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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二章:美國所得稅篇
Q9 主張三姑六婆、親朋好友各送220萬贈與給子女不行嗎?
範例背景
鄭元紹於2019年12月20日與剛滿5歲的兒子鄭小元訂立買賣契約,將坐落於臺北市大安區的房地乙棟售予鄭小元。
由於鄭小元年僅5歲當無購買能力,但該房地之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高達3,960萬元;故乃由鄭元紹本人、配偶、鄭小元的祖父母、姨媽、姨丈、叔叔、嬸嬸、保姆及數個朋友總計18人分別贈與220萬元給鄭小元,並分別申報贈與稅案,因案件單純國稅局乃以櫃檯化案件處理,各親朋好友立即取得免稅證明。
鄭元紹取得全部免稅證明及銀行資金證明後,乃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主張自己售屋與兒子係自有資金購買,應免課贈與稅。以鄭元紹的作法來避開贈與稅可行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申報案後發現,買受人鄭小元購屋之資金來源係由18位親朋好友贈與,深入調查發現部分親友所得能力不高應無贈與現金能力;而各親朋好友自己亦有年幼子女,哪有不贈與自己子女,反而贈與他人子女置產的道理?又贈與人分別設籍在不同縣市,但贈與地點、時間、銀行相近,且贈與人資金均自鄭元紹的帳戶轉入,足以證明其蓄意安排規避贈與稅。乃請鄭元紹前來協談,鄭元紹坦承不諱,稽徵機關就鄭小元購屋部分因有明確資金流程乃以買賣認定,而對其他親友贈與現金部分,乃係鄭元紹提供資金給各親友,再由各親友贈與其兒子,故改課鄭元紹之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為39,600,000元,贈與淨額35,200,000元,應納贈與稅4,030,000元,因有刻意逃漏稅之嫌疑,故再處以1倍之罰緩。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若前例係由親友以「自己資金」無償贈與給同一個人,則短期間內,同一受贈人即可取得大額受贈資金以供置產之用,也不會有為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購置財產而遭課贈與稅情事。但贈與人需具有經濟能力、資金來源及贈與事實。
又上述所謂「每人每年」,係指每一自然人在一個年度中之贈與可扣除220萬元免計入贈與額。
以本例而言,鄭小元才5歲,鄭元紹可分年贈與自己兒子220萬元,產權按持分分年過戶即可全部過戶予兒子名下,又若由夫妻二人每年分別贈與220萬現金,則兒子9歲時即有資力購屋。

法令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可由配偶一方先贈與220萬元予另一方,再由另一方贈與子女,如此配偶一方雖無所得能力,亦可享有免稅贈與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除法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在一個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結語

如欲幫未成年子女登記高價房屋或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必須先由父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始能辦理過戶登記;而若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即可免贈與稅。想當然爾,國稅局受理此類案件後必須嚴格追查資金來源。故提醒欲進行贈與給孩子的納稅人,應善用「每年220萬贈與免稅額」的原則,並妥善保管贈與資料,若贈與人無收入來源,需先注意資金是否為他人贈與,以免漏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