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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呂旭明
(2026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13 投資移民項目會產生甚麼利益?收到K-1後申報者應注意甚麼事項?
案例
來自台中的王醫師申請投資移民(EB-5)獲准後,於2024年9月底持綠卡登陸美國。他投資項目為一間位於紐約州的建築公司,計劃於紐約地區興建一座商場。然而,該投資專案當時仍處於募資與施工階段,因此尚未有任何實際營業收入。
隔年3月初,王先生收到移民公司轉寄給他的一封信件,寄件人為美國的投資項目公司。信中附有一張500美元的支票,以及一份K-1表。該K-1 表顯示:第一欄列有9,000美元的商業損失,第五欄則列示9,500美元的利息收入。王先生原以為自己僅增加了500美元的淨收入,推估應不致產生太高的美國稅負,於是將該份K-1表一併交由美國會計師申報所得稅。
事後王先生卻發現,會計師將9,500元利息全部計入所得,使得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900美元,甚至高於投資專案公司實際發給他的500美元支票!王先生覺得一定是會計師搞錯了,
希望能多諮詢其他會計師的意見。

專家解析

大多數移民項目公司皆採取「有限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的組織型態。依照美國國稅局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通常屬於「非稅務申報個體」(Pass-through Entity),亦即企業本身不負擔所得稅,其所得將直接分配回各合夥人,由合夥人於個人層級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換言之,合夥企業本身無須申報企業所得稅,僅須提供給國稅局 1065 表以揭露整年度企業的營運結果,並依各合夥人之持股比例,將收入、費用、損益等資訊分配至每位合夥人的 K-1 表,在每年年度結束後的 3 月 15 日前提供給所有合夥人,作為其個人報稅的重要依據。由於 K-1 表所反映的是「合夥企業整體營運結果的分配」,而非僅限於實際分配給合夥人的現金利潤,因此合夥企業每年皆必須向所有合夥人發放 K-1 表,不論該年度是否實際配息。基於此,特別提醒辦理 EB-5 投資移民的讀者,若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前還未收到 K-1 表,務必主動向移民公司確認是否已取得該表,或者請移民公司代為聯繫項目公司。
回到前述案例,王先生疑惑為何實際收入與申報金額不一致。為了協助理解,以下將合夥企業以及個人徵稅分開說明。
一般公司在會計與稅務上的計算流程,通常是由銷售收入開始,逐項扣除相關成本與費用後,計算出稅前淨利,再進一步計算應納稅額,取得稅後淨利。若公司不保留盈餘,則會以股息的方式,依股權比例將稅後淨利分配給股東。然而,合夥企業的課稅邏輯則完全不同。無論企業是否實際將收益分配給合夥人,或是將資金留在企業內部作為後續營運之用,該年度的盈虧結果仍須全數回歸至每一位合夥人名下,由合夥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因此,合夥人「實際收到的現金分配」,往往與 K-1 表上所列示的應稅所得金額並不相同。
此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個人美國所得稅原則上是將各類所得加總後,依累進稅率計算,但實務上仍存在若干例外情形。有些所得項目享有較優惠的稅率,例如合格股息(Qualified Dividends)和資本利得(Capital Gain)會有較低的稅率;另一些則受到收入性質限制,無法相互抵銷,例如被動所得(Passive Income)相關的損失,通常不得用來抵減其他類型的所得。基於上述制度設計,納稅人收到的 K-1 表上,往往會看到多個欄位分別列示不同性質的收入與損失項目,而這些分類,正是造成「實際現金收入」與「應稅所得金額」落差的主要原因。
若要深入探討美國稅法中「不同類型收入能否相互抵扣」的完整概念,恐已超出本書的核心範圍。不過,若以實務角度來看,可先掌握一個簡單且重要的分類原則。美國稅法大致將個人收入區分為以下三大類型:
  1. 個人勞務所得(Personal Service Income),例如受僱薪資、專業服務收入,以及實際參與經營事業所產生的營業所得。
  2. 投資型所得(Portfolio Income),例如利息、股息、權利金等,通常來自資金或資產的投資,而非勞務或經營行為。
  3. 被動所得(Passive Income),例如租金收入,以及納稅人未實質參與經營或勞務投入的投資所得。

為避免納稅人透過「創造性會計原則(Creative Accounting)」刻意製造帳面損失,藉此降低整體稅負,美國國稅局對不同類型的收入與損失設有嚴格的區隔規定,原則上,各類損失不得用來抵扣其他類型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的身分為有限合夥人,屬於對該合夥企業進行被動性投資,並未參與實際營運。因此,他的商業損失屬於被動性損失,而合夥企業投資產生的利息收益,則屬於投資型所得。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這兩項金額不能互相抵扣。然而,這不代表王先生的被動性損失就此消失。該損失會被記錄在王先生的 8582 表中,用於計算當年度可扣抵額,並可於當年度有被動性所得或該投資項目處分時抵扣。另外,2017 年川普稅改頒布的 IRC §199A 條規定,對「非稅務申報個體」(Pass-through Entity)的合格商業收入(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設立定合格商業收入扣抵(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Deduction)。訂定此條款的原因在於,川普稅改後美國 C corp 所得稅率由 35% 降至 21%,為保持最終所得稅負降低的相對比例,對於獨資、合夥企業、LLC、S corp 等非稅務申報個體提供最高 20% 的合格商業收入扣抵。扣抵額度由 8995 表計算,計算結果直接從個人課稅所得扣除,而非調整 AGI,因此屬於 below-the-line 扣抵。
以本案例中的王先生為例,若 K-1 表上第一欄顯示的是 9,000 美元的商業收入,而非商業損失,則可在稅表 8995 表中計算合格商業收入扣抵。假設王先生算出的扣抵額為最高額度 1,800 美元(9,000 美元 × 20%),該合格商業收入扣抵即可直接抵扣王先生的年度個人課稅所得。

結語

雖然本案例是典型的 EB-5 新移民可能遇到的情況,但各人狀況可能不同,建議讀者應向專業人士或會計師詳談,提供完整的個人所得資料及 K-1 表,以獲得較準確的稅務資訊。
另外需特別提醒,雖然合夥企業規定最遲應於 3 月 15 日提供 K-1 表,但企業也可以申請延期半年至 9 月 15 日之前完成申報。實務上,新移民常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 4 月 15 日之後才收到 K-1 表,因此個人所得稅通常也需一併申請延期。
如上一題所述,在 4 月 15 日辦理延期時仍需繳足當年度的應繳稅款。但若延期時還未收到 K-1 表,在有限的資訊下,即使是經驗豐富的會計師,也難以準確計算應繳稅金。實務上,由於缺少 K-1 表,常會低估個人所得稅。建議讀者寧可高估 K-1 表的收益,在稅表延期時繳足稅款,以避免短繳稅金及相關利息處罰。
以下提供 K-1 表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