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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17 如何申請退還因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的稅款?
範例背景
丁文江以磁磚之總經銷為主要業務,2018、2019年間因建築業景氣特別好,獲利頗豐,故連續買了二棟房子。由於家庭人口簡單,自己亦住不了那麼多,乃全部出租於他人;由於房屋面積大戶數多,每戶租金達40,000元,一年下來光租金收入即上百萬元。丁文江平時為守法的好國民,故雖然房屋均出租給個人,仍全額列報綜合所得。2020年度,不含租賃之所得為1,340,000元,加計租賃所得960,000元,全年所得達2,300,000元;扣除免稅、扣除額208,000元,應納綜合所得稅為283,800元(2,092,000×20% – 134,600)。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綜合所得稅之查核,重點均擺在有無漏報所得或免稅、扣除額有無多報,至於租賃收入有無扣除相關費用,通常很少刻意自動減除。以本案為例,丁文江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未注意到租賃收入尚可減除相關費用,而稽徵機關又未自動減除,致稅額增加82,560元,按〔租賃收入960,000×(1 – 43%)=租賃所得547,200〕〔(1,340,000+547,200 – 208,000)×20% – 134,600=應納所得稅201,240〕(申報所得稅283,800 –應納所得稅201,240=溢繳所得稅82,560)。
個人無論出租土地、房屋收取租金之收入,亦或出售房地取得價款,均可檢具憑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如修理費、稅捐、折舊及購屋借款利息等。若無法逐項列舉,則可依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標準列為減除,一般納稅義務人往往未注意到此細節而增加租稅之負擔。納稅人日後發現因適用法令錯誤造成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只要在繳納之日起5年內,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法令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以財產出租收到之租金收入,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採列舉扣除額者,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若無法逐項舉證申報,土地租賃所得以減除地價稅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租賃收入則可減除43%之必要費用。

至於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所得,自2016年1月1日起,依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或舊制,有不同的課稅方式:

出售屬依新制課稅的房屋、土地(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房屋及土地都要按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並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出售屬依舊制課稅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交易部分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免納所得稅(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

結語

納稅義務人往往因不諳繁雜且時而增刪修訂之稅務法規,錯失可合法節稅的機會;但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可依稅捐稽徵法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建議平時即可諮詢專業人士,掌握租稅法規之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