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一章:台灣所得稅篇
Q13 您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將國外或大陸地區之親屬列為「免稅額」扣除嗎?
範例背景
扶養親屬愈多,扣除額便愈多,所得淨額便減少,舉凡國內、國外、大陸地區之扶養親屬只要憑證齊全均可主張扣除。
吳建國從商多年,經常往返臺灣大陸兩邊,於一個工作場合中認識陸籍女孩小蘋,婚後定居在臺灣,2020年1月夫妻倆一同回小蘋大陸山西老家探親,岳父母皆已60幾歲且退休,平日雖受吳建國扶養,但岳父母現仍居住大陸地區,可否申報岳父母之免稅額呢?另由於自己哥哥在彰化務農養豬多年,經歷經濟蕭條及政策開放進口打擊,賠光了多年的積蓄,哥哥維持自身基本生活已不易,吳建國感念手足情深,接濟哥哥的一雙兒女,姪子姪女皆未滿20歲,哥哥為生活將居住的房子賣掉,吳建國與其商討後,將姪子姪女遷入自己的戶籍中,姪女在臺北就讀高中並與吳建國同住,而姪子則留在彰化就學,2020年5月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否主張扶養親屬免稅額呢?

核定租稅與規劃

吳建國列報配偶並扶養大陸岳父母及姪子姪女,稽徵機關依吳建國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各項資料加以檢視,首先,大陸地區之岳父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吳建國岳父母年滿60歲且受吳建國扶養者,自可申報減除其免稅額,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則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前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予以證明。
再者,申報扶養姪子姪女的部分,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即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吳建國接濟扶養姪子姪女,本案例客觀上來說,姪子姪女未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確實受吳建國扶養,有扶養之事實,至於同居一家之要件,姪女符合,姪子不符合,雖姪子亦為同一戶籍,但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因此姪子扶養免稅額應予剔除。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免稅額只要能善加主張,節稅空間非常大,大陸地區之配偶,扶養親屬只要舉證得當,證件又經海基會驗證,一般均可被採認;另扶養其他親屬部分,應把握二大原則:共同居住、有扶養事實,仍須注意法定扶養義務順位,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依規定仍不得列報。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扶養親屬所需證明,必須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且向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文書驗證,檢附文書及應載內容列述如下:
  1.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及親屬者:應提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內容應有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民身分證編號、雙方關係及證明核發日等)。
  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雖年滿20歲以上但仍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必須檢附在學證明、身體殘障、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
  3.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若各該受扶養人在大陸地區也有所得,應檢附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結語

每逢報稅季節倍思親,許多民眾忙著找扶養親屬,希望藉由增加免稅額來降低稅率,但有可能會發生誤報扶養親屬,導致節稅不成,除補稅外,還可能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罰鍰,建議有疑慮可尋求專業人士或稅局的意見,了解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不論國內外、大陸地區之扶養親屬只要舉證得當均可列為扶養親屬之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