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30 公司若帳上有借方股東往來或貸方股東往來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有何影響?
範例背景
甲公司從事買賣業,於2017年逢國稅局來函要求補充說明,因前後年度部分會計科目呈現異常,故針對其201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列有「其他應收款」借餘1,000,000元,及股東往來貸餘3,000,000元要求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
究竟公司若帳上有借方股東往來或貸方股東往來,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甚麼影響?

核定租稅與規劃

經該公司說明,其他應收款係資金貸與股東,其貸與資金起日為2016年1日1日,未收取任何利息,故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24之3條規定,按2016年1日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依資金貸與期間(2016年1日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設算利息收入計26,160元(1,000,000×2.616%),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
又針對股東往來貸餘3,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未能提示足資證明為股東借款之文件,故國稅局就此視為短漏報營業收入,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50,000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20%計算逃漏稅額200,000元,甲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三十多萬元。
稽徵機關係依據公司提示之帳簿文件做調查。如公司已知有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建議先行設算利息;股東借款公司帳列貸餘股東往來,應備妥金流紀錄。

法令解析

依據所得稅法第24之3條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罰鍰金額最高1,000,000元。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

結語

公司為獨立法人組織,其資產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怕是被不當挪用;又中小企業大部分為家族企業,常會有公司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交叉混合使用之情形,如銷售貨款匯入股東個人戶頭,股東再以墊付公司款項名義為由將資金貸與公司,形成帳上有較大變動的股東往來,相對短漏報營業收入。其他應收款及股東往來常年為國稅局稽查之重點,營利事業應備妥相關文件提示國稅局,避免被認定有漏稅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