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6 每次繼承遺產,都應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嗎?
範例背景
林成是有名的孝子,林父在2年前死於一場空難,林母從此終日以淚洗面。由於傷心過度、積勞成疾,亦於2020年2月間因病過世。
林父生前經營營造廠,擁有不少房地產,而轉投資之股權遺產亦不少。其子女對於父親遺產之分配為求公平起見,遂由林母及林成兄弟姊妹四人共同繼承父親財產,其中母親分得30,930,000元。在母親過世後,林成為辦理遺產過戶,乃扣除免稅額、扶養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計15,230,000元後,申報遺產淨額15,700,000元。
同筆資產,短期內二次繼承,林成每次都應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此案件,因項目極為單純,繼承人檢附資料又相當齊全,1個月不到的時間即加以核定,依其申報核定遺產淨額15,700,000元,應納遺產稅1,570,000元(15,700,000×10%)。
本案係屬同一筆財產近期內發生連續繼承,為避免重複課稅,乃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此一權利係由繼承人加以主張,因稽徵機關受理案件相當多,實不可能每一案件均詳查遺產項目中有哪些財產係短期內連續繼承,故繼承人只要提示前次繼承之核定通知書佐完稅證明,便可將其同筆遺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本案而言,可節省稅負1,570,000元。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法第17條第7款,被繼承人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其主要目的乃避免遺產稅之重複課稅。而所謂5年內或6~9年內再轉繼承,其計算時距是以前後二次繼承事實發生日來看,並非以遺產稅申報日或稅額繳納日相距的時間為基準。
又無論是5年內繼承不計入遺產亦或6~9年逐年扣除,其前提均為已完納稅捐者,若前次核定係屬免稅範圍或前次繼承因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者,即不屬於已納遺產稅之範圍,尚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例遞減之扣除。而若同一筆遺產不幸在5年內三次繼承時第二次距第一次不到5年,第三次距第二次不到5年均可不計入遺產,6~9年逐年遞減者亦同。

結語

本案當事人一家接連發生憾事令人不勝唏噓,但難過之餘也要留意稅法規定,同筆遺產在 5 年內發生二度繼承之應稅案件,後者可免繳納遺產稅。此外,切記健康才是我們最大的財富,否則錢在銀行,人在天堂,一切都是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