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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3 在臺灣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為何被列為國稅局調查重點?如何才能免除贈與稅?
範例背景
謝仁智、謝仁義兩兄弟分別為年僅10歲及11歲的小學生, 均屬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年紀雖小,但在兩人父親謝偉雄刻意的安排下,自小即是小富翁,因父親遇有機會總會以兄弟兩人的名義作各項投資,自然而然累積一定之財力及所得能力。
2016年1月間,謝偉雄設立山峰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玩具之進出口買賣,以仁智、仁義二兄弟作為股東之一,各投資3,000,000元。小小年紀即能有此資金投資,當然很快就受到國稅局之關注,因贈與稅之核課對象,最喜歡找上無所得能力,但又有能力置產者。國稅局會順利對其課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事隔一年餘,稽徵機關依山峰貿易有限公司申報所得稅所附股東名冊,發現山峰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謝仁智、謝仁義,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均屬在學學生,當無所得能力,乃依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
其父謝偉雄接到國稅局通知後,因生意非常繁忙,無意間忘記此事,乃逾期未補報贈與稅。案經國稅局逕以「視同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6,000,000元,應納贈與稅380,000元〔(6,000,000 – 2,200,000)×10%〕,因謝偉雄逾期未補報贈與稅,乃再處以1倍罰款,補稅送罰總計應繳金額達760,000元。
謝偉雄接獲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後,才赫然發現事態嚴重,乃洽詢其會計師,經受任會計師深入瞭解後發現,謝仁智、謝仁義之投資資金均來自兄弟兩人之房屋租金收入。按仁智、仁義二兄弟在出生時,其祖父即以其名義購屋乙棟並申報贈與稅,嗣後房屋即加以出租,租賃所得每年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再者租金則以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目前投資資金即來自定期存款。本案由會計師檢附資金流程及資力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接獲此證明文件,因事證甚明,乃准予更正,除免納贈與稅外,亦不以違章裁罰。
本案限制行為能力投資股權,由於提示證明支付之款項屬購買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故免予課徵贈與稅760,000元,頗值吾人效法。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與第5條第5款規定,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此所謂屬購買人所有之資金,除於投資或買受時已有客觀性付款流程之證明文件外,其付款之資金來源證明尤為重要。
以本案為例,係主張資金來自租賃所得方得免課贈與稅及受罰。而若付款來源係直接來自受贈資金,則應檢附原贈與稅之核定資料及截至購買財產時資金仍存在且為其所有之證明,若該受贈資金已轉出,則應將運用過程之連貫資料一併提供佐證。另若為繼承而來,則應檢附被繼承人遺產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以證明「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無行為能力者」為繼承人之一。
結語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親代其安排各項投資及購置財產而成為億萬富翁者,容易被列為國稅局的調查重點,若能具備足夠資金能力,以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之資金,則可免納贈與稅。有一句諺語: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只要拉長規劃時間,必然可以降低租稅風險,切忌急就章,造成「一失足成千萬稅」的遺憾。
謝仁智、謝仁義兩兄弟分別為年僅10歲及11歲的小學生, 均屬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年紀雖小,但在兩人父親謝偉雄刻意的安排下,自小即是小富翁,因父親遇有機會總會以兄弟兩人的名義作各項投資,自然而然累積一定之財力及所得能力。
2016年1月間,謝偉雄設立山峰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玩具之進出口買賣,以仁智、仁義二兄弟作為股東之一,各投資3,000,000元。小小年紀即能有此資金投資,當然很快就受到國稅局之關注,因贈與稅之核課對象,最喜歡找上無所得能力,但又有能力置產者。國稅局會順利對其課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事隔一年餘,稽徵機關依山峰貿易有限公司申報所得稅所附股東名冊,發現山峰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謝仁智、謝仁義,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均屬在學學生,當無所得能力,乃依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
其父謝偉雄接到國稅局通知後,因生意非常繁忙,無意間忘記此事,乃逾期未補報贈與稅。案經國稅局逕以「視同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6,000,000元,應納贈與稅380,000元〔(6,000,000 – 2,200,000)×10%〕,因謝偉雄逾期未補報贈與稅,乃再處以1倍罰款,補稅送罰總計應繳金額達760,000元。
謝偉雄接獲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後,才赫然發現事態嚴重,乃洽詢其會計師,經受任會計師深入瞭解後發現,謝仁智、謝仁義之投資資金均來自兄弟兩人之房屋租金收入。按仁智、仁義二兄弟在出生時,其祖父即以其名義購屋乙棟並申報贈與稅,嗣後房屋即加以出租,租賃所得每年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再者租金則以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目前投資資金即來自定期存款。本案由會計師檢附資金流程及資力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國稅局接獲此證明文件,因事證甚明,乃准予更正,除免納贈與稅外,亦不以違章裁罰。
本案限制行為能力投資股權,由於提示證明支付之款項屬購買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故免予課徵贈與稅760,000元,頗值吾人效法。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與第5條第5款規定,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此所謂屬購買人所有之資金,除於投資或買受時已有客觀性付款流程之證明文件外,其付款之資金來源證明尤為重要。
以本案為例,係主張資金來自租賃所得方得免課贈與稅及受罰。而若付款來源係直接來自受贈資金,則應檢附原贈與稅之核定資料及截至購買財產時資金仍存在且為其所有之證明,若該受贈資金已轉出,則應將運用過程之連貫資料一併提供佐證。另若為繼承而來,則應檢附被繼承人遺產稅之免稅或繳清證明,以證明「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無行為能力者」為繼承人之一。
結語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親代其安排各項投資及購置財產而成為億萬富翁者,容易被列為國稅局的調查重點,若能具備足夠資金能力,以證明支付價款屬購買人所有之資金,則可免納贈與稅。有一句諺語: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只要拉長規劃時間,必然可以降低租稅風險,切忌急就章,造成「一失足成千萬稅」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