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9 以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其價值應如何認定?
範例背景
達鐵楚年輕時熱中投資,在經濟起飛的1980、1990年代靠著投資累積了不少財富,眼光精準的他又在SARS期間買入不少土地,搖身一變成了名符其實的大地主。
達鐵楚有錢有勢,但殊不知死神正趁機找上門。在一次與友人的聚會中,因店家電器設備老舊,造成電線走火引發火災,又店家未落實消防設備的維護保養,使達鐵楚與朋友無法及時逃出火場,因而命喪火窟,身後遺留配偶及兩個孩子。
因達鐵楚走得突然,雖說生前留下不少遺產,但這些遺產大多是股票及土地,無法及時變現,僅是紙上富貴,加上存款不足以繳納全數遺產稅,使得繼承人萌生以其遺產中股票或土地來抵繳遺產稅。
有無其他方式可幫助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又抵繳的價值該如何計算?
核定租稅與規劃
達鐵楚最後核定的遺產總額約1,200,000,000元,遺產稅額計170,000,000元,其中現金及存款約20,000,000元,符合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納稅額在300,000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臺灣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可抵繳的金額約150,000,000元。
經查達鐵楚名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七筆,死亡時公告現值約80,000,000元;其中達鐵楚取得時就已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四筆,死亡時公告現值約30,000,000元,僅能依比例抵繳約4,250,000元(170,000,000×30,000,000÷1,200,000,000);餘下三筆乃達鐵楚取得時尚未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死亡時公告現值約50,000,000元,可全數抵繳。
光以土地抵繳仍無法滿足遺產稅額,繼承人只好忍痛以被繼承人的上市櫃股票來抵繳。經計算上市櫃股票中僅台積電現值為1億3千多萬,比達鐵楚過世時國稅局核定的價值1億1千多萬高,可全數抵繳,其他股票的現值皆低於當時的核定價額,只能依比例抵繳。
經過繼承人多方考量,認為台積電現值已高,辦妥繼承手續再處分恐跌回國稅局的核定價額,故決定以台積電股票抵繳剩下的稅款。
最後國稅局核定銀行存款抵繳價額約20,000,000元、公設地抵繳價額約54,250,000元、剩下稅款由台積電股票抵繳約95,750,000元,繼承人終於順利完納遺產稅款。
法令解析
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4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次依同條第3及第4項規定,除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款,餘下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4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時,是以這項股票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計算抵繳價額。惟若該項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雖說以現值較高之台積電股票抵繳遺產稅對繼承人而言較為吃虧,但能夠順利完納稅款對繼承人來說也放下心中一塊大石頭,此案也就順利落幕。
結語
以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將根據不同財產類型區分、易於變價或保管決定遺產稅抵繳額度。若遺產的態樣多元複雜,若有必要,建議應諮詢專家意見,以決定最適的實物抵繳策略。
達鐵楚年輕時熱中投資,在經濟起飛的1980、1990年代靠著投資累積了不少財富,眼光精準的他又在SARS期間買入不少土地,搖身一變成了名符其實的大地主。
達鐵楚有錢有勢,但殊不知死神正趁機找上門。在一次與友人的聚會中,因店家電器設備老舊,造成電線走火引發火災,又店家未落實消防設備的維護保養,使達鐵楚與朋友無法及時逃出火場,因而命喪火窟,身後遺留配偶及兩個孩子。
因達鐵楚走得突然,雖說生前留下不少遺產,但這些遺產大多是股票及土地,無法及時變現,僅是紙上富貴,加上存款不足以繳納全數遺產稅,使得繼承人萌生以其遺產中股票或土地來抵繳遺產稅。
有無其他方式可幫助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又抵繳的價值該如何計算?
核定租稅與規劃
達鐵楚最後核定的遺產總額約1,200,000,000元,遺產稅額計170,000,000元,其中現金及存款約20,000,000元,符合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納稅額在300,000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臺灣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可抵繳的金額約150,000,000元。
經查達鐵楚名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七筆,死亡時公告現值約80,000,000元;其中達鐵楚取得時就已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四筆,死亡時公告現值約30,000,000元,僅能依比例抵繳約4,250,000元(170,000,000×30,000,000÷1,200,000,000);餘下三筆乃達鐵楚取得時尚未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死亡時公告現值約50,000,000元,可全數抵繳。
光以土地抵繳仍無法滿足遺產稅額,繼承人只好忍痛以被繼承人的上市櫃股票來抵繳。經計算上市櫃股票中僅台積電現值為1億3千多萬,比達鐵楚過世時國稅局核定的價值1億1千多萬高,可全數抵繳,其他股票的現值皆低於當時的核定價額,只能依比例抵繳。
經過繼承人多方考量,認為台積電現值已高,辦妥繼承手續再處分恐跌回國稅局的核定價額,故決定以台積電股票抵繳剩下的稅款。
最後國稅局核定銀行存款抵繳價額約20,000,000元、公設地抵繳價額約54,250,000元、剩下稅款由台積電股票抵繳約95,750,000元,繼承人終於順利完納遺產稅款。
法令解析
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4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次依同條第3及第4項規定,除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款,餘下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4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時,是以這項股票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計算抵繳價額。惟若該項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雖說以現值較高之台積電股票抵繳遺產稅對繼承人而言較為吃虧,但能夠順利完納稅款對繼承人來說也放下心中一塊大石頭,此案也就順利落幕。
結語
以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將根據不同財產類型區分、易於變價或保管決定遺產稅抵繳額度。若遺產的態樣多元複雜,若有必要,建議應諮詢專家意見,以決定最適的實物抵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