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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19 超額欠稅之配偶可否申請出境?
範例背景
個人欠稅超過1,000,000元將被限制出境,對於一個因業務關係而須經常往來外國的人而言,可謂莫大的限制。施崇文畢業於臺大外文系,精通數國語言,是位具有語言天分的人。由於精通各國語言,貿易往來亳無障礙,所經營的進出口公司歷年來業績均呈倍數成長,可謂財源廣進,累積財富無數。
2019年間,眼見市場極為熱絡,乃大額進口各種健康食品,惟因只重視業務開發及拓展,未注意到發票開立問題,且公司資金與個人資金混合使用,俟稽徵機關發現其漏開發票嚴重而遭查獲時,已難以收拾,除公司被補鉅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個人因盈餘分配未扣繳稅額及個人綜合所得漏報乙節,經補稅及裁罰達1千5百餘萬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在查核稅案時,發現施崇文應繳所得稅及罰鍰高達15,350,000元,經通知限期繳納卻逾期未繳,又逾復查申請時間,其應繳稅額乃告確定,然施君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故其配偶被限制出境,施崇文仍得自由入出境。
依財政部統計資料,目前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個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高達6,000人以上,當被限制出境後,對部分常需要出國接洽業務的個人而言,可能造成莫大損失。但實際上常見夫妻間透過租稅納稅主體之安排來規避此問題,例如夫常出國,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則夫仍可自由出入境,反之亦同。

法令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移轉或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上述所謂一定金額,個人已確定之欠稅1,000,000元,營利事業為2,000,000元;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及罰款達1,500,000元以上者,營利事業欠稅達3,000,000元以上者。

結語

雖然可選擇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避免個人因欠稅而遭受限制出境,但欠稅個人自應循行政救濟程序或繳清積欠稅款或罰鍰以解決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