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11 死亡前贈與財產,如何決定納稅義務人?
範例背景
許青順乃股市名人,靠著投資股票累積了不少財富,也因此,許多朋友有財務上的困難都會找許君借錢,而許君也都會慷慨解囊,甚至有些朋友的借款許君都言明不用償還。陳光通是許君多年的好友,亦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許君借了5,000,000元,許君見陳君生活並不優渥,故也不急著要求陳君還款。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許君貴為股市名人,常常出入許多應酬場合,對於任何應酬也都來者不拒,正因如此,身體出現了許多毛病,最後終因病不幸過世,身後留下配偶及一子。
許君過世後,留下大筆遺產及多筆生前借貸,許妻對於許君生前借貸一無所知,但對於陳君向先生之借款略有印象,逐向陳君要求還款,惟陳君聲明此筆款項乃許君生前所贈與之財產,無償還之必要。許妻迫於無奈,逐將許君生前匯款給陳君的5,000,000元全數申報許君的生前贈與。
許妻有其他方式可要回這筆錢嗎?陳君有機會免除贈與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依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 行蹤不明。
  2.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本案例因許君生前與陳君有借貸關係,許君過世後陳君翻臉不認帳,故僅能以許君生前贈與論,並核課陳君贈與稅。
又陳君與許君無親等關係,非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故此筆款項並不會併入遺產課稅。
對許妻而言,若能找出當初先生生前與陳君所簽之借貸契約,雖說會增加先生的遺產稅(5,000,000×10%~20%),但至少可以此要求陳君還款,不至於一毛都拿不到。
對陳君而言,若當初不是主張許君生前贈與,而是主張許君生前與陳君共同投資,惟投資失利,此款項已虧光,再來與國稅局協談,說不定有機會免掉贈與稅。

法令解析

一、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一)配偶;
(二)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三)前項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遺贈稅法第15條)。
二、若於被繼承人過世之前,親屬關係消滅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內課稅(財政部82.03.18臺財第821480434號函)。
三、死亡前2年贈與,若受讓人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關係,不視為遺產(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結語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其他沒得到贈與的繼承人共同負擔,衍生不合理的結果。根據筆者承辦遺產稅經驗,常見被繼承人生前移轉存款給看護,事後詢問看護表示得到匯款原因係贈與,若在修法前繼承人會成此筆贈與的納稅人,而在修法後,繼承人便可主張以受贈人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追究類似個案層出不窮的原因,在於當父母日漸年邁,體弱多病時,子女因工作又不常在身邊,僅剩看護日夜無休在身邊照護,老人家簡直將其視為餘生的生活依靠。也無怪乎老人家贈與看護的新聞報導從未間斷,而子女們在興訟之餘也要捫心自問是否盡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