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20 假買賣真避稅真的是天衣無縫嗎?
範例背景
劉常富與其他四名大學同學成立IC設計公司,由於各有所專,不到5年即成為此行業之頂尖公司,但隨著公司業務成長,每年均會配發高額股利,因此每當所得稅繳納期間即變成劉常富之惡夢。就在2019年召開股東會前夕,恰其簽證會計師至該公司拜訪,閒聊間劉君談及今年又是高額配發股利,會計師解釋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已改為得選擇28%分離課稅或是併入綜合所得一併計算。
雖然稅負已大幅降低,但劉君仍嫌稅負過高;由於劉君與該簽證會計師如同拜把兄弟,即與會計師約定,幫助五人逃漏稅捐。劉君先在股東會召開前夕,新設一家投資公司及在海外設立兩家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五人即以高價將股權賣給臺灣這家投資公司,假藉證券交易所停徵所得稅形式,規避獲配股利205,000,000元、逃漏所得稅57,400,000元(205,000,000×28%)。
這家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在獲配股利後,又以低價將股權移轉給兩家境外公司,藉由證券交易損失、沖銷所配得的股利。由於會計師的虛偽安排,使五人及投資公司沒有所得稅負擔。
核定租稅與規劃
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其實並無資金能力,可供支付鉅額股款,且將股權低價賣給兩家境外公司後,隨即辦理解散清算,規避稽徵機關追查資金流程的意圖明顯。
全案經報財政部核准查核其資金流程,證實股權虛偽移轉情事,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規定,按五人實際應獲配股利,調整補徵其所得稅57,40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這名會計師已經有好幾件類似股權移轉案,將再深入追查;其次國稅局亦準備歸納相關類型的特色,透過電腦抽選可疑案件加強查核。
目前各區國稅局及財政部稽核組已針對鉅額股權交易或財產異動案件詳加調查,主要是現在股權移轉過程中,原有股東常會設立投資公司藉由股票買賣方式,根本無買賣之資金流程,致使稽徵機關追查,即難以招架,故對於此類似交易建議如下:
法令解析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3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15條第4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第15條第4項、第5項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2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2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會計師這種的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刑責」,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60,000元以下罰金,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結語
股利所得稅向來是高資產人士的主要稅負之一,透過合法合理之租稅安排以降低此項稅負亦是人之常情,惟實不宜透過虛假拙劣的交易安排試圖規避,一再挑戰稽徵機關查核功力的結果往往是付出高額罰鍰的代價。
劉常富與其他四名大學同學成立IC設計公司,由於各有所專,不到5年即成為此行業之頂尖公司,但隨著公司業務成長,每年均會配發高額股利,因此每當所得稅繳納期間即變成劉常富之惡夢。就在2019年召開股東會前夕,恰其簽證會計師至該公司拜訪,閒聊間劉君談及今年又是高額配發股利,會計師解釋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已改為得選擇28%分離課稅或是併入綜合所得一併計算。
雖然稅負已大幅降低,但劉君仍嫌稅負過高;由於劉君與該簽證會計師如同拜把兄弟,即與會計師約定,幫助五人逃漏稅捐。劉君先在股東會召開前夕,新設一家投資公司及在海外設立兩家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五人即以高價將股權賣給臺灣這家投資公司,假藉證券交易所停徵所得稅形式,規避獲配股利205,000,000元、逃漏所得稅57,400,000元(205,000,000×28%)。
這家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在獲配股利後,又以低價將股權移轉給兩家境外公司,藉由證券交易損失、沖銷所配得的股利。由於會計師的虛偽安排,使五人及投資公司沒有所得稅負擔。
核定租稅與規劃
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受讓股權的投資公司其實並無資金能力,可供支付鉅額股款,且將股權低價賣給兩家境外公司後,隨即辦理解散清算,規避稽徵機關追查資金流程的意圖明顯。
全案經報財政部核准查核其資金流程,證實股權虛偽移轉情事,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規定,按五人實際應獲配股利,調整補徵其所得稅57,40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又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這名會計師已經有好幾件類似股權移轉案,將再深入追查;其次國稅局亦準備歸納相關類型的特色,透過電腦抽選可疑案件加強查核。
目前各區國稅局及財政部稽核組已針對鉅額股權交易或財產異動案件詳加調查,主要是現在股權移轉過程中,原有股東常會設立投資公司藉由股票買賣方式,根本無買賣之資金流程,致使稽徵機關追查,即難以招架,故對於此類似交易建議如下:
- 確實評估股票之淨值(未上市股票應注意資產重估或未分配盈餘之核定)
- 確立交易之主體及確認買受方之資金來源
- 實際進行買賣及交付價金
- 合理解釋出售者之資金流向
法令解析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3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15條第4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第15條第4項、第5項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2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2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會計師這種的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刑責」,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60,000元以下罰金,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結語
股利所得稅向來是高資產人士的主要稅負之一,透過合法合理之租稅安排以降低此項稅負亦是人之常情,惟實不宜透過虛假拙劣的交易安排試圖規避,一再挑戰稽徵機關查核功力的結果往往是付出高額罰鍰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