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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0 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可否用來抵繳遺產或贈與稅?
範例背景
曾有田是名副其實的「田僑」,其職業為自耕農,由於受到父執輩「有土斯有財」的遺訓,有生之年省吃儉用,只要手頭有現金、存款,無不尋找買地的契機,正因如此,曾有田死亡時遺有數十筆土地,其中包括了早期農地已變更為住宅區的土地,如今價值非凡,但因遺產現金及存款僅十餘萬元,曾有田的繼承人為了繳納上千萬的遺產稅,無不頭痛萬分,經會計師建議得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時非公保地,取得後始劃設為公保地)之五筆抵繳稅款,始得以解決此重稅負擔。
在目前個人租稅規劃方法逐一遭國稅局封殺之際,只要被繼承人無遺留現金,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似尚是一個不錯的節稅方法,但是每筆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用來抵繳遺產或贈與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因遺產現金及存款僅十餘萬元,遺產稅高達上千萬元,繼承人無力以現金繳納稅款,又因遺產多為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繼承人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繼承人得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但需符合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 建議繼承人可先就全部遺產土地逐筆過濾,選擇可供抵繳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巷道或面積狹小又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利用價值或變現性較差,可優先考慮,如此一來,不僅可按國稅局核定價值抵稅,又可處分較無價值的土地。
一般而言,繼承人在抵繳前,可先進行下列步驟之評估: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所明定,是以符合該條件者均可申請。 具體抵繳條件列示如下:
自2010年1月13日起,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原准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
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依臺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核定得抵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一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結語
若欲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前提必須要該土地就是屬於遺產或受贈財產的範圍,也就是稅法所說的課徵標的物,才符合稅法規定。
曾有田是名副其實的「田僑」,其職業為自耕農,由於受到父執輩「有土斯有財」的遺訓,有生之年省吃儉用,只要手頭有現金、存款,無不尋找買地的契機,正因如此,曾有田死亡時遺有數十筆土地,其中包括了早期農地已變更為住宅區的土地,如今價值非凡,但因遺產現金及存款僅十餘萬元,曾有田的繼承人為了繳納上千萬的遺產稅,無不頭痛萬分,經會計師建議得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時非公保地,取得後始劃設為公保地)之五筆抵繳稅款,始得以解決此重稅負擔。
在目前個人租稅規劃方法逐一遭國稅局封殺之際,只要被繼承人無遺留現金,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似尚是一個不錯的節稅方法,但是每筆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用來抵繳遺產或贈與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因遺產現金及存款僅十餘萬元,遺產稅高達上千萬元,繼承人無力以現金繳納稅款,又因遺產多為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繼承人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繼承人得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但需符合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 建議繼承人可先就全部遺產土地逐筆過濾,選擇可供抵繳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巷道或面積狹小又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利用價值或變現性較差,可優先考慮,如此一來,不僅可按國稅局核定價值抵稅,又可處分較無價值的土地。
一般而言,繼承人在抵繳前,可先進行下列步驟之評估:
- 納稅人可將遺產價值以大量貶損之財產優先考慮抵繳。因為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金額為準。實務上,稍具規模的遺產稅核定通常要費時2至3年,曾有一個案例,遺產股票在申報時之每股股價高達500元,3年後核定時,每股市價竟已跌到20元以下,在這種情形下是否要抵繳,相信讀者不難判斷。
- 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已無財產價值者,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
- 價值被高估的未上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亦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所明定,是以符合該條件者均可申請。 具體抵繳條件列示如下:
- 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 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例如,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仍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 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一)課徵標的物
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二)非課徵標的物
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於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之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都不會被接受。
自2010年1月13日起,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原准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
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依臺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核定得抵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一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結語
若欲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前提必須要該土地就是屬於遺產或受贈財產的範圍,也就是稅法所說的課徵標的物,才符合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