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ations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7 如果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 對遺產稅申報有何影響?
範例背景
尤花心生前生意一帆風順,在商場上可謂呼風喚雨、日進斗金,經商短短數年就躍身為億萬富翁,三妻四妾也隨之而來,但由於其保密功夫到家,原配完全被蒙在鼓裡。
2019年2月間,尤花心在一場車禍中不幸罹難,尤妻為使整個遺產順利移轉給二個兒子,乃於尤花心過世後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整理尤花心遺產後,乃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178,640,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計17,930,000元。
就在遺產稅申報完竣後,尤花心的二姨太委託律師向尤妻發存證信函,稱尤花心與其生育的四男二女均被尤花心認領在案,應依法參與分配遺產,而尤妻擔心這些認領兒子參與分配遺產,乃向國稅局主張撤回拋棄繼承,增列配偶扣除4,930,000元。這種亡羊補牢式的做法,真的可以對二個兒子繼承財產起到更多保護效果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接獲本遺產稅申報案,列報遺產經逐一勾稽尚無疑義,但對配偶扣除額部分,因尤妻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故否准扣除額4,930,000元餘,如申報核定遺產總額178,640,000元,免稅、扣除額13,000,000元,遺產淨額165,640,000元,應納稅額為25,628,000元(165,640,000×20% – 7,500,000)。
本案重點在於被繼承人配偶做了不當的拋棄繼承。原配偶不瞭解被繼承人另有子女的實際情況下,便做出拋棄繼承的決定,不僅對遺產稅之核定有影響。將因此增加遺產稅986,000元(4,930,000×20%),且未來在遺產分配上尤妻亦喪失繼承權,不可不慎。因尤妻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可以參與整體財產之繼承,而所繼承之財產再以協議分割方式,讓由其二個兒子繼承,如此可以減少遺產稅負,也可確保遺產受分配之權利。
另外,有關遺產之分割,如繼承人間未按平均比例取得繼承財產,並無贈與稅之衍生,故一般而言, 除非預期遺產小於負債,否則並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71.01.07臺財稅字第30069號函,被繼承人之配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拋棄書聲明拋棄繼承,嗣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又撤銷拋棄,參加繼承,並申請扣除配偶扣除額及退還溢繳稅款者,除其依法有得為撤銷之理由,否則不得准許。
又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此由財政部67.08.08臺財稅字第35311號函有明示。其主要原因在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主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而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結語
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其親屬扣除額將無法自遺產總額扣除,本案中被繼承人之配偶,因扣除金額高達4,930,000元,更不可輕言拋棄繼承。而常見拋棄繼承之原因如下:
尤花心生前生意一帆風順,在商場上可謂呼風喚雨、日進斗金,經商短短數年就躍身為億萬富翁,三妻四妾也隨之而來,但由於其保密功夫到家,原配完全被蒙在鼓裡。
2019年2月間,尤花心在一場車禍中不幸罹難,尤妻為使整個遺產順利移轉給二個兒子,乃於尤花心過世後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整理尤花心遺產後,乃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178,640,000元,免稅額及扣除額計17,930,000元。
就在遺產稅申報完竣後,尤花心的二姨太委託律師向尤妻發存證信函,稱尤花心與其生育的四男二女均被尤花心認領在案,應依法參與分配遺產,而尤妻擔心這些認領兒子參與分配遺產,乃向國稅局主張撤回拋棄繼承,增列配偶扣除4,930,000元。這種亡羊補牢式的做法,真的可以對二個兒子繼承財產起到更多保護效果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接獲本遺產稅申報案,列報遺產經逐一勾稽尚無疑義,但對配偶扣除額部分,因尤妻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故否准扣除額4,930,000元餘,如申報核定遺產總額178,640,000元,免稅、扣除額13,000,000元,遺產淨額165,640,000元,應納稅額為25,628,000元(165,640,000×20% – 7,500,000)。
本案重點在於被繼承人配偶做了不當的拋棄繼承。原配偶不瞭解被繼承人另有子女的實際情況下,便做出拋棄繼承的決定,不僅對遺產稅之核定有影響。將因此增加遺產稅986,000元(4,930,000×20%),且未來在遺產分配上尤妻亦喪失繼承權,不可不慎。因尤妻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可以參與整體財產之繼承,而所繼承之財產再以協議分割方式,讓由其二個兒子繼承,如此可以減少遺產稅負,也可確保遺產受分配之權利。
另外,有關遺產之分割,如繼承人間未按平均比例取得繼承財產,並無贈與稅之衍生,故一般而言, 除非預期遺產小於負債,否則並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71.01.07臺財稅字第30069號函,被繼承人之配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拋棄書聲明拋棄繼承,嗣於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又撤銷拋棄,參加繼承,並申請扣除配偶扣除額及退還溢繳稅款者,除其依法有得為撤銷之理由,否則不得准許。
又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此由財政部67.08.08臺財稅字第35311號函有明示。其主要原因在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主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而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結語
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其親屬扣除額將無法自遺產總額扣除,本案中被繼承人之配偶,因扣除金額高達4,930,000元,更不可輕言拋棄繼承。而常見拋棄繼承之原因如下:
- 確定負債大於遺產;
- 繼承人有面臨債權人追債的窘境;
- 欲透過第二代全數拋棄來進行第三代隔代繼承之傳承策略;
- 第一代有傳子不傳女的過時觀念,女兒因此選擇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