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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五章:財富傳承籌劃篇
範例背景<br />安先生於孩童時期跟隨做生意的父母遠到美國創業並定居,安先生在美國長大求學。畢業後,進入美國科技產業工作了10年,某一機緣與兩位好友共同在當地創立了公司A(以下簡稱A(US)),並持有60%之股份。5年後A(US)公司因經營有成,拓展至歐洲市場,並在德國設立了子公司B(以下簡稱B(DE)),由A(US)公司100%持有。<br />安先生發現,故鄉臺灣有一家公司C(以下簡稱C(TW)),所研發經營的產品和自己公司所經營之產品屬性及未來方展方向相當雷同,且公司C  (TW)已經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了。安先生非常有興趣想投資C (TW),但A(US)在臺灣並沒有經營據點及營業代理人,故尋求專家建議,希望以最低應繳稅負考量來滿足投資C  (TW)的需求。<br /><br /> 註:文中英文縮寫US為美國,TW為臺灣,後文DE為德國。<br /><br /><strong>方式一:</strong><br />臺灣目前允許外國自然人直接投資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以安先生可以依照臺灣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先委託一經過金管會核准保管業務之銀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登記,提供相關身分文件後,取得一投資編號及稅務編號,開立相關保管帳戶及證券帳戶後,即可將資金匯入臺灣後開始在次級市場購入C(TW)股票。<br /><strong>方式二:</strong><br />安先生可以依照臺灣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以美國公司A(US)(外資法人)名義開立在臺投資專戶直接投資C(TW)。<br /><strong>方式三:</strong><br />安先生可以依照臺灣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以德國公司B(DE)(外資法人)名義開立在臺投資專戶直接投資C(TW)。<br /><img src="/storage/tinymce/dljcekLq3MS2XHssYhjvJOlnrgx1SUzRpkVJELSM.png" alt="" width="563" height="355" /><br /><strong>在臺稅賦:</strong><br />一、證券交易所得(Capital Gain)<br />依照臺灣現行法規(2020年),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免徵,故不論以A(US)、B(DE)或是安先生本人名義投資,於次級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例如C(TW))所產生之價差獲利均無須繳納所得稅捐。<br />二、股利所得(Dividend Income)<br />當C(TW)因經營狀況相當好,並決議發放股息(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由於不論是以安先生、A(US)或是 B(DE)名義投資,其課稅主體之身分均屬於非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臺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有「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之適用,除為有簽定租稅協定國家之投資人之外,原則上,分配時扣繳義務人(及發行公司如C (TW))係以21%稅率(2020年)扣繳之(現金股利以實際金額,股票股利則以面額計算)。<br />三、最低稅負<br />依相關法令規定,A(US)因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但若A (US)事實上在臺灣設有分公司D(以下簡稱D(TW)),則A(US)在臺設立投資專戶其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則需計入D(TW)當年度申報書最低稅負中申報繳納之(臺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br /><br />核定租稅與規劃<br /><br />就目前臺灣稅制下,外國投資人以投資專戶投資臺灣有價證券時,其大部分可能產生之課稅所得為股利所得及最低稅負,除了臺灣國內法針對較為特殊之獎勵投資或是產創優惠等屬另一議題,不列入此說明外,外國投資人可以尋求是否為與臺灣簽有租稅協定國家而有優惠稅率(降低稅率或是免稅)之適用可能。<br />租稅協定在臺所限定適用之租稅範圍,主要為所得稅及資本利得稅(亦部分協定包含有最低稅負)。臺灣目前並未與美國簽有租稅協定,但與德國簽有租稅協定(目前與臺灣簽有租稅協定國家詳文末附表一)。就該案例而言,若是以A(US)或是安先生名義直接投資C(TW),當取得C(TW)之股利時,無法有租稅協定優惠稅率得以適用,甚至可能有最低稅負需要繳納。但若是以B(DE)為投資人投資C(TW),因臺德簽有租稅協定,則B(DE)有機會將適用之扣繳稅率由21%降至10%。例如C (TW)分配現金股利1,000萬給B(DE)時,原則上C(TW)須先就源扣繳21%,亦即210萬,繳納給臺灣國稅局,故B(DE)會淨收到790萬。但若B(DE)符合臺德租稅協定中之「適用之人身分」且符合股利所得之受益所有人定義,因B(DE)為德國稅務居住者,故可透過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可適用10%扣繳稅率,亦即扣繳稅款由210萬減少至100萬,B(DE)得以實收900萬,節省110萬之所得稅負。<br />另外,即使B(DE)因投資規劃而於臺灣另設立一分公司E(以下簡稱E(TW)),而導致需有繳納最低稅負之虞,亦可透過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協定條款而減免之。<br />但外國投資人需要留意的是,如果B(DE)當初設立目的並非為一般實質營運之公司,而是為了以運用臺德租稅協定優惠稅率為唯一目的而刻意設立之公司,則原則上將視為租稅協定購買(Treaty Shopping)而不被允許適用各該優惠稅率減免。<br /><br />法令解析<br /><br /><strong>「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投資人:</strong><br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br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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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基金型態:公司型基金、信託型基金、合夥型基金、退休型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其他型基金。</li>
<li>非基金型態: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其他。</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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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滿20歲持有身分證明者。<br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人:<br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20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br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br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之投資範圍,目前以下列投資標的為限:<br />
<ol style="list-style-type: trad-chinese-informal;">
<li>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li>
<li>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li>
<li>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li>
<li>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li>
<li>認購(售)權證。</li>
<li>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li>
</ol>
<br /><strong>「所得稅法及相關釋令」 </strong><br /><strong> 一、 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判斷:</strong><br />依據臺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中對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br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br />
<ol>
<li>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li>
<li>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li>
</ol>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br />
<ol>
<li>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li>
<li>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li>
<li>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li>
<li>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li>
</ol>
<br />故上述方式一中的安先生,應屬非臺灣境內居住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有臺灣來源所得時,其完稅方式以就源扣繳為主。<br /><br /><strong>二、營利事業之課稅範圍之判斷:</strong><br />是否總機構在境外(所得稅法第3條)及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所得稅法第10條或是有租稅協定之從優規定)。<br />上述方式二及方式三中A(US)與B(DE),在中華民國境內並未有分支機構或是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情況,故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僅需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相關認定原則請詳臺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函)。<br /><br /><strong>「租稅協定之適用」</strong><br />依照租稅協定範本中規定,原則上,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係屬被動所得,而有上限稅率之適用(來源所得國最高得以課徵5%~15%之稅率,視個別租稅協定內容為主) 。該案例, 投資C(TW)所收取之股息,相較下以B(DE)公司來直接投資,在臺所課徵之稅負相對較低,但也僅考慮股利匯出至德國為止,並未接續探討,若該盈餘本規劃最終將匯回至美國A(US),由於B(DE)及A(US)在租稅協定架構中均為當地國之稅務居住者及(最終)受益人主體,則需另外對美德之間匯回扣繳稅款加以考量以評估整體稅負。<br />但若是因產業合作契約關係,B(DE)因提供相關服務而向C(TW)收取相關報酬時,若該服務為B(TW)主要營運活動,則該筆所得可能有營業利潤免稅之適用,但需另外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適用。<br /><br />結語<br /><br />外國人想投資臺灣上市櫃公司,依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來設立投資專戶,不僅僅程序上最為便利,且相關成本也最低,投資人僅需委任一臺灣之信託保管業務之銀行,託管其資產(資金及股票)及協助資金匯出等事項,再委派一稅務代理人(例如KEDP)負責協助投資專戶所有在臺灣之相關所得稅負繳納申報及稅局溝通等問題,即可自由投資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及資金自由匯出入,無須經過特別審核。<br />外國投資人需指派在臺稅務代理人,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主要於投資人於資金或盈餘匯出時,協助覆核及確認相關臺灣來源所得均已完納稅捐並及時申報。<br />若遇有租稅協定之適用,或是國內法中稅務優惠或法規解釋令釋疑(例如上市櫃公司因減資所產生投資人可退稅等之情形),亦需由熟稔相關稅法之納稅代理人來協助通知或判斷可能對外國投資人之影響,以避免錯失可申請之法令期間及優惠。KEDP團隊擁有相關豐富之專業經驗,不論是外國投資人在臺相關特殊交易之諮詢,或是租稅協定適用之評估,均是您最好之選擇。<br /><br />附表一<br /><img src="/storage/tinymce/68akPsswAPz44xTvSDqvxtG27SxIgTONfvcKydaf.png" alt="" width="640" height="654" /><br /><img src="/storage/tinymce/8XJ6j5TN6hUH24ca67PUdEXjmdEWlnet0VycWe94.png" alt="" width="632" height="634" />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一章:美國綠卡與財稅規劃
<div><strong>案例</strong><br />王醫師是台北著名的腦神經外科醫師,台大醫科畢業後負笈美國進修取得醫學博士後回台加入台北大型綜合醫院的醫療團隊,十餘年來成家立業事業有成,目前已是該醫院的副院長。王醫師一雙兒女國小均將畢業,但近年的台灣一波又一波的「教育改革」仍然持續在進行中,從過去自願就學方案、建構式教學到廣設高中大學、消滅明星高中,進而推出多元入學方案、九年一貫課程等,一系列教改方案以「打倒升學主義、減輕升學壓力」為首要考量,但教育品質卻未提高。<br />十幾年來大家將教改神聖化,教育主管當局為「教改」而「教改」,教育的本質與目標被嚴重扭曲與忽視。相較之下,美國教育以開啟學生的想像力和培養創造力為前提,活潑生動的教學鼓舞學生積極展現自我潛能。王醫師於是開始後悔當時沒留在美國工作順便辦個綠卡,倘若有美國永久居留身分,至少方便子女就學,未來就業也多一重選擇。但美國永久居留身分(綠卡)如何取得,一定要回美國工作嗎?<br />有無其它方便快捷的方式?<br /><br /><strong>專家解析</strong><br /><br />美國移民法規經常隨著實務上移民人士的需求及政府的政策等進行修改,且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篇幅眾多,在配額及移民的條件方面也隨著產業的變化、經濟發展、全球競爭力的加強或人民的需要進行修正,想要完全瞭解移民的相關規定並不容易,在此對移民的方式及種類做一概述。<br />依照美國移民法的規定,移民美國的方式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分別為職業移民、投資移民及親屬移民,不同的方式對移民者的條件要求均不相同,各大類中又分為許多類別。<br /><br /><span style="color: #3598db;"><strong>職業移民</strong></span><br />職業移民主要是吸引在專業技能、學歷或技術等方面特別傑出的人士移民美國,依其所具備不同的專業技能、學歷或技術等細分如下表:<br /><img src="/storage/tinymce/NdBtSefmazKVOvUHCYPNajVM9OBKNepFtD1aAalE.png" alt="" width="521" height="306" /><br />職業移民在資格的認定及將來在美國的發展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 EB-1 特殊人才為例,又可分為以下三種:<br />第一種:為具備傑出專業能力者,例如在科學、教育、商業、藝術或體育方面等表現傑出,參與國際競賽獲獎或曾經取得某國際證書或勳章文件者,希望能在美國繼續發展而對美國社會有所助益者。<br />第二種:各領域優秀的學術人士,在某特定學術領域中學有專精,曾獲國際肯定的知名學者教授或研究人士等。其必須在該學術領域中有三年以上的教學或研究方面的經驗,預計移民美國後從事相關教職或研究工作者。<br />第三種: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在申請移民美國前三年在該跨國公司具備一年以上主管經驗者,移民美國後在同一公司或相關企業從事相關管理階層工作。<br /><br /><strong><span style="color: #3598db;">投資移民</span></strong><br />若不具備職業移民的條件,通常可採取投資移民(EB-5)的方式。美國為增加國內就業機會、刺激經濟發展,規定在美國境內投資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可申請移民美國,依不同的投資方式及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規定,如右頁表格所示。<br />除了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另該投資項目尚須能夠直接或間接增加或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是指透過投資問題企業(亦即在進行投資前虧損二年以上,且累計虧損達其虧損前淨值的 20% 以上之企業)後,為該企業美國籍員工保留達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者。符合規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臨時綠卡暫時在美國居住,二年後移民局會審核其當初的投資是否屬實且符合相關規定,若能通過審核便可將當初取得的臨時綠卡轉為一般正式的綠卡,取得永久居留權。<br />隨著移民美國人數逐年上升,加上投資移民項目層出不窮的投資糾紛,美國移民局可能針對 EB-5 投資移民項目的批准採取更嚴格的審核。這一年已經有不少投資項目無法達到規定,使得投資人無法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正式綠卡,造成在美國就學的子女可能被迫休學。因此移民投資項目的選擇會影響是否可以順利取得美國身分,不可不慎。<br /><img src="/storage/tinymce/pEiuWlXf6KB5Ynfh5lyJtZf3Gip3Kzs2whdpGGvr.png" alt="" width="482" height="361" /><br /><span style="color: #3598db;">親屬移民</span><br />若在美國有親友已取得公民或永久居民資格(亦即取得綠卡),則可另外透過親屬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國,依親友間的身分又可分為下述:<br /><img src="/storage/tinymce/5G6t1BMaRr0moFH2MdUdMWWygb2ykre71gmYDys1.png" alt="" width="520" height="337" /><br />其中已具公民身分者的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若辦理移民屬一等親屬移民,採隨到隨辦方式,可立即取得綠卡。若是永久居民身分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目前也無須排期,但若為公民或綠卡的成年或已婚子女,則有配額上的限制,需要等候相當長的一段時間。<br />一般而言,申請移民美國主要透過上述各種不同類別的身分進行申請,每年度申請綠卡的人數眾多,遠遠超過綠卡名額,於是產生了所謂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亦即申請綠卡排隊日期,所有申請人依先後順序,沒有國籍差異。原本排期較短的國籍反而排期拉長,反之,像中國原本人數多排期長,現在反而受益。<br />下一頁表格引用美國移民局公布移民排期表,供讀者參考。從此表可知,不論是親屬移民或是職業移民,都需要等上好幾年,相較之下,EB-5 的確是申請綠卡的捷徑,但由於近兩年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 EB-5 投資移民人數急遽增加,過去不需要等待排期的 EB-5 投資移民申請也從 2015 年 1 月起約需等待五年的排期。<br />另外從 2015 年 10 月起,美國移民局調整了「遞件排期」,提前接受部分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綠卡申請(I-485)來先行審批,待移民排期有效時再發出綠卡移民排期表,故從 2015 年 10 月起將原本移民排期表上的「優先日期」一分為二,A 表格為「移民簽證的最後批准日期(移民排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B 表格則是「可以遞交申請的最早日期(遞件排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br /><img src="/storage/tinymce/51kXmB6XLC2917dsKzSkh6uIsxgooTj4NWOcpHpk.png" alt="" width="581" height="768" /><br /><br /><span style="color: #3598db;"><strong>投資移民和其它方式比較</strong></span><br />除具備特定技能的專業人士外,一般人會採取投資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國,相較之下,採取投資移民美國有其優缺點。優點概述如下:<br />一、對申請人的條件規定較為寬鬆:一般而言若能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通常不會被拒絕。尤其是在美國政府認定的區域投資移民中心的投資申請,只要能通過認定資金來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br />二、入境美國較為便捷:在持有臨時綠卡或正式綠卡的期間,入境美國時視為美國居民,移民審查官便不會以觀光客的審核標準來多所懷疑。<br />三、可全家移民:投資人及其配偶或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移民。<br />***<br />投資移民有上述好處,但是欲採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慮以下條件:<br />一、所需資金龐大:一般可分為二類──第一類、一般地區(即傳統型 EB-5)投資額為 180 萬美元,若為高失業地區(TEA)則是 90 萬美元;第二類、美國政府認定的高失業率的區域投資移民中心投資額為 90 萬美元,但若該區域未來發生變化,新投資人若想再投資同一區域中心,投資門檻可能會調整到 180 萬美元。未來投資金額門檻將根據通脹每五年調整一次,詳細金額以實際公布法令為主。<br />投資移民須符合的附加條件: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創造至少十個以上的工作機會。<br />三、投資可能虧損的風險:在美國投資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br />四、投資移民所取得的是為期二年的臨時綠卡,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取得臨時綠卡後第二十一個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取得永久綠卡。<br />投資移民程序如前頁圖所示,供讀者參考(本圖僅針對一般狀況說明,實際投資退費時間及金額,根據所參與的投資案件不同及客戶個人情況而有差異,請客戶自行與移民公司確認)。<br />由於以 EB-5 投資移民方式申請美國移民看起來最為便利,且又以投資移民項目中心最省時省力,但整個移民辦下來,除投資資金 90 萬美元外,可能還需項目發行費、基金管理費、申請費、律師費、房產評估費、仲介服務費等他項費用約 10 萬美元,整體花費達 100 萬美元。而依據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http://www.uscis.gov)公布資料,截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總共批准了 811 個區域中心,各種移民項目五花八門,移民者該如何規避投資風險,以避免綠卡拿不到,投資資金又損失,筆者認為可由下列四個方向評估:<br />一、EB-5 投資人應仔細篩選投資移民區域中心,並確認經營專業團隊背景,包括公司負責人信用紀錄、專案主導人的信用資料、公司資產研究(有無虛增資產市值)、公司背景調查以及犯罪紀錄等,並確認有無 EB-5 專案的成功案例。<br />二、投資人本身應瞭解美國 EB-5 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可盲目聽從區域中心及移民仲介公司的宣傳資料,若稱已取得與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所謂「特許經營協議」,或稱取得「項目開工建設的批准和許可」應追根究柢,了解文件真實性;又有所謂「政府保證」、「政府支持」、「政府參與」通常可能性非常低。<br />三、直接到美國移民局的官網上公布的區域中心<sup>(註)</sup>進行確認是否有該移民專案的存在。<br />四、必要時委託有經驗的美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br /><img src="/storage/tinymce/GRJjrNWeogE2iVSngTseQNBD33kaZ8gro9jgfB4G.png" alt="" width="541" height="873" /><br /><hr />註:官方網站之公布區域中心網址: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immigrant-investor-regional-centers 當中列出更新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美國移民局批准合法的 811 個區域中心名單。<br /><hr /><br /><strong>結語</strong><br /><br />移民美國的限制頗多,投資移民可說是眾多移民資格當中門檻較低的方式之一,既沒有身分和資格限制,且相較於其他投資移民和親屬移民來說,排期較短。對於資產稍高者,若有子女就學計劃的家庭或是有其它進一步計劃的人來說,相對來說是比較可以掌握的,提供考慮移民美國的人士參考。另外,如果在申請移民前就申請子女就學,要特別注意,基本上在申請就學時,通常是不可以透露有移民意願,否則會影響學生簽證的申請。<br />此外取得綠卡後如何維持綠卡繼續有效,並享受綠卡所帶來之便利與效益,就必須好好符合美國移民局之相關規定。過去新移民者往往有錯誤的認知,認為美國永久居民只要每六個月返回美國一下,移民局或移民法官就不能判定此人有放棄美國綠卡的意向。目前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已開始注意到這樣一批美國永久居民,他們通常每六個月才返回到美國一次,且在美國居住數日又離境,而且年年如此,即在國外居住的時間遠長於在美國居住之時間(俗稱「跑綠卡」),此時當持有綠卡者再次入境時,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可能就會考慮下列情況來判斷是否沒收綠卡 :<br />‧ 此人一個年度中在美國一共居住了多長時間; <br />‧ 此人是在美國還是在國外工作;<br />‧ 此人的家人居住美國境內或境外; <br />‧ 此人每年是否在美國報稅等。<br /><br />故筆者建議,綠卡持有者若欲經常性待在國外,則最好採取下列方式:<br />一、申請回美證(申請費 575 美元另外加上 85 美元指模費,共計 660 美元)回美證一次可以申請兩年,在這兩年期間當事人可以每六個月回來美國一次,也可以直到回美證失效前入境即可,限一次。 <br />二、綠卡取得者入境時須提供其它文件來證明自己在美永久居住的意向,例如: <br />1. 美國雇主的工作證明:從美國公司取得工資並繳交社會安全捐與醫療保險捐。回美國時最好攜帶繳納單據或雇主信,雇主工作證明信要打印在有公司抬頭(on company’s letter head)的信簽上,公司要有接洽人的電話,以防海關檢查人員當時打電話訊問。 <br />2. 全家當年報稅的稅表:準備聯邦稅申報資料(1040 表)用來證明自己有家人在美國,並且有美國境內所得與納稅事實。<br />3. 美國購房或租房:取得美國的實際住址(Residence),以證明有永久居留美國之意願。<br />4. 美國駕照或身分證等:可到美國 DMV 機構考美國駕照,或以合法美國居留證件與美國社會安全卡到 DMV 機構申請美國身分證,以證明在美國有實際生活與相關活動之事實。</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