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4 當被繼承人是他人的人頭帳戶時,應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範例背景
黃克強是某同業工會的理事長,為人正直中肯、一諾千金從不食言,多年來自己所經營的建設公司凡推出豪宅個案,均受客戶喜愛,信譽卓著。
2016年6月間黃君與數位朋友看中淡水一塊山坡地。由於此地景觀、視野絕佳,乃決定沿著小溪蓋別墅群。又再經仔細調查該地皮之所有權,發現已有二個財團將地皮買下,經黃理事長出面向財團大老闆說明其計畫情形,二位大老闆二話不說立刻答應讓地,但由於市價達5億2千餘萬,堅持一定要黃理事長開的支票,黃理事長當然一口答應。並向數位朋友籌集約4億4千萬元資金,部分以現金、部分匯款、部分轉帳進入黃理事長支票存款帳戶。因黃理事長做人一向信守承諾,無論是友人或商務夥伴均同意不另外簽署書面文件。故與出資友人之間都沒有簽署任何「信託」、  「隱名合夥」或「代持」契約。
不幸地,黃理事長在一次赴工地的視察途中意外車禍過世,留下動產、不動產82,640,000元及442,000,000元銀行存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將動產、不動產加以列報外,銀行存款則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受理本件申報案後,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有鉅額銀行存款,又絕大部分以現金存入,經通知繼承人前來說明並提示資金來源證明,繼承人稱係被繼承人與他人合資準備買地建屋出售,但出資者眾,相互間又先以口頭允諾並無書面契約,僅能由出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此存款絕非被繼承人之財產。
但國稅局以繼承所提證據均係事後補證,非原始出資之資金流程證明,又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實難證明被繼承人係以自己帳戶供人使用,故除將匯款及轉帳存入者准以認列未償債務扣除額計162,300,000元外,另將銀行存款併入遺產總額,核定遺產淨額362,340,000元(82,640,000+442,000,000 – 162,300,000),應納遺產稅額64,968,000元(362,340,000×20% – 7,500,000)。
本案被繼承人即是生前被當「人頭」遭課鉅額遺產稅的最佳實例,在一般家族中,金錢往來往往未加仔細劃分,而且常以某人名義先行寄存。舉例而言,假如家族中剛好有人在銀行任職,由於銀行職員存款利率高,乃以其名義存款,若此人不幸去世,則銀行存款將全額併入人頭的遺產總額,以本案而言,若黃君不擔任人頭帳戶,即可減少遺產稅達55,052,000元〔原核定稅額64,948,000 –(82,640,000×15% – 2,500,000)〕。

法令解析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遺有財產,應就境內外財產課徵遺產稅,而若要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依行政法院判例60年判字76號及財政部66.09.14臺財稅第36207號函,必須為迄死亡時未償還且具有確實證明;如向金融機構貸款應有未償餘額證明,私人間借貸應有借貸契約,資金流程等佐證資料。
 若要主張被繼承人名下之財產為「他人借名登記」之財產時,依國稅局實務見解以及財政部92.02.19臺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意旨,最好要取得法院的判決,例如:可由借名人(實質所有人)對於出名人(人頭)的全體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並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如此,稽徵機關原則上都會尊重判決結果而同意免列入遺產課稅。
但是,如果雙方只有透過和解、調解成立所取得的和解、調解筆錄,或在訴訟上認諾(被告向法院表示原告主張有理由)或不爭執(承認原告所提出的事實)所取得的判決,因為案件事實並未經雙方激烈攻防或經法院調查認定,稽徵機關仍然會調查相關事證自行認定(也就是說,如果證據不充分的話,國稅局仍可不承認借名登記)。
必須提醒的是,借名登記之判決,除了對出名人(人頭)之繼承人有免列入遺產課稅的效果外,相對地也承認借名人(實質所有人)因此取得一定的權利。此種情形,建議仍需同時評估借名人之課稅風險(例如借名人已經死亡者,則須列入借名人的遺產課稅,或是借名人尚未死亡者,則可能有所得稅或營業稅的申報義務)。考量稅負風險後,再行規劃。
上述情形,可以參考財政部88.10.19臺財稅第881949954號函: 「將財產信託登記於他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屬被繼承人所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及財政部101.07.04臺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語

繼承人應該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未償債務證明,或透過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認定借名登記,方可申請免列入遺產,減少不必要之稅捐;相對地,也需要認識到:實際所有人因此可能產生遺產稅、所得稅或營業稅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