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16 投資股票如何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範例背景
羅四維於2018年7月間購買英才停車場股票計500,000股,每股10元,投資金額為5,000,000元。2020年間英才停車場獲利甚豐,致盈餘大增,公司淨值亦隨之上漲,2020年12月羅四維以每股24元價格出售100,000股,立即獲得股票出售利益1,400,000元〔100,000×(24 – 10)〕;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僅以薪資、利息、租賃所得彙總計算綜合所得稅,經核算結果應繳納264,000元,惟英才停車場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故羅四維持有上述停車場股票,可就購買該股票之20%額度內抵繳當年度稅額,每年扣除不得超過當年稅額之50%。羅四維投資金額達5,000,000元,依20%計算,可供扣抵數高達1,000,000元,而本年應納稅額僅264,000元,故僅可抵繳其半數,即應納稅額變為132,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綜合所得稅申報案經稽徵機關審查時,因羅四維之股票已滿2年,雖已出售其中之10萬股,但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規定仍可就其20%自當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乃依申報數予以核定。
選擇適當的投資標的,不僅可賺取股利,又可賺取出售時之價差,有時亦可就投資額的百分比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已公布施行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即規定著莫大的節稅空間,只要善加利用,可節省鉅額的租稅支出。

法令解析

股票投資所獲得的報酬,證券交易所得自1990年1月1日起即停止課徵。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業經刪除,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亦得選擇就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另較不為人所知的是「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個人認股或應募各該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內抵減,但每一年度可抵減的總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在稽徵實務上,應向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以供各股票持有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辦理抵減。

結語

從事投資活動不僅可活化資金、創造個人財富之外,若熟知相關法規,還可選擇政府鼓勵之事業投資,其投資可享受抵減所得稅之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