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15 出售舊屋重購新屋可否減輕購屋壓力?
範例背景
您曾出售房屋而被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嗎?在房地合一新制下,只要您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其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出售小屋重購大屋則可申請全數退還或扣抵應納所得稅額;出售大屋重購小屋則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賈經緯於2017年1月買進民生東路五段的房子並設籍居住,2018年10月以12,000,000元出售,並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並繳納稅額600,000元;賈經緯於2020年8月以10,000,000元買進光復北路的房子並供自住。因賈經緯出售民生東路五段房地與重購光復北路的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兩者房子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0,000元〔已繳納稅額600,000元×(重購價額10,000,000元÷出售價額12,000,000元)〕 。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所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影本,連同以前年度(2018年)已納稅憑證加以審查,尚無不符,而予以核定退還。
本案除了房地合一申請退稅(詳法令解析),另外對於已繳之土地增值稅,於出售土地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之。

法令解析

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納稅人申請退稅或抵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如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除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契約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外,尚應檢附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結語

不動產買賣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例,土地部分可以申請退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適用舊制時可申請扣抵或退還財交所得稅,至於適用新制的不動產,亦可申請依比例退還房地交易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