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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2026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34 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成立「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之主要目的為何?
案例
林老先生為台灣人,早年靠打拚積累了豐厚資產,且因早期具備稅務規劃概念,其財產遍及海內外。鑑於美國教育的開放性,他早早就將小孩送往美國發展;其兒子也在10年前於美國落地生根,居住於麻州,而妻子與小孩一家均為美國公民。
由於林老先生年事已高,資產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若直接贈與兒子,將增加兒子的遺產稅與所得稅負擔;若直接贈與孫子,又可能因婚姻或家庭糾紛而引發爭議,使他在財產規劃上進退維谷。
林老先生了解到,美國人普遍利用信託來保護財產,並實現永續傳承的目的,不知道如果自己不是美國人是否也可以設立信託,以及在操作上應注意哪些事項。

專家解析

所謂信託,意指信託設立人將財產轉移予受託人,為公益或特定受益人之利益,進行財產管理、處分、孳息收取及分配的信賴安排。信託關係涉及三方:設立人、受託人、受益人。設立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並依約將信託財產及其孳息交付給受益人,這就是信託的基本運作模式。
一般而言,設立信託的原因主要包括:保障後代子孫財富、維持家族財富永續、家族事業與財富所有權的繼承、防止子女或其他人不當管理運用財產、進行稅務規劃、增加資產配置彈性、避免家族分裂、保護信託人及繼承人免受動盪、政治或其他危機影響。信託之所以能從傳統的家族財產轉移工具,發展成為現代財產管理的重要方式,主要在於其高度的靈活性。過去信託多以土地為主要標的,現今則可涵蓋各類動產,甚至任何具有價值的資產均可納入信託管理。
專業受託人的出現,使得信託資產能交由具有財經法律知識或經驗的專業公司或個人管理,間接促成了信託制度的蓬勃發展。為了後代為美籍居民之受益人所設立之美國信託,尤其是「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而言,其主要目的除了能夠讓境外資金引入美國、並讓資金在美國永久運用外,還能將中國、台灣個人或第三地持股公司的資產或存款由美國朝代信託持有,使美國以外的資產正式落地美國。設立人過世後,轉為不可撤銷信託非授予人信託,以達到財富傳承。以達到財富傳承的效果,免除信託資產傳承時需繳納美國移轉稅與「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需要注意的是,若信託合約撰寫不完善,受益人仍可能無法擺脫美國移轉稅,因此建議務必與專業信託律師討論後撰寫信託文件。此外,朝代信託亦可達成信託資產不被債權人追索的目的。
一般而言,美國信託可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以及「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可撤銷信託顧名思義,透過信託合約的設計,設立人可保留彈性,允許更改信託內容或撤銷信託,進而取回信託資產。不可撤銷信託則是設立人放棄信託的撤銷權,將資產從自身切割,達到保護資產的效果;就資產保護性而言,不可撤銷信託優於可撤銷信託。不過,並非每種情況都適合成立不可撤銷信託,因為不同財產類型在不同信託形態下所觸及的稅務問題不同。此外,財產所在地也會對信託設立與運作造成相當影響,以下分述兩種較常見的組合。

外國人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資產」
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境內設立不可撤銷非授予人信託,設立人在信託成立後,將在美國的資產放入信託中。一般而言,設立美國信託時,首先要考慮的重點是贈與稅與遺產稅。以設立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且持有美國本地股票為例,股票屬於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當其被移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時,不會被課徵贈與稅。換言之,非美國人將美國股票放到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中,是不用繳納贈與稅的。反觀,若外國人將不動產移入,則會引發贈與稅,或如果是美國非稅務居民設立可撤銷信託來持有美國境內的股票,一旦遇到設立人過世,即便設立人是非美國稅務居民,這些股票仍需先繳納遺產稅,才能留存在信託中。才能留存在信託中。可見,僅一個字的差異,其稅務效果卻天壤之別。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自設立之日起,即受到該州信託法的管理。若為非授予人信託,美籍受益人或信託需要開始負擔美國信託收益的所得稅負。舉例來說,信託所得如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須就該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信託所得如果未分配給受益人而留於信託之內,則需由信託本身繳納所得稅。至於將資產移入美國信託所產生的美國贈與稅問題,簡言之,對於非美國納稅義務人而言,適合放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的資產,主要是無贈與稅的資產,例如美國股票、債券等無形資產,或是美國境外資產。假設有贈與稅問題,也可考慮透過結構調整(如資產變形)來處理,但過程中可能產生費用或引起國稅局的認定爭議,需謹慎規劃。
在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時,一來要先考慮資產移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移轉稅風險,二來是信託成立後造成所得稅負的差異,才能達到信託規劃的最大利益。

外國人設立美國境外「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境外資產」
另外一種情形是將海外資產移入美國信託。對非美國納稅義務人來說,可以在美國設立可撤銷信託。那麼,美國可撤銷信託有何特點呢?一般而言,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設立後,只要在美國稅法上被視為美國非授予人信託,信託當年度全球所得都需要繳納美國稅。然而,美國可撤銷信託的情況不同:設立人不是美國納稅義務人,且該信託為可撤銷;在美國稅法目的上被視為是外國授予人信託;因此所得稅義務將落在非美國納稅義務人身上。也就是說,如果信託沒有美國來源所得,就不會產生美國所得稅義務,自然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
另外,美國受託公司對於信託控有之海外金融帳戶仍須通報 FATCA。此外,信託本身仍受到美國法律的保障,可稱是一舉數得。值得注意的是,此種信託在設立人過世時,會自動轉換為「不可撤銷信託」。此時,性質從美國可撤銷信託轉換為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因此在設立人死亡前,境外資產的增值不需課徵美國稅。然而,既然在世時資產屬於設立人,設立人的債權人仍可對信託主張權利。

以本篇林先生家為例,林老先生可分別設立美國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首先將林老先生的資產進行分類,除了美國及境外資產外,還需進一步細分美國資產是否會產生遺產或贈與稅,以及資產性質是長期繼承或短期投資,再決定哪些部分可立即放入信託,哪些需要先行處分後再入信託。美國境外資產則由可撤銷境外信託持有,相關稅負則端看資產所在地所涉及的問題。

美國信託設立流程
一、選擇信託設立州,目前可選擇:德拉瓦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或南達科他州。
二、委託信託律師。
三、確定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信託所在州的專業受託公司,或是該州居民)。
四、簽署信託合約。律師草擬信託合約後,由設立人與受託人(或受託公司)到當地公證處簽署信託合約,或在設立人所在國經兩位見證人見證後簽署信託合約。
五、申請稅籍號碼(EIN)。由受託人填寫 SS-4 表向美國國稅局申請信託的稅籍號碼。
六、開立信託之銀行帳戶。受託人(或受託公司)於美國當地銀行開立信託銀行帳戶,或由受託公司保管帳戶。
七、投資成立 LLC。受託公司可協助成立美國 LLC 公司,由保護人指定的投資委員擔任 LLC 經理人,並開立 LLC 銀行帳戶。
八、資金移入信託及 LLC。設立人的境外資金可直接匯入美國信託帳戶,並轉匯至 LLC 帳戶;或將境外財產改由美國信託持有。
九、信託後續管理。信託可進一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是 LLC 的利益。


接下來受託人(受託公司)開始依據信託合約給予權限進行資金之管理、投資、孳息取得、資本利得實現或本金之分配。

結語

以「非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設立美國信託並移轉資產到信託,如果操作得宜,可避免產生贈與稅與遺產稅,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此外,為了確保財產保護並避免受益人遭債權人追索,信託設立時應將設立人、受託公司(受託人)、受益人、信託保護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定義,確保財產不會被債權人主張,或被美國國稅局認定為設立人財產而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美國信託法制已有百年歷史,信託合約條款的設計會直接影響稅法上的認定,包括所得稅與移轉稅等精細規劃。信託設計可依據設立人的需求與資產配置狀況進行調整,以達成不同的資產規劃效果。因此,建議在設立信託前務必與專業信託律師詳細討論。
若想深入了解信託的劃分方式與稅務效果,請參考《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