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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33 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成立「朝代信託」之主要目的為何?(字數限制完整標題內收)
Q33  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成立「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之主要目的為何?

案例
林老先生為台灣人,靠著早年打拚攢下諸多積蓄,也因為早期有稅務規劃的概念,因此資產遍及海內外。同時,有鑑於美國教育的開放性,很早就將小孩送到美國發展,林老先生的兒子也早在十年前在美國落地生根並居住在麻州,妻子小孩一家都是美國人。因林老先生年事已高,資產超過一千萬美元,傳給兒子又會增加兒子的遺產稅及所得稅,如果直接贈與給孫子又擔心婚姻糾紛,再加上台灣可能要調升遺產稅,為此感到進退維谷。
林老先生聽說很多美國人皆使用美國信託來保護財產並達到永續傳承的目的,不知道如果自己不是美國人是否也可以設立信託,又有甚麼應該注意的地方?

專家解析

所謂信託,意指委託人將財產轉移予受託人,為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所協助處理:財產管理、處分、孳息、分配之信賴關係。信賴關係包含:設立人、受託人、受益人間的關係等,其中設立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並將其信託財產與孳息依信託合約約定交付給受益人,此即為信託。
一般來說,信託的成立不外乎是以下原因:保障後代子孫財富、維持家族財富永續、家族事業與財富所有權的繼承、害怕子女或其他人不當管理運用財產、稅務規劃、彈性資產規畫、避免家族分裂、保護信託人及繼承人受到動盪不安及政治危機等的困擾。信託能夠從傳統家族財產的轉移工具,轉變至今成為現代財產管理的一種方式,主要是因為信託發展至今具有高度的靈活性,除了由過去的土地開發至動產,甚至是只要有價值型態存在之資產均可信託。
專業受託人的出現,使得信託資產能夠交由具財經法律知識或極具經驗的專業公司或個人來管理,間接促成了信託制度的蓬勃發展,並且為了後代為美籍居民之受益人所立之美國信託尤其是「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的主要目的,除了能夠讓境外資金進入美國、未來資金能夠永久存在美國投資運用;還可以將中國、台灣個人甚或是第三地持股公司資產或存款由美國朝代信託持有,讓美國以外地區資產正式落地美國,設立人死後轉成不可撤銷信託非授予人信託以達到財富傳承,達成信託資產傳承不再繳納美國移轉稅與「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若信託合約撰寫不周依舊可能使得受益人無法擺脫美國移轉稅,建議務必與專業信託律師討論後撰寫)與信託資產不被債權人追索的目的。
就一般美國信託而言,分成「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以及「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可撤銷信託顧名思義,可透過信託合約條款的設計保留彈性,准許信託設立人更改信託合約內容或是撤銷信託,進而取回信託資產;而不可撤銷信託,則是透過設立人放棄信託的撤銷權,將資產從自身切割開來,達到保護資產的效果,就信託的資產保護性而言,這是可撤銷信託所不及的。不過,並非每個人都適合成立不可撤銷信託,因為不同的財產在設立不同形態信託時所會觸及的稅務問題並不相同。另外,財產的所在地也會有相當大的影響,以下分述兩種比較常見的組合。

外國人設立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資產」
非美國稅務居民於美國境內設立不可撤銷非授予人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成立後,將在美國的資產放入信託中。一般在美國信託的設立上,第一要考慮到的是「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然而,以設立人為非美國稅務居民並且持有美國本地股票為例,因為股票被視作是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在移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時,並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非美國人將美國股票放到美國不可撤銷信託中,是不用繳納贈與稅的。反觀,如果是美國非稅務居民設立一個可撤銷信託來持有美國境內的股票,一旦遇到設立人過世的情況,即便設立人是非美國稅務居民,這些股票要先被課徵遺產稅後才可以留存在信託中,看起來雖只差一個字,其稅務效果卻是天壤之別。
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自設立之日開始,就受到美國信託法的管理,若為非授予人信託,美籍受益人或信託需要開始負擔美國信託收益的所得稅負。舉例來說,信託所得如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須就該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信託所得如果沒有分配給受益人,留於信託之內,那麼就必須由信託繳納該部分所得稅。至於將資產移入美國信託所產生的美國贈與稅相關問題,簡言之,對於非美國納稅義務人而言,適合放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的資產,是屬於無贈與稅的資產,例如:美國股票與債券等無形資產,或是美國境外的資產。假設有贈與稅問題,或許可以考慮將資產變形後再處理,當然處理過程中就可能會產生應負擔的代價,和國稅局意圖認定的問題,也是需要加以考慮的條件。
在設立信託時,一來要先考慮當下或是未來可能有的移轉稅風險,二來是信託成立後造成所得稅負的差異,才可以兼顧到最大利益。

外國人設立美國境外「可撤銷信託」持有「美國境外資產」
另外一種情形就是要將海外資產移入美國信託,以非美國納稅義務人來說,可以在美國設立可撤銷信託,那在美國設立美國可撤銷信託又有甚麼特點?重點在於一般美國不可撤銷信託設立後,只要在美國稅法目的上被視為是美國非授予人信託,信託當年度全球所得都需要繳納美國稅,可是美國可撤銷信託因為設立人不是美國納稅義務人,並且在美國稅法目的上被視為是授予人信託,因此所得稅義務將落在非美國納稅義務人身上,如果沒有美國來源所得就不會產生美國所得稅義務,自然不用繳納美國所得稅。
另外美國信託持有境外帳戶,並不涉及其所在國須通報 CRS 的問題,但是美國受託公司對於信託控有之海外金融帳戶仍須通報 FATCA。此外,信託當然一樣可以受到美國法律的保障,可稱是一舉數得。此種信託於設立人死亡時會自動轉換成「不可撤銷信託」,此時性質就從美國可撤銷信託轉換為道地的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因此,在死亡前境外資產的增值都不需要課徵美國稅。然而,既然設立人在世時資產屬於設立人才有這些好處的話,反之,設立人的債權人當然也可以對此信託主張權利。

以本篇林先生一家人的案例,應用於林老先生並分別設立美國可撤銷及不可撤銷信託。由前述原因,先將林老先生的資產進行分類,除了美國及境外資產外,再將美國財產細分是否會產生遺產贈與稅,另外再細分是否為長期繼承或是短期投資,再決定哪些部分可以馬上放入信託,哪些需要先行處分後再進行。美國境外資產則由可撤銷境外信託持有,相關稅負則端看資產所在地所涉及的問題。

美國信託設立流程
一、確定設立信託所在州,目前可選擇:德拉威爾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南達科塔州。
二、確定要委託的信託律師。
三、確定受託人(信託所在州的專業受託公司或當州居民)。
四、律師草擬信託合約與設立人、受託人(受託公司)到當地公證處簽署信託合約,或在設立人所在國經兩位見證人見證後簽署信託合約。
五、由受託人填寫 SS-4 表向美國國稅局申請信託的稅籍號碼(EIN)。
六、受託人(或受託公司)在美國當地銀行開立信託之銀行帳戶或受託公司保管帳戶。
七、由受託公司投資成立美國 LLC 公司,並由保護人指定之投資委員成為 LLC 公司之經理人,並開立 LLC 之銀行帳戶。
八、設立人境外資金自境外帳戶直接匯入美國信託帳戶,並轉匯至 LLC 帳戶,或是將美國境外財產改為美國信託持有。
九、後續信託也能更進一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是 LLC 的利益。

接下來受託人(受託公司)開始依據信託合約給予權限進行資金之管理、投資、孳息取得、資本利得實現或本金之分配。

結語

以「非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設立美國信託並移轉資產到信託,處理得宜可以規避贈與稅以及遺產稅的產生。另外,美國信託設立時為了達到財產保護與避免受益人之債權人請求糾紛,最好將設立人、受託公司(受託人)、受益人、信託保護人相關權利義務定義地非常清楚,財產才不會遭受「債權人(Creditor)」請求財產,或被美國國稅局認定為委託人的財產而遭課美國贈與稅或遺產稅。美國信託法制運作百年,信託合約條款的設計會直接影響到信託在稅法上的認定,衍伸出是否包含所得稅或移轉稅等相當精細的設計,能依據委託人的需求、資產配置狀況去進行調整,並且達到不同資產規劃上的效果,建議設立信託前務必與專業信託律師詳細討論。另外,對於信託更深入的劃分與探討以及稅務效果請詳見《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籌劃實務》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