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3 未完納遺產稅可否進行遺產標的之過戶?
範例背景
劉家輝是一頗具投資眼光的富商,早年在三重購買了不少土地,由於重陽橋重劃區開發迅速,遂有建設公司和劉家輝訂約合建。不料訂約後不久,劉家輝即發現罹患肝癌末期,不幸於3個月後死亡,其遺產稅案經繼承人在6個月辦妥申報,但因其財產項目繁多、金額龐大,該遺產稅案經國稅局審查2年仍未核定。
此時建設公司工程完工,遂要求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否則將訴諸法院,要求依合建契約賠償違約金。繼承人等面臨建設公司的壓力,實不知所措,因無法取得稅單提早繳交稅款以辦理繼承手續,又有違約金的償付問題,乃求教於會計師。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本案因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須在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其可以提供「相當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而所謂「相當納稅保證」,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實務上,如該遺產稅案業經核定,係以核定稅款全額作為應提供擔保之金額,又如本案尚未經核定,納稅義務人仍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要求國稅局估算答覆須提供擔保之金額。
至於提供擔保的標的物,一般係以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原則(實務上可接受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或房地不動產等類型之財產)。
而在國稅局的處理效率上,以銀行定期存單最快,只要繼承人提出相當納稅擔保的定期存單(質押手續完成約1天時間),即可核發遺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惟若遺產稅額過大時,繼承人可選擇以不動產抵押的方式作為納稅擔保,此時繼承人可選擇自被繼承人之遺產或自有不動產作為擔保標的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但因國稅局尚須審核不動產相關文件,故繼承人須備齊土地登記簿謄本、分區使用證明、有無三七五租約、擔保同意書等文件,又因需實地勘查現場,作業時間較長,且經核准後,尚須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設定抵押權之規費,繼承人可視需要選擇較佳的方案。
另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辦理擔保或處分遺產緣故,而無法於期限內繳納遺產稅,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或移送行政執行。

法令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同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亦有明定所謂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
  1. 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2.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3.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4.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依財政部84.12.20臺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就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申請提供擔保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該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單獨所有者,應就整筆土地為之;如屬被繼承人與他人持分共有者,應就其全部持分為之。

結語

無論遺產稅額是否已經核定,繼承人如有過戶遺產之急迫性,可提供相當納稅保證,國稅局如核准,遺產可先行移轉。如此一來,對於繼承人遺產處分的及時性,還有籌措稅源之多元性,均有相當大的助益。