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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30 以家庭有限責任合夥組織(FLP) (字數限制完整標題內收)
Q30 以家庭有限責任合夥組織(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 持有財產可達到財產傳承與節稅之目的?
案例
傅先生來自江蘇一個相當成功的企業家,有鑑於中國因汙染過於嚴重,兒子又想到美國讀書求學享有好的教育,自2011年起就開始有移民計劃,他所尋求方式與目前中國一般移民美國之模式類似,先找到一家有辦理移民豐富經驗的移民公司,並尋求好的 EB-5 投資項目,經過兩年的等待終於順利地踏上美國的土地。
隨著美國移民之進行,傅先生陸續將中國部分財產移轉進到美國,也有心理準備美國是一個高稅負的國家,尤其美國有遺產贈與稅是目前中國所沒有的。他透過專業諮詢了解到美國遺產與贈與稅截至目前(2019年)尚有高額的免稅額,考慮在免稅額 1,140 萬美元額度內贈與兒子,但考慮到孩子還小,未來變數很多,若直接贈與享有免稅額可能非最好方式,因此想要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但受託人不易尋找、專業受託公司受託費用又高,有何方式能達到合法節稅又能財富傳承?
專家解析
在美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應可為新移民在財富規劃上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了解決之道,既能達到節稅又能達到財富傳承與風險規避的好方法,可避免受贈人因無法自理財產或婚姻等因素造成受贈財產之損害而減少,又可約定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受贈人)取得財產之時間,符合信託設立人之真正想法,甚至可以根據意願分配所得方式,即使未出生的小孩亦可成為受益人。此外也可以考慮到「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的問題,以避免下一代再進行贈與時又遭課稅,若願意以購買美國人壽保險進行資產管理可能又更相對簡單。
但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找不到合適信託受託人,因受託人原則上不可以是受益人,最好是能尋求夫、妻以外之完全獨立第三者且具備美國稅務居民身分(有美國社會安全碼),或是專業的受託公司來擔任受託人,若當事人又不想短時間內將財產直接贈與給子女,但又想充分享有近年來美國高額之遺贈稅免稅扣除額,成立 FLP 可能是一個不錯之選擇。
美國 FLP(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就是依據各州有限合夥法律所規定,由家庭成員所共同成立的一種家庭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主要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兩類。目前美國接受 EB-5 移民投資之項目投資大多採用此種方式。
所謂「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的法律地位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樣擁有經營權、享受預先確定的盈利、在債務上承擔與普通合夥企業同樣的無限連帶責任,故為 FLP 主要控制者。若以家庭成員成立 FLP,通常會由主要財產管理者來擔任普通合夥人,其擁有投資比例只要一點點,但可以控制整個組織。
所謂「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他們不能主動參與合夥的管理,只有有限責任,當負債時,其損失不會超過投資資本。
一般成立 FLP 主要方式為具備美國稅務居民之普通合夥人(如父親)將主要財產成立 FLP,並將其中 99% 贈與有限合夥人(如孩子),贈與時美國國稅局曾經允許過用 70% 之市值進行贈與金額認定(2019 年贈與免稅額高達 1,140 萬美元),如此就可不繳或少繳贈與稅,並可規避未來之遺產稅;而孩子取得此股權後未來若有所得,於獨立申報時可能用較低的所得稅率,又能達到合法分散所得稅之目的。在此安排下父親雖然僅擁有 1% 股權但為主要管理與經營者,亦是實質控有財產者,而孩子雖擁有 99% 股份,但其並無實質控股權,因此不用擔心下一代將財產敗掉,而達到財富傳承目的。家族合夥公司設立流程列示如下:
設立步驟
一、選擇一個特定的州(通常為內華達州,因免州稅)設立 FLP 公司,夫妻為 100% 持有人。
二、開立公司銀行帳戶(全美國任何一州均可)。
三、將 100% 股本匯入公司帳戶或直接以財產入資到 FLP,完成資金到位程序。
四、將 99% 股權以贈與方式給小孩,並約定小孩為有限合夥人,對公司營業無管理權;父母留下 1% 股權作為普通合夥人,決定公司的營業內容及營業活動。
五、年度申報所得稅同時申報 709 表的贈與稅。
六、可考慮將 1% 股權之後放入生存信託,可避免法院遺產執行程序。
七、每年進行 FLP 記帳及報稅。
結語
在美國為達到財富傳承、風險規避與降低高額遺產與贈與稅之負擔、撙節信託之管理費,又為避免受贈人可能無法自理財產或婚姻等因素造成財產管理之不確定性,FLP(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就成為一種財富籌劃與節稅的好方法。
案例
傅先生來自江蘇一個相當成功的企業家,有鑑於中國因汙染過於嚴重,兒子又想到美國讀書求學享有好的教育,自2011年起就開始有移民計劃,他所尋求方式與目前中國一般移民美國之模式類似,先找到一家有辦理移民豐富經驗的移民公司,並尋求好的 EB-5 投資項目,經過兩年的等待終於順利地踏上美國的土地。
隨著美國移民之進行,傅先生陸續將中國部分財產移轉進到美國,也有心理準備美國是一個高稅負的國家,尤其美國有遺產贈與稅是目前中國所沒有的。他透過專業諮詢了解到美國遺產與贈與稅截至目前(2019年)尚有高額的免稅額,考慮在免稅額 1,140 萬美元額度內贈與兒子,但考慮到孩子還小,未來變數很多,若直接贈與享有免稅額可能非最好方式,因此想要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但受託人不易尋找、專業受託公司受託費用又高,有何方式能達到合法節稅又能財富傳承?
專家解析
在美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應可為新移民在財富規劃上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了解決之道,既能達到節稅又能達到財富傳承與風險規避的好方法,可避免受贈人因無法自理財產或婚姻等因素造成受贈財產之損害而減少,又可約定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受贈人)取得財產之時間,符合信託設立人之真正想法,甚至可以根據意願分配所得方式,即使未出生的小孩亦可成為受益人。此外也可以考慮到「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的問題,以避免下一代再進行贈與時又遭課稅,若願意以購買美國人壽保險進行資產管理可能又更相對簡單。
但在美國成立不可撤銷信託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找不到合適信託受託人,因受託人原則上不可以是受益人,最好是能尋求夫、妻以外之完全獨立第三者且具備美國稅務居民身分(有美國社會安全碼),或是專業的受託公司來擔任受託人,若當事人又不想短時間內將財產直接贈與給子女,但又想充分享有近年來美國高額之遺贈稅免稅扣除額,成立 FLP 可能是一個不錯之選擇。
美國 FLP(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就是依據各州有限合夥法律所規定,由家庭成員所共同成立的一種家庭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主要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兩類。目前美國接受 EB-5 移民投資之項目投資大多採用此種方式。
所謂「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的法律地位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樣擁有經營權、享受預先確定的盈利、在債務上承擔與普通合夥企業同樣的無限連帶責任,故為 FLP 主要控制者。若以家庭成員成立 FLP,通常會由主要財產管理者來擔任普通合夥人,其擁有投資比例只要一點點,但可以控制整個組織。
所謂「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他們不能主動參與合夥的管理,只有有限責任,當負債時,其損失不會超過投資資本。
一般成立 FLP 主要方式為具備美國稅務居民之普通合夥人(如父親)將主要財產成立 FLP,並將其中 99% 贈與有限合夥人(如孩子),贈與時美國國稅局曾經允許過用 70% 之市值進行贈與金額認定(2019 年贈與免稅額高達 1,140 萬美元),如此就可不繳或少繳贈與稅,並可規避未來之遺產稅;而孩子取得此股權後未來若有所得,於獨立申報時可能用較低的所得稅率,又能達到合法分散所得稅之目的。在此安排下父親雖然僅擁有 1% 股權但為主要管理與經營者,亦是實質控有財產者,而孩子雖擁有 99% 股份,但其並無實質控股權,因此不用擔心下一代將財產敗掉,而達到財富傳承目的。家族合夥公司設立流程列示如下:
設立步驟
一、選擇一個特定的州(通常為內華達州,因免州稅)設立 FLP 公司,夫妻為 100% 持有人。
二、開立公司銀行帳戶(全美國任何一州均可)。
三、將 100% 股本匯入公司帳戶或直接以財產入資到 FLP,完成資金到位程序。
四、將 99% 股權以贈與方式給小孩,並約定小孩為有限合夥人,對公司營業無管理權;父母留下 1% 股權作為普通合夥人,決定公司的營業內容及營業活動。
五、年度申報所得稅同時申報 709 表的贈與稅。
六、可考慮將 1% 股權之後放入生存信託,可避免法院遺產執行程序。
七、每年進行 FLP 記帳及報稅。
結語
在美國為達到財富傳承、風險規避與降低高額遺產與贈與稅之負擔、撙節信託之管理費,又為避免受贈人可能無法自理財產或婚姻等因素造成財產管理之不確定性,FLP(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就成為一種財富籌劃與節稅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