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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21 境外贈與(3520表)之申報需要?若不申報之處罰為何?若以前年度未申報3520表,可以補報嗎?
案例
周先生擁有電機博士學位,其子周湯米也承襲了父親的學術天賦,目前正在美國攻讀電機博士學位。周湯米出生於美國,具備美國公民身分。近年來因美國經濟趨緩,房地產市場成為外國投資人關注的熱門標的。
具備生意頭腦的周湯米,也希望能在就讀學校附近購入一戶公寓,一方面作為自住使用,另一方面則是投資上的考量。他規劃在順利取得博士學位後出售該公寓,若屆時房市有所增值,不僅可獲得一定的資本利得,也能累積實際的投資經驗。
經過實地考察後,周先生父子鎖定了學校附近的一處公寓,成交價格約為30萬美元。為減輕兒子的資金負擔,周先生計劃從其台灣銀行帳戶匯出部分資金,協助支付頭期款。然而,周先生與周湯米也產生疑問:若直接從台灣將資金匯入美國,是否會產生任何美國稅務上的後果或影響?
專家解析
像周先生這樣的華人父母並不少見,多半希望為子女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並在能力範圍內分擔部分經濟負擔。周先生已返回台灣定居多年,其主要收入來源均來自台灣,屬於美國境外所得;同時,他也並非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因此在美國的稅務處理相對單純。相對地,周湯米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當其收到來自境外的贈與款項時,便負有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義務,若未依法申報,將可能面臨相當可觀的罰款。
依美國稅法規定,美國人在單一年度內,累計自非美國居民之外國人處收到超過 10 萬美元的贈與時,受贈者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但申報時並不需要揭露贈與人的身分。
因此,若周先生從台灣匯錢到美國,且金額大於 10 萬美元,周湯米即須於該年度填報「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格」(3520 表第四部分)。申報 3520 表是周湯米的責任,周先生並無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3520 表的主要功能在於申報與備查,用來判斷收到的款項是否為贈與,而非課稅收入。若美國國稅局認定該筆款項為合法贈與,周湯米在收受時無須繳納任何美國所得稅。此時,周先生需特別留意的,反而是台灣方面是否涉及贈與稅申報義務。另為避免 3520 表申報後,美國國稅局對境外親屬一次性提供大額資金給美國公民產生質疑,實務上可事先至美國領事館公證處進行宣誓(Affidavit)認證。
另外,若美國人收到的是來自海外親友的遺產,其申報方式與收到海外贈與報稅方式相同。當年度自境外收到超過 10 萬美元的遺贈時,仍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同樣地,申報義務人是實際收到遺贈的美國人,而非遺贈人本身,且申報時無須揭露遺贈人的身分。此類遺贈需填寫 3520 表第四部分,申報內容包括:收到遺贈的時間、資產項目,以及資產於收受時的公允市價(FMV)。值得注意的是,與海外贈與相同,美國人在收受海外遺產時,不需繳納任何美國遺產稅或所得稅。然而,該項資產日後出售時,其 Cost Basis 即以收受遺產當時的 FMV 為準,這一點在家族資產傳承與長期稅務規劃上格外重要。
除了直接從境外個人收到贈與之外,美國公民或居民還可能透過以下方式取得境外贈與:
一、通過境外公司取得
若美國人所收到的贈與來自外國合夥組織或外國公司,且一年內金額達到或超過 19,570 美元(2026 年),即必須申報 3520 表,並揭露贈與人資訊。此情形與境外個人直接贈與有重大差異,因為公司所提供的款項,可能會被美國國稅局重新認定為「所得」而非「贈與」,進而被課徵所得稅,因此在實務上必須特別謹慎。
二、通過境外信託取得
當美國稅務居民收到由非美國稅務居民所設立的境外信託所分配的資產時,須於收到分配的次一年度申報 3520 表。同時還需評估該分配金額是否構成應稅所得,以及是否涉及額外的稅負計算與申報責任。
境外信託簡介
一般所稱的「境外信託」,是指設立於美國以外地區的信託,例如:新加坡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信託的基本角色包括:設立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資產移入者。依照美國稅法,信託可就所得稅歸屬概念,概括區分為「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和「非授予人信託(Non-Grantor Trust)」。授予人信託通常為可撤銷信託,或在特定情況下仍由設立人保有實質控制權的不可撤銷信託;而非授予人信託則一律為不可撤銷信託。當信託設立人過世後,由於其已無法再行使任何信託變更或控制權利,原本的可撤銷信託即自動轉為不可撤銷信託。此時,若受益人為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美國稅法可能視該美籍受益人為實際享有信託經濟利益之人,受益人即須依規定向受託公司取得「受益人所得分配表(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
若美籍受益人收到來自「境外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分配,需向受託人取得「受益人信託分配表(Foreign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同時,該信託的受託人亦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3520-A 表,揭露信託的年度營運與分配情形。倘若美籍受益人未能取得受益人信託分配表,則必須自行填寫 3520 表第三部分,計算應課稅金額,並將該分配金額併入其當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隨 1040 表一併申報。若美籍受益人收到「海外非授予人信託(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分配時,美籍受益人必須申報 3520 表第三部分且計算所得稅金。3520 表上所需要的受分配資產的市價(FMV),原則上以估價報告(Appraisal Report)價格為主,未來若將此資產出售,即以該估價報告價格作為計算資本利得之成本。
3520 表申報期限
至於該何時申報 3520 表?如果當事人需要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起申報 3520 表,一般而言也就是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申報。舉例來說,若周湯米在 2024 年收到了這筆款項,那麼他應該在 2026 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與他的個人所得稅一起申報,延期與申報比照 1040 表,但必須寄到不同之指定地址。
未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若未依規定或未於期限內申報境外贈與或信託分配,將面臨相當嚴格的罰則,且罰款金額視款項來源而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當未能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不超過總額的 25%)。
二、若是這位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
結語
美國人在收受境外贈與時,如果贈與的金額龐大,建議請專業會計師協助申報,否則目前美國國稅局稽查風聲正緊,對於不熟悉申報方式和流程,或申報錯誤的讀者來說,會有一定程度的風險。
周先生擁有電機博士學位,其子周湯米也承襲了父親的學術天賦,目前正在美國攻讀電機博士學位。周湯米出生於美國,具備美國公民身分。近年來因美國經濟趨緩,房地產市場成為外國投資人關注的熱門標的。
具備生意頭腦的周湯米,也希望能在就讀學校附近購入一戶公寓,一方面作為自住使用,另一方面則是投資上的考量。他規劃在順利取得博士學位後出售該公寓,若屆時房市有所增值,不僅可獲得一定的資本利得,也能累積實際的投資經驗。
經過實地考察後,周先生父子鎖定了學校附近的一處公寓,成交價格約為30萬美元。為減輕兒子的資金負擔,周先生計劃從其台灣銀行帳戶匯出部分資金,協助支付頭期款。然而,周先生與周湯米也產生疑問:若直接從台灣將資金匯入美國,是否會產生任何美國稅務上的後果或影響?
專家解析
像周先生這樣的華人父母並不少見,多半希望為子女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並在能力範圍內分擔部分經濟負擔。周先生已返回台灣定居多年,其主要收入來源均來自台灣,屬於美國境外所得;同時,他也並非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因此在美國的稅務處理相對單純。相對地,周湯米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當其收到來自境外的贈與款項時,便負有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義務,若未依法申報,將可能面臨相當可觀的罰款。
依美國稅法規定,美國人在單一年度內,累計自非美國居民之外國人處收到超過 10 萬美元的贈與時,受贈者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但申報時並不需要揭露贈與人的身分。
因此,若周先生從台灣匯錢到美國,且金額大於 10 萬美元,周湯米即須於該年度填報「境外信託及贈與申報表格」(3520 表第四部分)。申報 3520 表是周湯米的責任,周先生並無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3520 表的主要功能在於申報與備查,用來判斷收到的款項是否為贈與,而非課稅收入。若美國國稅局認定該筆款項為合法贈與,周湯米在收受時無須繳納任何美國所得稅。此時,周先生需特別留意的,反而是台灣方面是否涉及贈與稅申報義務。另為避免 3520 表申報後,美國國稅局對境外親屬一次性提供大額資金給美國公民產生質疑,實務上可事先至美國領事館公證處進行宣誓(Affidavit)認證。
另外,若美國人收到的是來自海外親友的遺產,其申報方式與收到海外贈與報稅方式相同。當年度自境外收到超過 10 萬美元的遺贈時,仍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同樣地,申報義務人是實際收到遺贈的美國人,而非遺贈人本身,且申報時無須揭露遺贈人的身分。此類遺贈需填寫 3520 表第四部分,申報內容包括:收到遺贈的時間、資產項目,以及資產於收受時的公允市價(FMV)。值得注意的是,與海外贈與相同,美國人在收受海外遺產時,不需繳納任何美國遺產稅或所得稅。然而,該項資產日後出售時,其 Cost Basis 即以收受遺產當時的 FMV 為準,這一點在家族資產傳承與長期稅務規劃上格外重要。
除了直接從境外個人收到贈與之外,美國公民或居民還可能透過以下方式取得境外贈與:
一、通過境外公司取得
若美國人所收到的贈與來自外國合夥組織或外國公司,且一年內金額達到或超過 19,570 美元(2026 年),即必須申報 3520 表,並揭露贈與人資訊。此情形與境外個人直接贈與有重大差異,因為公司所提供的款項,可能會被美國國稅局重新認定為「所得」而非「贈與」,進而被課徵所得稅,因此在實務上必須特別謹慎。
二、通過境外信託取得
當美國稅務居民收到由非美國稅務居民所設立的境外信託所分配的資產時,須於收到分配的次一年度申報 3520 表。同時還需評估該分配金額是否構成應稅所得,以及是否涉及額外的稅負計算與申報責任。
境外信託簡介
一般所稱的「境外信託」,是指設立於美國以外地區的信託,例如:新加坡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信託的基本角色包括:設立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資產移入者。依照美國稅法,信託可就所得稅歸屬概念,概括區分為「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和「非授予人信託(Non-Grantor Trust)」。授予人信託通常為可撤銷信託,或在特定情況下仍由設立人保有實質控制權的不可撤銷信託;而非授予人信託則一律為不可撤銷信託。當信託設立人過世後,由於其已無法再行使任何信託變更或控制權利,原本的可撤銷信託即自動轉為不可撤銷信託。此時,若受益人為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美國稅法可能視該美籍受益人為實際享有信託經濟利益之人,受益人即須依規定向受託公司取得「受益人所得分配表(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
若美籍受益人收到來自「境外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分配,需向受託人取得「受益人信託分配表(Foreign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並申報 3520 表。同時,該信託的受託人亦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3520-A 表,揭露信託的年度營運與分配情形。倘若美籍受益人未能取得受益人信託分配表,則必須自行填寫 3520 表第三部分,計算應課稅金額,並將該分配金額併入其當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隨 1040 表一併申報。若美籍受益人收到「海外非授予人信託(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分配時,美籍受益人必須申報 3520 表第三部分且計算所得稅金。3520 表上所需要的受分配資產的市價(FMV),原則上以估價報告(Appraisal Report)價格為主,未來若將此資產出售,即以該估價報告價格作為計算資本利得之成本。
3520 表申報期限
至於該何時申報 3520 表?如果當事人需要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起申報 3520 表,一般而言也就是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申報。舉例來說,若周湯米在 2024 年收到了這筆款項,那麼他應該在 2026 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與他的個人所得稅一起申報,延期與申報比照 1040 表,但必須寄到不同之指定地址。
未申報境外贈與處罰
若未依規定或未於期限內申報境外贈與或信託分配,將面臨相當嚴格的罰則,且罰款金額視款項來源而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當未能申報 3520 表時,按外國贈與的總額的每月 5% 來計算罰款(不超過總額的 25%)。
二、若是這位美國個人未能申報外國信託收到的分配,從外國信託收到所分配之總價值的 35%。
結語
美國人在收受境外贈與時,如果贈與的金額龐大,建議請專業會計師協助申報,否則目前美國國稅局稽查風聲正緊,對於不熟悉申報方式和流程,或申報錯誤的讀者來說,會有一定程度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