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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二章: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與財產規劃
Q8 如夫妻一方未申請綠卡,或非屬美國稅務居民未申請綠卡,如何申報所得稅?
案例
朱太太年約四十,而她的丈夫朱先生在台灣台北是一位自行開業的醫生。由於朱太太的父母為她申請綠卡 ,自2019 年起,朱太太和她十三歲大的女兒就移民到美國。然而,朱先生因為某些因素並未申請綠卡,並且在台灣台北的一間外資醫院展開新工作;也就是說,朱先生負責在台北賺錢養家,往返台美兩地照顧朱太太和女兒。
朱太太移民之後,除了照顧孩子以外,還投資了一棟公寓,每年都有租金和利息所得。在這樣的情況下,朱太太應如何申報她的所得稅?她應該把朱先生的所得包括在內嗎?而她有權利可以要求她的女兒作為被撫養人嗎?
專家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朱太太在申報所得稅時,可有兩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
將朱先生(非居民配偶)選擇被視為美國的稅務居民,並且在 1040 表上申報他的全球所得。這項選擇的優點是朱太太可以「已婚聯合申報(Married Filing Jointly)」身分報稅,享有較高的標準扣除額;缺點則是朱先生要把台灣及境外所得併入美國課稅所得並且重新計算,在一定所得以上,有可能要再多繳美國稅。因此如果非居民配偶沒有太多的所得,申報上選擇已婚聯合申報會比較有利。
如果作出這樣的選擇,便有下面的效果:
一、因為所得稅的緣故,朱氏夫婦在這項選擇生效的所有稅務年度,朱先生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所有報稅必須比照美國稅務居民,包括資產揭露申報。
二、朱太太務必要針對朱先生作出選擇的那個年度,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
三、朱先生和朱太太都要把他們各別的所有全球所得,申報在這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上,同時所得計算是當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四、朱先生在台灣已繳的所得稅,可以計算國外稅額扣抵。
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
至於朱先生應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呢?他應該把一份由夫妻二人簽署的聲明書,附加在他們的聯合申報書上。而這份聲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說明書,在這份說明書中要提到,在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其中一位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而另外一位配偶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並且,這位非居民外國人配偶,選擇在一整個稅務年度中被視為美國居民。
二、名字、地址和夫妻雙方的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SSN)或是個人納稅義務人辨別碼(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TIN)。若夫妻其中一方已經過世,就要填入替這位身故配偶做決定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第二個選擇
朱氏夫婦還有第二個選擇,就是在 1040 表上不把朱先生包括在內。優點是朱先生的所得不用被包括在美國所得中,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而缺點則是朱太太在申報時,必須以已婚單獨申報身分報稅,適用比較不利的稅率。第二年開始因為是全年所得課稅,如果朱太太有撫養人就可以「戶長身分(Head of Household)」報稅,則實質稅率略高於已婚聯合申報者,但低於已婚單獨申報者。
甚麼情況下,朱太太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呢?
如果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當事人並未選擇將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當年度符合全年所得申報,且撫養另一位法律上合格的親友,這樣朱太太才有資格以戶長身分報稅。在報稅時,朱太太可以使用稅表中的戶長欄位或是使用戶長的稅率清單。
以本案來說,朱太太如果可以扶養小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
一、當事人支付超過一半來維持家庭的費用,並且;
二、當事人與未婚子女一起居住超過半年,同時朱太太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
三、當事人報稅適用全年申報(通常是移民後的第二個稅務年度)。
結語
對於像朱氏夫婦這樣情況的夫妻來說,可以選擇把非居民外國人的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並且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但是一旦作出這樣的選擇,夫妻雙方就務必申報他們的全球所得。建議申報前可以詢問會計師作一試算,再決定申報方式。
附註
朱太太年約四十,而她的丈夫朱先生在台灣台北是一位自行開業的醫生。由於朱太太的父母為她申請綠卡 ,自2019 年起,朱太太和她十三歲大的女兒就移民到美國。然而,朱先生因為某些因素並未申請綠卡,並且在台灣台北的一間外資醫院展開新工作;也就是說,朱先生負責在台北賺錢養家,往返台美兩地照顧朱太太和女兒。
朱太太移民之後,除了照顧孩子以外,還投資了一棟公寓,每年都有租金和利息所得。在這樣的情況下,朱太太應如何申報她的所得稅?她應該把朱先生的所得包括在內嗎?而她有權利可以要求她的女兒作為被撫養人嗎?
專家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朱太太在申報所得稅時,可有兩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
將朱先生(非居民配偶)選擇被視為美國的稅務居民,並且在 1040 表上申報他的全球所得。這項選擇的優點是朱太太可以「已婚聯合申報(Married Filing Jointly)」身分報稅,享有較高的標準扣除額;缺點則是朱先生要把台灣及境外所得併入美國課稅所得並且重新計算,在一定所得以上,有可能要再多繳美國稅。因此如果非居民配偶沒有太多的所得,申報上選擇已婚聯合申報會比較有利。
如果作出這樣的選擇,便有下面的效果:
一、因為所得稅的緣故,朱氏夫婦在這項選擇生效的所有稅務年度,朱先生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所有報稅必須比照美國稅務居民,包括資產揭露申報。
二、朱太太務必要針對朱先生作出選擇的那個年度,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
三、朱先生和朱太太都要把他們各別的所有全球所得,申報在這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上,同時所得計算是當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四、朱先生在台灣已繳的所得稅,可以計算國外稅額扣抵。
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
至於朱先生應如何作出這樣的選擇呢?他應該把一份由夫妻二人簽署的聲明書,附加在他們的聯合申報書上。而這份聲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說明書,在這份說明書中要提到,在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其中一位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而另外一位配偶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並且,這位非居民外國人配偶,選擇在一整個稅務年度中被視為美國居民。
二、名字、地址和夫妻雙方的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SSN)或是個人納稅義務人辨別碼(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TIN)。若夫妻其中一方已經過世,就要填入替這位身故配偶做決定的人的名字和地址。
第二個選擇
朱氏夫婦還有第二個選擇,就是在 1040 表上不把朱先生包括在內。優點是朱先生的所得不用被包括在美國所得中,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而缺點則是朱太太在申報時,必須以已婚單獨申報身分報稅,適用比較不利的稅率。第二年開始因為是全年所得課稅,如果朱太太有撫養人就可以「戶長身分(Head of Household)」報稅,則實質稅率略高於已婚聯合申報者,但低於已婚單獨申報者。
甚麼情況下,朱太太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呢?
如果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當事人並未選擇將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當年度符合全年所得申報,且撫養另一位法律上合格的親友,這樣朱太太才有資格以戶長身分報稅。在報稅時,朱太太可以使用稅表中的戶長欄位或是使用戶長的稅率清單。
以本案來說,朱太太如果可以扶養小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以戶長身分報稅:
一、當事人支付超過一半來維持家庭的費用,並且;
二、當事人與未婚子女一起居住超過半年,同時朱太太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
三、當事人報稅適用全年申報(通常是移民後的第二個稅務年度)。
結語
對於像朱氏夫婦這樣情況的夫妻來說,可以選擇把非居民外國人的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並且申報一份聯合所得稅申報書,但是一旦作出這樣的選擇,夫妻雙方就務必申報他們的全球所得。建議申報前可以詢問會計師作一試算,再決定申報方式。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