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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四章 信託與個人之相關美國稅表
6. 8621表

如果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的利益,可能需要提交8621表。PFIC是指一間符合「被動所得測試」(passive income test)或「被動資產測試」(passive asset test)任一測試的外國公司。
所謂所得測試是指,如果外國公司75%以上的總所得符合「被動所得」的定義,則該外國公司即被視為PFIC。被動所得通常包括股息、利息、權利金、租金和年金,此外,還有許多其他特殊規定來決定哪些所得應包括在內。
所謂資產測試是指,如果一家公司在產生被動所得的稅務會計年度內,產生被動所得的資產的百分比達到50%以上或為了產生被動所得而持有的資產佔全公司總資產的百分比達到50%以上,則該外國公司即被視為PFIC。
外國共同基金是一種常見的PFIC。擁有PFIC利益的美國個人可能會因為PFIC的收益和分配而需要繳納額外的稅負和利息費用。由於PFIC規則並未設計股權持有門檻,因此,即使美國個人在PFIC中的所有權利益非常小,他們也可能受到PFIC規則的影響。然而,如果外國公司既是PFIC又是CFC,一名美國投資者(亦即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通常只須遵循適用CFC規則。
在一般情況下,美國投資者在PFIC中可從三種課稅方法中選擇其中一種來完成稅上申報,投資者可以選擇:
(1) 超額分配法(the excess distribution regime)(此為預設制度);
(2) 合格的選擇資金法(Qualified Electing Fund,QEF);或
(3) 市價法(Mark-to-Market)。

美國投資者選用的PFIC不同的課稅方法,  8621表上需要提交的資訊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美國投資者如果符合下述情形,即須提交8621表:
(1) 從PFIC接收了特定之直接或間接分配;
(2) 在直接或間接處分PFIC股票的過程中實現了資本利得;
(3)就PFIC的課稅方法作出選擇,包括「合格的選擇資金法」或是「市價法」;
(4) 提交關於採用「合格的選擇資金法」或按「市價法」的選擇資訊;或者
(5) 須就PFIC提交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