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 遺產申報後發現漏報,還能補救嗎?
範例背景
羅嘉倫生前在投資業界是具有十足專業與經驗的老前輩。周圍親朋好友只要掌握任何可望獲利的市場投資消息,絕對不會漏了與羅先生分享或請教。因此從公開交易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到出名合夥、隱名合夥等等各種企業參與方式,都在羅先生的投資組合當中。但這也導致羅先生去世之後,其遺產申報工作難上加難。
繼承人眼見此申報繁複,只就財產總歸戶資料列載之遺產項目估算,在羅嘉倫過世後不到2個月即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淨額26,400,000元。究竟繼承人這樣的做法日後會不會有問題?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承辦人員初接本案即發現,被繼承人生前2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中,各年度利息所得有高有低,又列報營利所得之各公司股權在股權遺產中均未列報,乃報財政部核准追查被繼承人銀行帳戶資金流程。
經國稅局追查發現大部分的資金去向,被繼承人皆投資於未上市公司股權,經國稅局核算漏報未上市公司股權達18,600,000元,但經承辦人員仔細核對查獲日,方知未滿6個月申報期限,一本愛心辦稅,乃自動通知繼承人前來補報,經補報後,當無違章處罰情事,核定遺產淨額45,000,000元,應納遺產稅4,500,000元(45,000,000×10%=4,500,000)。
本案漏報未上市公司股權之所以免遭裁罰,在於稽徵機關發現漏報時,尚未逾遺產稅之申報期限,致可減少被裁罰金額高達3,720,000元〔4,500,000 –(26,400,000×10%)〕× 2倍以下罰鍰。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同法第26條規定,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則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另依財政部83.02.16臺財稅字第831583169號函,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尚未屆滿,於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之財產資料,得視個案情形,斟酌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結語

發現有漏報時,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以內補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則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筆者就曾遇到一個案例,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1個星期,率爾依照國稅局發給的財產總歸戶清單草草申報了事,殊不知上述清單所載內容僅供參考,事實上還漏填了債權、現金、利用他人名義登記財產等,高達上億元等。還好在諮詢專家後,立刻趕在申報期限屆滿前1天,遞交了撤銷原申報及延期3個月之申請,之後在專家協助下,順利完成及結案,避免了一場補稅風暴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