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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會計師(Peter Lu‧)、陳遠東會計師(YT Chen)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
第四章 常見美國信託
一、美國信託概述
在美國,信託是一項法律工具,常用於保護和管理財產。具體而言,信託是一種法律結構,透過設立信託並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管理,使第三方受益人得以依照信託協議受益。更精確地說,信託是一種三方委託關係:第一方為設立人(Settlor),其將財產轉移給第二方受託人(Trustee),由其管理並為第三方受益人(Beneficiary)之利益運用該等資產。以下為在美國設立信託的一些基本要素:

1. 設立人(Settlor):設立人,也稱為授予人(Grantor),為信託的創建者。他將自身的財產轉移至信託,由受託人根據信託協議的條款進行管理與分配。 

2. 受託人(Trustee):受託人負責管理並保護信託財產,並根據信託協議的規定管理、保護和分配財產。其有法律義務忠實履行受託義務,保障受益人權益。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商業實體,或公共機構。 

3. 信託保護人(Protector),又稱監察人,在信託合約中扮演監督受託人履行職責的重要角色,核心目的是保障受益人權益。保護人擁有監督與制衡的權力,確保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與相關法律忠實管理與處分信託財產。在指示型信託(Directed Trust)架構中,信託保護人可被賦予多項關鍵職權,包括:更換受託人、變更信託所屬州別、指定或調整受益人、決定信託本金與孳息之分配、指導信託資產投資方向、決定信託分割或轉注安排、訴訟代位行使權利,甚至可在設立人授權範圍內修訂信託條款。透過這些權限,保護人能有效維護信託目的,確保信託結構持續符合受益人最佳利益。

4.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為信託中指定的受益對象,得以享有信託資產所產生的利益或收益。其身分可以是個人、家族、慈善機構,或其他組織。 

5. 信託協議(Trust Agreement):信託協議為信託設立時簽訂的法律文件,內容載明信託目的、受託人之職責與權限、受益人權利,以及財產管理與分配的相關條件與方式。 

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是資產保護。透過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設立人能有效隔離資產,降低其遭受債權人追索、訴訟或其他潛在風險的可能性。此外,信託亦有助於資產分配及遺產傳承規劃,確保設立人的財產能依照其意願,在其身故後妥善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在美國,不同類型的信託各有其法律規範與稅務要求。常見的信託類型包括生前信託(Living Trust)、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以及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等。設立人可依據自身需求與目標,選擇最合適的信託架構,以達到資產保護與傳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