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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10 常言道親兄弟明算帳,您知道兄弟或二等親間財產買賣,可能會課徵贈與稅?
範例背景
林正雄於2018年8月1日將其持有大宜公司股票計95萬股移轉給妹婿,心想自己與妹婿既不同姓又不同戶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亦未主張買賣,更無所謂買賣價金流程可言。
林正雄乃持證券交易稅完納證明、股票及印鑑,向被投資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該被投資公司亦未發現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為二親等關係而依規定准其過戶。林正雄心想,股票轉移真是容易,只要繳交3‰之證券交易稅,即可輕而易舉完成股票轉移動作,其真的可以如願以償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臺灣國稅局依正常選案標準將本案列為選查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通知林正雄於10日內補報贈與稅。林正雄於10日內並未補報贈與稅,但補充說明,其與妹婿常有生意往來,在2016年間因外銷退貨貨款票據到期乃向妹婿借入鉅額款項,並檢附銀行存摺及帳載記錄供核,故本案股權移轉係債務之抵償而非屬贈與。案經國稅局就林正雄所提示存摺追查資金進出情形,發現主要資金進出均為現金存入或提領,轉帳存入部分亦與林君妹婿無關,又所檢附公司股東往來帳載記錄,僅載明金額,摘要欄中亦未記載係何人存入、何人提領,故並無出售股份償還債務之事實,乃逕行核算大宜公司2018年8月1日資產淨值為每股47元,核定贈與總額44,650,000元,應納贈與稅5,117,500元。
二親等間之財產移轉,雖屬「視同贈與」,贈與人毋需主動申報贈與稅,但一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報,雖不需處罰及加計利息,但僅本稅即非常可觀,不可不慎。現今國人的稅法意識尚在養成,可能了解一親等間財產移轉較容易引起國稅局注意,而忽略二親等間財產移轉漏報贈與稅,且囿於國人交易習慣,常常以現金交易,俟國稅局通知提示資金證明時,方臨訴訟興證,漏洞百出,最後必遭國稅局以贈與論。以本案為例,若林正雄向妹婿舉債時能保留完整資金流程證明,一經國稅局通知立即主張,經國稅局以「買賣」認定後,即可省稅負達5,117,500元。
法令解析
依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所謂「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係指買賣之同時有實際付款之客觀性付款流程,如承買人由臺灣銀行存款戶提領現金,換取銀行支票、本票或電匯、郵匯支付者,應檢附存摺影本、銀行支票、本票或電匯單影本。此外尚需提示買受人的付款能力證明,如綜所稅申報資料、服務年資證明等。另依86.03.11臺財稅第860047586號函規定,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有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之情形者,如經稽徵機關查證該等買賣屬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目前實務之處理必須在過戶登記完成後3個月內完全付清價款,惟稽徵機關在核准買賣成立後,通常會另行列管查核以杜取巧逃漏,納稅人不得不注意。
結語
本案提醒了納稅人:首先是兄弟姊妹間之財產交易,以贈與論,應先申報國稅局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完成過戶,降低贈與稅風險,並保留價金來源及支付紀錄;其次,若兄弟姊妹間之財產交易,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
案例中的當事人利用「姻親關係」自以為聰明的避掉「兄弟姊妹間的贈與」,但螳螂捕蟬,黃雀在後,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將認定為贈與而得補繳高額贈與稅;還不如一開始即老老實實的以「買賣」來進行股票轉移。
林正雄於2018年8月1日將其持有大宜公司股票計95萬股移轉給妹婿,心想自己與妹婿既不同姓又不同戶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亦未主張買賣,更無所謂買賣價金流程可言。
林正雄乃持證券交易稅完納證明、股票及印鑑,向被投資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該被投資公司亦未發現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為二親等關係而依規定准其過戶。林正雄心想,股票轉移真是容易,只要繳交3‰之證券交易稅,即可輕而易舉完成股票轉移動作,其真的可以如願以償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臺灣國稅局依正常選案標準將本案列為選查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通知林正雄於10日內補報贈與稅。林正雄於10日內並未補報贈與稅,但補充說明,其與妹婿常有生意往來,在2016年間因外銷退貨貨款票據到期乃向妹婿借入鉅額款項,並檢附銀行存摺及帳載記錄供核,故本案股權移轉係債務之抵償而非屬贈與。案經國稅局就林正雄所提示存摺追查資金進出情形,發現主要資金進出均為現金存入或提領,轉帳存入部分亦與林君妹婿無關,又所檢附公司股東往來帳載記錄,僅載明金額,摘要欄中亦未記載係何人存入、何人提領,故並無出售股份償還債務之事實,乃逕行核算大宜公司2018年8月1日資產淨值為每股47元,核定贈與總額44,650,000元,應納贈與稅5,117,500元。
二親等間之財產移轉,雖屬「視同贈與」,贈與人毋需主動申報贈與稅,但一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報,雖不需處罰及加計利息,但僅本稅即非常可觀,不可不慎。現今國人的稅法意識尚在養成,可能了解一親等間財產移轉較容易引起國稅局注意,而忽略二親等間財產移轉漏報贈與稅,且囿於國人交易習慣,常常以現金交易,俟國稅局通知提示資金證明時,方臨訴訟興證,漏洞百出,最後必遭國稅局以贈與論。以本案為例,若林正雄向妹婿舉債時能保留完整資金流程證明,一經國稅局通知立即主張,經國稅局以「買賣」認定後,即可省稅負達5,117,500元。
法令解析
依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所謂「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係指買賣之同時有實際付款之客觀性付款流程,如承買人由臺灣銀行存款戶提領現金,換取銀行支票、本票或電匯、郵匯支付者,應檢附存摺影本、銀行支票、本票或電匯單影本。此外尚需提示買受人的付款能力證明,如綜所稅申報資料、服務年資證明等。另依86.03.11臺財稅第860047586號函規定,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有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之情形者,如經稽徵機關查證該等買賣屬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目前實務之處理必須在過戶登記完成後3個月內完全付清價款,惟稽徵機關在核准買賣成立後,通常會另行列管查核以杜取巧逃漏,納稅人不得不注意。
結語
本案提醒了納稅人:首先是兄弟姊妹間之財產交易,以贈與論,應先申報國稅局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完成過戶,降低贈與稅風險,並保留價金來源及支付紀錄;其次,若兄弟姊妹間之財產交易,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
案例中的當事人利用「姻親關係」自以為聰明的避掉「兄弟姊妹間的贈與」,但螳螂捕蟬,黃雀在後,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將認定為贈與而得補繳高額贈與稅;還不如一開始即老老實實的以「買賣」來進行股票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