏事後被國稅局查核。事實上只要是年度單筆匯款金額逾美金30萬元或累計超過美金100萬元,且收款人非本人或夫妻關係者,都可能被選案調查。若父母匯款給子女顯然超過學費及生活費所需之水準,或者是國外帳戶是父母及子女的聯名帳戶,皆很容易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納稅人宜多加注意。
張忠國是國內著名之水果進口商,會隨著不同季節進口北美及澳洲之當令水果。由於張君與產地大盤商極為熟悉,擁有國內極為良好之行銷通路,獲利頗豐。張君的一對子女聰明靈巧,但其對臺灣之教育體制和環境頗為失望,希望能赴美及早開拓國際視野,故於孩子結束臺灣國中教育後即送至美東私立高中展開其高中教育。由於兩個孩子在臺灣已有不錯的學業基礎,在美東私立高中銜接高等教育時順利的分別申請上耶魯大學及麻省理工學院。
就在2019年間,大女兒耶魯大學畢業,且平順的繼續攻讀碩士學位,張君極為高興,當時恰好其在臺灣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乃以幫子女付學費的方式,將定存解約折合美金計930,000元匯至美國女兒戶頭。
張君將款項匯出至國外供子女就學及生活所需,是否課徵贈與稅?除生活所需外之支出,是否課徵贈與稅?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之通報資料發現,張忠國將折合美金930,000元匯款至美國女兒帳戶,其匯款原因載明就學及生活費,乃請張君前來國稅局補充說明,依張君表示上述匯款之資金來源均係定存解約,來源極為明確,且屬經營之水果貿易公司,帳證清楚完全無逃漏稅,絕對可禁得起調查。惟國稅局向其明白表示,並非懷疑其個人或公司逃漏稅,而是欲了解其將資金匯至國外的原因,張君對於其之所以將資金匯至女兒帳戶坦蕩表示,完全係供子女就學及生活費。但由於所匯款項與學費生活費需求落差相當大,不可能全部均當學費,經國稅局進一步詢問資金狀況,張君坦然稱其中美金820,000元已用於在子女學校附近購置了一戶相當不錯的公寓,然由於張君匯款事實極為明確又有資金流程可稽,乃依當時匯價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24,60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2,240,000元〔(24,600,000– 2,200,000)×10% 〕,再處以1倍之罰鍰。
將資金匯往國外或中國,均要填寫匯出匯款申請單並載明匯款原因,因目前每人每年匯出款項之額度可達美金5,000,000元,故部分納稅人以為可自由匯兌,進而疏忽相關稅負問題;但稽徵機關可能會由匯款原因載為接濟親友、贍家費等名義,進一步追查資金之流向與用途,進而追出涉及贈與稅情事。
以本案為例,張君辛苦一輩子的積蓄,可能因一時疏忽就被課上百萬之贈與稅及罰鍰,故在對外匯款時不得不小心。
法令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依目前實務上之認定,所謂生活費、教育費應係在合理範圍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逾220萬元部分即應依同法第19條規定核算其贈與稅額。
近幾年兩岸往來頻繁,匯款至大陸資金不斷增加,依中央銀行外匯局之標準,只要匯款金額在30萬美金以上之匯出款或異常匯出者,中央銀行均將移交稽徵機關調查,即只要大額匯款,匯款人與收款人間沒有夫妻關係,而匯款人又提不出匯至大陸之具體用途說明,均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結語
歐美的高等教育不僅提供優質的教育環境,更促使學生培養多元面向的思考能力,因此吸引許多海外學子前往留學。在此情況下,難免會有父母為了支付學費及生活費而直接匯款至兒女戶頭的情事。許多人誤以為資金匯往國外可逕行自由匯兌,因此不乏事後被國稅局查核。事實上只要是年度單筆匯款金額逾美金30萬元或累計超過美金100萬元,且收款人非本人或夫妻關係者,都可能被選案調查。若父母匯款給子女顯然超過學費及生活費所需之水準,或者是國外帳戶是父母及子女的聯名帳戶,皆很容易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納稅人宜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