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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5 農業用土地若有三七五減租有何優惠?
範例背景
陶淵銘是南部鄉下的地主,其配偶已先於數年前過世,膝下育有二子-- 陶大牛、陶大虎。日據時代靠著地租收購了一大片土地,由於租金收入頗豐,生活倒是稱心愉快。臺灣光復後,政府在1951年6月公布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依該條例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然而數十年以來,台灣經濟起飛,政府全面的交通建設接近了城鄉距離,因農地均在高速公路交流道旁,地價飛漲,陶淵銘想藉機與佃農協商終止租約將土地收回變賣,比起目前收的租金,處分的所得更可觀,況且佃農年老力衰,又無子女願意務農,因終止租約而可領取按公告現值計算之補償費也剛好可做為其退休養老金。陶淵銘在取得佃農同意後,在尚未辦理終止租約手續下,便與心急的買方先簽約並收訂,詎料2020年6月,陶淵銘因心肌梗塞病逝,其兩個兒子乃諮詢代書友人後自行申報遺產稅,由於農地公告現值為91,200,000元,簽約出售之金額為2億元,經按農地已售未過戶的方式核算遺產(均為農地)總額為200,000,000元,遺產淨額為185,77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審查上述案件時,由於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之申報及相關規定並無暸解,亦未提示遺產農地屬三七五減租之主張,國稅局在未深入追查下乃逕依申報數核定遺產稅額為29,654,000元(185,770,000×20% – 7,500,000)。上述遺產土地由於列有三七五租約,故只要向鄉(鎮、市)公所取具三七五租約證明,或於土地登記簿謄本之標示部記載三七五租約者,均可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不計入遺產,本案農地現值為91,200,000元,如得減除三分之一計30,400,000元,遺產淨額變為155,370,000元,遺產稅額為23,574,000元(155,370,000×20% – 7,500,000),遺產稅額足足少了6,080,000元。
法令解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予以補償。至於所稱申請終止租約公告土地現值,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終止租約收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財政部67.08.02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 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89.11.24台財稅第0890458227號規定: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結語
實務上,部分遺產標的因為附有負擔或價值減損,於申報遺產稅時,可按照其帳面價值扣除負擔或減損金額後申報為遺產課稅價值,而本案遺產中陶淵銘生前因預收出售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之價款便是一例,其處份農地價款得按減除當期公告現值乘以三分之一後計算遺產稅。
陶淵銘是南部鄉下的地主,其配偶已先於數年前過世,膝下育有二子-- 陶大牛、陶大虎。日據時代靠著地租收購了一大片土地,由於租金收入頗豐,生活倒是稱心愉快。臺灣光復後,政府在1951年6月公布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依該條例地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然而數十年以來,台灣經濟起飛,政府全面的交通建設接近了城鄉距離,因農地均在高速公路交流道旁,地價飛漲,陶淵銘想藉機與佃農協商終止租約將土地收回變賣,比起目前收的租金,處分的所得更可觀,況且佃農年老力衰,又無子女願意務農,因終止租約而可領取按公告現值計算之補償費也剛好可做為其退休養老金。陶淵銘在取得佃農同意後,在尚未辦理終止租約手續下,便與心急的買方先簽約並收訂,詎料2020年6月,陶淵銘因心肌梗塞病逝,其兩個兒子乃諮詢代書友人後自行申報遺產稅,由於農地公告現值為91,200,000元,簽約出售之金額為2億元,經按農地已售未過戶的方式核算遺產(均為農地)總額為200,000,000元,遺產淨額為185,770,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審查上述案件時,由於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之申報及相關規定並無暸解,亦未提示遺產農地屬三七五減租之主張,國稅局在未深入追查下乃逕依申報數核定遺產稅額為29,654,000元(185,770,000×20% – 7,500,000)。上述遺產土地由於列有三七五租約,故只要向鄉(鎮、市)公所取具三七五租約證明,或於土地登記簿謄本之標示部記載三七五租約者,均可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不計入遺產,本案農地現值為91,200,000元,如得減除三分之一計30,400,000元,遺產淨額變為155,370,000元,遺產稅額為23,574,000元(155,370,000×20% – 7,500,000),遺產稅額足足少了6,080,000元。
法令解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予以補償。至於所稱申請終止租約公告土地現值,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終止租約收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財政部67.08.02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 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89.11.24台財稅第0890458227號規定: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結語
實務上,部分遺產標的因為附有負擔或價值減損,於申報遺產稅時,可按照其帳面價值扣除負擔或減損金額後申報為遺產課稅價值,而本案遺產中陶淵銘生前因預收出售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之價款便是一例,其處份農地價款得按減除當期公告現值乘以三分之一後計算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