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Peter Lu‧呂旭明會計師、Max Lu‧呂嘉昕信託師
U.S.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美國信託規劃實務(中文部分)
第三章 美國可撤銷朝代信託
哪些資產不應該放入外國委託人信託中?
美國對非美國居民(NRA)僅在其移轉美國資產(U.S. situs assets)時徵收贈與稅及遺產稅。然而,在判斷納稅人是否為美國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稅務居民是以該個人是否在美國有「住所」(domicile)為要件,與所得稅採用的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不同。所得稅的實質居留測試是以納稅人在美國停留的天數為準,而贈與稅及遺產稅的住所則關注納稅人是否在美國境內停留並打算永久居住在美國。納稅人可能被認定為所得稅上的稅務居民,但在美國沒有住所,反之亦然。 
判斷個人是否被視為永久居留於美國境內必須依照事實情況判斷。美國國稅局列舉以下可能被認定在美國境內有住所的事實:
  • 個人支付哪一州的所得稅
  • 個人在何處行使投票權
  • 個人在何處擁有資產
  • 個人的國籍
  • 個人在特定地點居住時間長短 
  • 個人事業的座落地點
  • 個人的主要社交地點
一旦個人被視為在美國境內有住所,該個人全球的贈與及遺產均會被納入美國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課稅範圍。然而,即便個人未被認定有美國住所,如果其贈與或遺贈的資產屬於美國境內資產,仍會被課徵美國稅。
美國國稅局已明確界定,不具有美國住所的個人移轉哪些資產屬於美國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會觸發美國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資產,通常被稱為美國境內資產。
美國稅法下,遺產稅及贈與稅對應稅資產有不同的分類。下表原則上列示在美國無住所的個人移轉資產時,該移轉是否需繳納美國贈與稅、美國遺產稅或兩者皆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