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20 被繼承人生前轉出大筆資金需 要申報嗎?怎麼申報比較安全?
範例背景
周家三兄弟家業經營房地產投資,多年來皆由老二為主要經營者,其他兩兄弟皆未過問且極為信任親兄弟,甚至將部分銀行帳戶及印章直接交由老二,以利經營之便。但天有不測風雲,老二在一場公司會議中突發性腦溢血倒下,雖然在緊急送醫後搶救回生命,但是人一直處於深度昏迷狀態,對外界的刺激沒有任何反應,最終診斷為植物人。
周家大哥為了接手老二的工作,壓力極大、數夜未眠,隔週在上班的途中因超車發生車禍,被判定當場死亡。大哥獨子周明宸為辦理父親的後事及遺產稅申報,發現父親帳戶在過世一年半前曾匯入數筆金額至未上市之五香公司,約莫新臺幣6,000萬元,經查當時匯出是由叔叔辦理,但叔叔仍處於昏迷狀態,無從得知匯款緣由,僅知匯款數額跟對象,周君應該如何申報父親生前轉出大筆資金?

核定租稅與規劃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案件後,國稅局經查調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帳戶資金流程及投資之未上市(櫃)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被繼承人周父亦持有五香公司股權,資金往來情形一經查調,匯出鉅額金流,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以處罰之風險極高。
周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亦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進一步查調,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資金流向及用途的前提下,匯出應屬借款於五香公司之金額,屬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惟未上市之五香公司依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該公司已經解散,連年虧損已非一朝一夕可彌補,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所示債權不能收取情事,周君可主張被繼承人對五香公司之債權無法收回,並檢附說明該公司近幾年之營所稅結算申報資料連年鉅額虧損,避免漏報或增加稅賦負擔。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屬於被繼承人財產價值之權利皆屬課稅範疇,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列各款情形得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例屬於第13款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之情形。

結語

遇有無法收取之債權,仍應主動申報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主張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以本案為例,被繼承人生前貸與投資公司,但卻發生公司有他遷不明、歇業或停業等情形,以致被繼承人之債權有不能收取之情況,繼承人便可以提供相關證明,供國稅局審核,以爭取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