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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11 甚麼是「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外派到海外的美籍納稅義務人需要申報美國稅嗎?
案例
顏先生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某知名的科技公司就職,因工作表現優異,公司派遣他到台灣工作。在被外派前,顏先生了解在海外工作可以享有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海外房屋豁免或扣除(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 And Deduction)和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顏先生誤認為所得扣減掉豁免金額後就沒有應稅所得,加上台灣也繳納了所得稅,所以他認為不會有美國應納稅金。所以自從搬到台灣之後,顏先生都沒有申報美國稅。直到最近聽同在台灣的美國友人提起,才知道他還是需要申報美國稅,顏先生想要知道以他這樣的狀況是否真的要申報美國稅嗎?
專家解析
對於常駐海外的外派人員來說,這是一個常見且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不少符合擁有豁免額資格的納稅人,以為收入只要不超過豁免額的額度就不需報稅。事實上,他們同樣須要透過正常報稅程序後,才能享有相關的稅務優惠。
根據規定,只要一年當中所得超過標準扣除額(2019 年個人為 12,200 美元)就有報稅義務。對於夫妻分開申報的義務人,無論是否需要納稅,全年收入只要超過 5 美元就必須向國稅局申報。雖然在本案例中,顏先生扣掉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或再加上海外房屋豁免額和外國稅收抵免額,最後不需要繳稅,但並不表示因此不需申報美國稅。
若要享有海外勞務所得豁免額,顏先生每年申報美國個人稅表時,必須填寫 2555 表來取得這些豁免額,而外國稅收抵免則要使用 1116 表來申報。
納稅人要能主張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在美國以外有納稅住所;
二、在美國以外有就業工資收入或自營業收入;
三、符合兩種居住測試條件「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或「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的其中一種。
如能達到這些條件,納稅人的外國收入也許可以豁免到一個法定的最高額度。每年的豁免額都不是固定的,以 2019 年為例:單人豁免額為 105,900 美元。除外國收入可以豁免之外,納稅人也許也可以豁免一些外國住房費用,從而進一步降低應稅所得。
首先,所謂的兩種居住測試條件之一「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要符合測試除了納稅住所必須在國外,同時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美國公民;
二、必須要整個稅務年度從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是外國的居民。
三、期間可以短暫回美國或者在美國殖民地區,並不會影響到符合真實住所的條件。
另一個是「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要符合測試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俗稱「持有綠卡者」)。
二、個人必須把納稅住所從美國變更到外國。
三、個人在任一連續的 12 個月之內,至少有 330 天時間身在美國以外的地區。(連續的 12 個月不一定是同一個稅務年度。)完整的一天是指午夜 12 點開始起算至整個 24 小時,所以離開和返回美國當天並不計算在內。
範例一:郝先生(美國公民)和他的家人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抵達日本開始為期三年的外派工作,並符合住滿完整的 2019年稅務年度,也就是說他一直居住在日本從 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即使中間曾經回美國探親或工作。
如要符合「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以郝先生的例子來看,他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抵達日本,之後須連續 12 個月都沒有進入美國或是只停留短暫天數(總計 35 天以內)。這時候,他可以將 2 月 11 日往前回推 35 天,從 1 月 7 日開始計算連續的 12 個月,所以適用豁免額的合格天數比例就會變成 359/365 天。
範例二:白小姐(美國永久居民)在 2018 年 2 月 8 日抵達香港開始外派工作,從第一個海外合格天(2018 年 2 月 9 日)的外派期間內有回美國 10 天,那適用「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的話甚麼時候才是最早的合格起始日呢?
回美國已經佔掉 10 天額度,所以最多只能回推 25 天到 1 月 15 日,便可適用豁免額的合格天數比例是 351/365 天。
假如不符合「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的時間規定,則可向國稅局遞交 2350 表申請特別延期直到確定符合資格後 30 天內申報稅表。先前已經了解居住測試的定義,現在需要了解甚麼是國外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包含:
一、工資、薪金、專業費用及其它金額被接受作為報償個人實際服務的酬勞。
二、除了現金之外,以任何形態支付的所有市場價報酬(如:提供公司車輛或住房供個人使用)。
國外勞務收入定義是:
一、當納稅人擁有至少一處在美國之外的納稅住所時,及所賺取的薪水、薪金或者其它報酬收入來源是在海外(這表示薪水為在外國時所進行的個人服務)。
二、以勞務服務提供地點來確定勞務收入的來源,而非以所領取地點來決定。
此外常被誤解的非勞務所得並不適用豁免額,以顏先生來說,居住在台灣一定會有當地的利息所得或其它投資收益,例如:房租或股利,像這類型的收入都是不可以用豁免額減除的,請務必小心。
海外房屋豁免
所謂的海外房屋豁免,一定要是適用勞務所得豁免額的人才可主張房屋豁免額。其基本的精神是由於國外的住房成本往往高於在美國類似的住房成本,因此給予住房費用扣減,所以只有合理的住房費用是允許的。
合格的房屋費用一般包括:
此外,因為全球各地住房水準不一,國稅局對於不同城市都給予一個扣減上限,可以查表(註)得知。同時實際上的住房費用必須要跟上述的城市最高標準比較,並取其低,確認金額後還必須要扣除一般美國住房的平均費用(通常是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的 30 %),才是可被接受的房屋豁免額。
註:可由 IRS 提供的 2555 表其申報說明中查詢:https://www.irs.gov/pub/irs-dft/i2555--dft.pdf。
下列表格節錄出與華人關係最為密切的三個國家以供參考。
單單符合在海外地區工作或居住超過一年,並不足以符合成為海外居民的資格,納稅人必須以當地作為自己的家,同時繳納當地的稅。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填寫一份 2555 表(Form 2555 Foreign Earned Income)申報 IRS,由 IRS 決定是否符合資格,一般正常情況下都會符合。
結語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豁免額的人會因為總所得能力上升,導致原本在美國當地所得的稅率因此而增加,對此千萬不可誤認為能夠直接將國外所得排除,不需放入稅表計算,此舉一定會變成短漏美國當地應納稅金,不可不慎。
顏先生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某知名的科技公司就職,因工作表現優異,公司派遣他到台灣工作。在被外派前,顏先生了解在海外工作可以享有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海外房屋豁免或扣除(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 And Deduction)和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顏先生誤認為所得扣減掉豁免金額後就沒有應稅所得,加上台灣也繳納了所得稅,所以他認為不會有美國應納稅金。所以自從搬到台灣之後,顏先生都沒有申報美國稅。直到最近聽同在台灣的美國友人提起,才知道他還是需要申報美國稅,顏先生想要知道以他這樣的狀況是否真的要申報美國稅嗎?
專家解析
對於常駐海外的外派人員來說,這是一個常見且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不少符合擁有豁免額資格的納稅人,以為收入只要不超過豁免額的額度就不需報稅。事實上,他們同樣須要透過正常報稅程序後,才能享有相關的稅務優惠。
根據規定,只要一年當中所得超過標準扣除額(2019 年個人為 12,200 美元)就有報稅義務。對於夫妻分開申報的義務人,無論是否需要納稅,全年收入只要超過 5 美元就必須向國稅局申報。雖然在本案例中,顏先生扣掉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或再加上海外房屋豁免額和外國稅收抵免額,最後不需要繳稅,但並不表示因此不需申報美國稅。
若要享有海外勞務所得豁免額,顏先生每年申報美國個人稅表時,必須填寫 2555 表來取得這些豁免額,而外國稅收抵免則要使用 1116 表來申報。
納稅人要能主張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在美國以外有納稅住所;
二、在美國以外有就業工資收入或自營業收入;
三、符合兩種居住測試條件「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或「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的其中一種。
如能達到這些條件,納稅人的外國收入也許可以豁免到一個法定的最高額度。每年的豁免額都不是固定的,以 2019 年為例:單人豁免額為 105,900 美元。除外國收入可以豁免之外,納稅人也許也可以豁免一些外國住房費用,從而進一步降低應稅所得。
首先,所謂的兩種居住測試條件之一「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要符合測試除了納稅住所必須在國外,同時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美國公民;
二、必須要整個稅務年度從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是外國的居民。
三、期間可以短暫回美國或者在美國殖民地區,並不會影響到符合真實住所的條件。
另一個是「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要符合測試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俗稱「持有綠卡者」)。
二、個人必須把納稅住所從美國變更到外國。
三、個人在任一連續的 12 個月之內,至少有 330 天時間身在美國以外的地區。(連續的 12 個月不一定是同一個稅務年度。)完整的一天是指午夜 12 點開始起算至整個 24 小時,所以離開和返回美國當天並不計算在內。
範例一:郝先生(美國公民)和他的家人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抵達日本開始為期三年的外派工作,並符合住滿完整的 2019年稅務年度,也就是說他一直居住在日本從 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即使中間曾經回美國探親或工作。
如要符合「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以郝先生的例子來看,他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抵達日本,之後須連續 12 個月都沒有進入美國或是只停留短暫天數(總計 35 天以內)。這時候,他可以將 2 月 11 日往前回推 35 天,從 1 月 7 日開始計算連續的 12 個月,所以適用豁免額的合格天數比例就會變成 359/365 天。
範例二:白小姐(美國永久居民)在 2018 年 2 月 8 日抵達香港開始外派工作,從第一個海外合格天(2018 年 2 月 9 日)的外派期間內有回美國 10 天,那適用「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的話甚麼時候才是最早的合格起始日呢?
回美國已經佔掉 10 天額度,所以最多只能回推 25 天到 1 月 15 日,便可適用豁免額的合格天數比例是 351/365 天。
假如不符合「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的時間規定,則可向國稅局遞交 2350 表申請特別延期直到確定符合資格後 30 天內申報稅表。先前已經了解居住測試的定義,現在需要了解甚麼是國外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包含:
一、工資、薪金、專業費用及其它金額被接受作為報償個人實際服務的酬勞。
二、除了現金之外,以任何形態支付的所有市場價報酬(如:提供公司車輛或住房供個人使用)。
國外勞務收入定義是:
一、當納稅人擁有至少一處在美國之外的納稅住所時,及所賺取的薪水、薪金或者其它報酬收入來源是在海外(這表示薪水為在外國時所進行的個人服務)。
二、以勞務服務提供地點來確定勞務收入的來源,而非以所領取地點來決定。
此外常被誤解的非勞務所得並不適用豁免額,以顏先生來說,居住在台灣一定會有當地的利息所得或其它投資收益,例如:房租或股利,像這類型的收入都是不可以用豁免額減除的,請務必小心。
海外房屋豁免
所謂的海外房屋豁免,一定要是適用勞務所得豁免額的人才可主張房屋豁免額。其基本的精神是由於國外的住房成本往往高於在美國類似的住房成本,因此給予住房費用扣減,所以只有合理的住房費用是允許的。
合格的房屋費用一般包括:
- 房子/公寓租賃費用(包括地租)
- 公司擁有地住房的公平租值
- 水電瓦斯費用(不包含電話和有線電視費用)
- 家居修理費用(不包括資本支出)
- 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保險(不含汽車保險)
- 租用家具及配件的費用
- 租房住宅停車費
- 臨時住宿生活費用
- 租房仲介費用
- 不退款保證金
此外,因為全球各地住房水準不一,國稅局對於不同城市都給予一個扣減上限,可以查表(註)得知。同時實際上的住房費用必須要跟上述的城市最高標準比較,並取其低,確認金額後還必須要扣除一般美國住房的平均費用(通常是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的 30 %),才是可被接受的房屋豁免額。
註:可由 IRS 提供的 2555 表其申報說明中查詢:https://www.irs.gov/pub/irs-dft/i2555--dft.pdf。
下列表格節錄出與華人關係最為密切的三個國家以供參考。
單單符合在海外地區工作或居住超過一年,並不足以符合成為海外居民的資格,納稅人必須以當地作為自己的家,同時繳納當地的稅。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填寫一份 2555 表(Form 2555 Foreign Earned Income)申報 IRS,由 IRS 決定是否符合資格,一般正常情況下都會符合。
結語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豁免額的人會因為總所得能力上升,導致原本在美國當地所得的稅率因此而增加,對此千萬不可誤認為能夠直接將國外所得排除,不需放入稅表計算,此舉一定會變成短漏美國當地應納稅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